《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反贫困与社会稳定对策研究》研究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边疆稳定与国家安全、建设和谐繁荣边疆与维护民族大团结、消除贫困与增强边疆人民自我发展能力等发展宗旨,从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反贫困与社会稳定面临的障碍、矛盾和缺陷等现状出发,在系统阐释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发展背景及其地缘安全格局的基础上,从边疆贫困视角研究国家安全,从国家安全高度探讨边疆贫困的治理,分析、研究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严峻的贫困态势及其对社会稳定产生的影响,并把当前影响西南边疆安全的跨国毒品犯罪、艾滋病扩散、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跨境民族等问题与贫困问题相结合来探讨其内在作用机理,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反贫困治理的战略框架及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措施,探索、寻求一条适应当前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反贫困与社会稳定相互促进的制度创新与机制改革的道路,推进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反贫困与社会稳定在政策、机构、部门、制度安排、机制设计等领域的调整与改进,建立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反贫困与社会稳定的新型扶贫制度以及相应的社会稳定机制。
导言
1 贫困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理论述评及国际案例
1.1 贫困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理论述评
1.1.1 贫困问题及反贫困治理研究的理论评价
1.1.2 贫困危害及其对策研究的理论评价
1.1.3 贫困问题及其影响社会稳定的国内成果评价
1.1.4 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贫困与社会稳定的研究成果评价
1.2 贫困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国际案例
1.2.1 科索沃民族冲突危机
1.2.2 印尼自由亚齐运动
1.2.3 泰国南部社会骚乱
1.2.4 车臣分裂主义与车臣战争
1.2.5 加拿大魁北克分裂倾向
1.3 贫困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国际案例的主要教训
1.3.1 贫困是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
1.3.2 历史遗留民族问题处理缺陷加剧民族冲突
1.3.3 民族分离主义运动难以遏制,导致冲突加剧
1.3.4 宗教文化冲突化解无力导致民族矛盾升级
1.3.5 政府民族政策重大失误导致离心倾向加剧
1.4 国家扶持边疆地区发展稳定边疆的经验借鉴
1.4.1 越南扶持边境地区发展、稳定边疆的举措
1.4.2 泰国边境“山区扶贫”与“山民改造计划”
1.4.3 印度东北边疆地区经济开发
1.4.4 美墨边境地区的一体化发展
1.5 贫困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国际案例的实践启示
1.5.1 高度重视反贫困是边疆地区稳定的重要基础
1.5.2 民族问题是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
1.5.3 有效的反贫困治理是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关键环节
1.5.4 正确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地区长治久安的先决条件
1.5.5 国家政治稳定和国力强盛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
1.5.6 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是维护边疆稳定与国家安全的战略措施
2 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区域特性及其战略地位
2.1 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历史进程
2.1.1 秦汉时期西南边疆开发
2.1.2 唐宋时期西南边疆开发
2.1.3 元明清时期西南边疆开发
2.1.4 民国时期西南边疆开发
2.1.5 新中国成立后西南边疆地区的发展
2.2 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性
2.2.1 历史性
3 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反贫困与社会稳定的严峻态势及制约因素
4 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反贫困与社会稳定的制约因素
5 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取向
6 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反贫困战略对策
7 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战略对策
参考文献
《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反贫困与社会稳定对策研究》:
(3)推行卫所屯田制度。明朝在平定南方各省后,为了控制这些地区,镇压土司反抗和人民起义,将大部分军队留驻这些地区,建立军事卫所,由各省都指挥使司统辖。由于卫所的设立,需要耗费和储备大量的军粮,因此明朝在南方各省推行了屯田制度。屯田主要分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军屯即兵不出农,犹可以兼农,而省坐食之费;民屯即广召民众,开荒实边,积粮增谷;商屯即募盐商于各边开中,以资军饷。洪武十五年明太祖平定云南以后,多次派大军前往屯垦,卫所屯田在云南等边境地区成绩尤为显著。永乐帝即位以后,继续大力命军兴屯,开垦土地,发展生产。卫所和屯田制度对南方各省的民族和民族关系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屯田制度减轻了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对军队的负担,巩固了明朝对南方各族的统治,抑制了土司的反抗和割据,削弱了土司的势力,对西南边疆地区经济发展、边防巩固产生了积极作用。
(4)加强西藏管理。明朝建立后,军队主要用于北方作战和防御,所以对藏族地区采取多封众建、尚用僧徒和封贡、互市等政策,在乌思藏设立卫所,任用藏族人担当各级官吏,在西藏还建立僧官制度,对各教派首领酌情封赐,先后分封了一系列的宗教首领为法王、西天佛子、国师、禅师等.其中著名者如大宝法王、大乘法王、大慈法王等。除了分封各教派首领之外还先后将各地政教领袖封赐为五王,并准予世袭。此外,纳贡、赏赐和茶马互市也是明朝中央政府加强统治藏族地区的一种重要政策。明朝对藏族地区所采取的这些政策和措施,尽可能地减少了战乱,有效地统治着藏族地区,密切了藏族地区和内地的政治、经济关系。达到所谓的“率修善道,阴助王化”的目的。
2.1.3.3清代对西南边疆的经营
(1)设置理藩院。理藩院是清代清朝创设的一个专门管理蒙古以后扩大到新疆、青海、西藏、四川等边疆少数民族的中央机构。清于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设蒙古衙门,后改称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置尚书、侍郎,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前,兼办对俄外交事务。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康熙年间,修订《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以后又四次校修。理藩院的职责大体分为6个方面。一是管理蒙古、新疆南部及其他少数民族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年班、进贡、随围、宴赏、给俸等事,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定期更换。二是办理满蒙联姻事务。凡遇皇帝下嫁公主、指配额驸之事,会同宗人府办理;三是管理喇嘛事务,保护藏传佛教格鲁派。四是管理蒙古各旗会盟、划界、驿道及商业贸易事务。五是修订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诸如修订《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等。理藩院驻各处司员,参加对该地区的民族案件的判决。凡判遣罪以上者,均要报理藩院,会同刑部或者三法司审定执行。六是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务。
(2)大规模改土归流。清代在东三省、蒙古、新疆、青海和西藏等地,设专门的辖区,采取和内地不同的行政管理办法。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西南各省的一些少数民族区,清初仍沿袭明代土司制度,有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诸司,亦有土府、土州、土县的设置。清初,规定土司来降者接授原职世袭,开始了清代以来的土司制度。土司官职、承袭、朝贡、赋税、升迁、惩罚等方面也制定了一套制度。由于南方民族地区在封建领主和土司领导下人民的生活和生产不但没有提升反而愈来愈恶化,国家政令难以推行,康熙皇帝通过军事征伐平定“三藩之乱”后,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取消川边的全部土司,改设府、厅、州、县,并乘机进军藏境,把昌都地区、拉里和布工地区,以及波密地区,一并改设流官,拟设4道、十余府、州,作为一省,并已在巴塘修好巡抚衙门。雍正帝于1726年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地,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实行改土归流的手段有两种:一种是大军压境,强制改流,另一种是造福土司,纳土献田。清朝“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起于康熙,盛于雍正,继于乾隆。经康雍乾三代,南方民族相当多的地区已是流官统治代替了土司制度,封建地主经济代替了封建领主制。通过封爵、给俸、联姻、朝觐制度等措施,极力拉拢、抚绥少数民族上层人物。以后清朝各代虽不再大规模地用武力进行改土归流,但改土归流政策仍继续执行,但边远地区的土司制度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初还有残余。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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