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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果论”与“义务论”之间——法律责任规范性评价的理论选择

在“后果论”与“义务论”之间——法律责任规范性评价的理论选择

定  价:68 元

  • 作者:陈晨 著
  • 出版时间:2026/5/30
  • ISBN:9787524504474
  • 出 版 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0 
  • 页码:260
  • 纸张:
  • 版次:1
  • 开本:32开
  • 商品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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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是道德与法律中的基础性问题。在道德层面,责任致力于判断行为主体应当受到某种赞扬或责备性的评价,其回应可以是肯定也可以是否定性的。在法律层面,责任则着重以惩罚、赔偿等形式对待做出某种恶行并(或)造成某种恶果的行为主体,其回应以否定性为主。尽管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在回应方式上并非同态,但两者往往事出同源——当某一主体被认定为负有法律责任时,其往往先具有相应的道德责任。 责任同样是规范性领域的重要议题。所谓“规范性”意指“是”与“应当”二分中偏向于后者的部分,因而“规范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与“应当性”等同。相比于实证领域,规范性领域并不将经验事实当作主要的研究对象,而是旨在呈现出事物的应然状态或行为的应然模式,并(或)在此基础上提供建议或做出评价。具体到责任方面,作为规范性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它意在告诉人们“应当怎样对行为做出评价”或者“是什么确证了行为的正确与否”,以此塑造着人们的行动标准与实践智慧。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作为责任议题的子议题,必然会涉及到对“如何做出规范性评价”这一问题的应答,那么其背后的规范性理论就需要加以把握。 无论是在历史意义还是在理论价值上,“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与“义务论”(Deontology)都是研究规范性问题的两条重要路线。其中,“后果论”通常诉诸行为的结果或事态来对行为做出规范性评价,其基本主张是“当某一行为能够促进善的最大化时,该行为才被认为是正确的”。“义务论”则是诉诸理性、道德义务或法则来对行为做出规范性评价,其基本主张是“某一行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其是否遵循了道德义务或道德法则,而不是行为造成的结果或事态”。在“后果论”与“义务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两者的理论特征与局限都经历了轮番讨论——例如,“后果论”被指出存在价值定义问题、计算的复杂性问题、严苛性问题以及分配问题,“义务论”则被认为具有义务的相互冲突问题、“边际约束”的悖论问题、“行动者相对”的限度问题以及“道德运气”问题。本文正是基于对“后果论”与“义务论”的审视,尝试寻求一种折中理论作为法律责任规范性评价的基础,这一理论即根植于“后果论”之立场且融合了“义务论”之优长的“规则后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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