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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的功能实现
传统的立法体制在面对跨区域问题时往往存在一定的困境,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立法主体往往会采用区域协同立法去解决该问题。本书以区域协同立法为主题,认为,区域协同立法为各立法主体在区域内创造协商空间,并为其提供规则化路径指导。按照莫顿功能分析的框架之下,同时应当是识别区域协同立法的功能预期。在功能实现机制的推动下,区域协同立法的功能预期转变为客观功能。功能预期与客观功能之间存在的落差揭示出区域协同立法在功能实现方面仍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协同机制覆盖程度的不一致和协商立法中科层型因素过多。区域协同立法功能实现不足的机理源于立法权配置策略的失调。通过对区域协同立法功能实现不足的表现与机理进行剖析,可以看出区域协同立法当前面临的困境集中于功能实现路径之上。为了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得以更好地运转,可以从主体、横向机制、纵向层级关系以及立法保障机制等几个方面对功能实现路径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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