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果论”与“义务论”之间——法律责任规范性评价的理论选择
定 价:68 元
- 作者:陈晨 著
- 出版时间:2026/5/30
- ISBN:9787524504474
- 出 版 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0
- 页码:260
- 纸张:
- 版次:1
-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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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是道德与法律中的基础性问题。在道德层面,责任致力于判断行为主体应当受到某种赞扬或责备性的评价,其回应可以是肯定也可以是否定性的。在法律层面,责任则着重以惩罚、赔偿等形式对待做出某种恶行并(或)造成某种恶果的行为主体,其回应以否定性为主。尽管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在回应方式上并非同态,但两者往往事出同源——当某一主体被认定为负有法律责任时,其往往先具有相应的道德责任。
责任同样是规范性领域的重要议题。所谓“规范性”意指“是”与“应当”二分中偏向于后者的部分,因而“规范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与“应当性”等同。相比于实证领域,规范性领域并不将经验事实当作主要的研究对象,而是旨在呈现出事物的应然状态或行为的应然模式,并(或)在此基础上提供建议或做出评价。具体到责任方面,作为规范性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它意在告诉人们“应当怎样对行为做出评价”或者“是什么确证了行为的正确与否”,以此塑造着人们的行动标准与实践智慧。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作为责任议题的子议题,必然会涉及到对“如何做出规范性评价”这一问题的应答,那么其背后的规范性理论就需要加以把握。
无论是在历史意义还是在理论价值上,“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与“义务论”(Deontology)都是研究规范性问题的两条重要路线。其中,“后果论”通常诉诸行为的结果或事态来对行为做出规范性评价,其基本主张是“当某一行为能够促进善的最大化时,该行为才被认为是正确的”。“义务论”则是诉诸理性、道德义务或法则来对行为做出规范性评价,其基本主张是“某一行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其是否遵循了道德义务或道德法则,而不是行为造成的结果或事态”。在“后果论”与“义务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两者的理论特征与局限都经历了轮番讨论——例如,“后果论”被指出存在价值定义问题、计算的复杂性问题、严苛性问题以及分配问题,“义务论”则被认为具有义务的相互冲突问题、“边际约束”的悖论问题、“行动者相对”的限度问题以及“道德运气”问题。本文正是基于对“后果论”与“义务论”的审视,尝试寻求一种折中理论作为法律责任规范性评价的基础,这一理论即根植于“后果论”之立场且融合了“义务论”之优长的“规则后果主义”。
本书认为当前需要采用一种折中理论作为法律责任的规范性基础,而“规则后果主义”就是该理论的合适之选。
前言
法律责任作为法学基本范畴之一,承担着对行为提供规范性评价的功能。为了明确“应当如何对行为作出评价”或者“是什么确证了行为的正确与否”,法律责任往往需要对其背后的规范性理论加以挖掘,而“后果论”与“义务论”就是讨论规范性问题的两种重要理论。“后果论”认为,应当根据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或事态来对行为作出评价,它以形而下的经验感受塑造着人们的行动标准;“义务论”则主张,应当诉诸道德义务或法则来对行为作出评价,它以形而上的道义追求构筑着人们的实践理性。
本书的写作目的,是通过分析法律责任规范性评价的理论基础,削弱法律责任理论阐释中的二元对立性。在过往研究中,“后果论”与“义务论”常被同时用于法律责任的理论阐释,尤其会以“义务论”解释“过错责任”、以“后果论”说明“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然而,“后果论”与“义务论”作为两种互斥的理论,同时用于法律责任的理论阐释,将会削弱该阐释的融贯性,导致法律责任理论内部的不统一。因此,当前研究有必要以“后果论”“义务论”的梳理与审视为切入点,选出一条更为适宜的理论进路,来对法律责任的规范性评价进行说明。相较于“义务论”,“后果论”更符合法律责任制度设计的形式特征,其在“决断性”“建构性”“情境性”“激励性”方面具有更大的适配可能。不过,“义务论”的部分观点在法律责任中亦有体现,法律责任同时采用了“后果”与“自主性”两种行为判断标准,以及“行动者中立”与“行动者相对”两种评价视角,因而其制度内容包含了“后果论”与“义务论”所持有的实质性观点。由此可见,当前研究需要采用一种折中理论作为法律责任的规范性基础,而“规则后果主义”就是该理论的合适之选。
“规则后果主义”的优势在于其间接评价行为的理论范式。它将“规则”作为具体行为与总体后果之间的结构式联结,从而规避了将功利标准直接作用于具体行为的局限性。由于“规则后果主义”在具体行为与总体后果之间叠加了“规则”,那么其对具体行为的评价就可以在考虑行为结果之外,将主观意图、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等反映行为人“自主性”的因素纳入其中。当然,纳入这些因素的“规则”本身仍然以实现价值最优为目标,因而“规则”最终要经过“后果式”的检验。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中,所谓“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对行为的规范性评价都旨在实现规则被普遍遵循后的价值最大化,但由于发生情形或场合的不同,它们在认定方式上有所差异。具体而言,“过错责任”往往适用于行为人能够自主选择行动目标并加以实施的“目标领域”。在该领域中,倘若行为人自主选择并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这是对秩序、自由、公正等价值综合考量之后的最佳安排。“公平责任”通常适用于充满不确定性的“风险领域”。在该领域中,行为人的“自主性”与结果发生的联系往往并不紧密,结果发生多由“风险”导致,因此需要通过价值权衡来设计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一般作用于处在过渡地带的“交叉领域”。在该领域中,结果发生虽然也会受到“风险”的干预,但是由于各方当事人能力起点的不同,“风险”往往对于一方当事人可控而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不可控,如此便需要基于价值权衡来使法律责任的认定有利于弱势一方。由此看来,法律责任的规范性评价始终以价值的最佳实现为导向,其并非对单一价值的过度彰显,而是要在价值权衡过程中体现一种慎思。
陈晨,女,安徽淮南人,法学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江苏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哲学。在CSSCI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篇,其中独作论文《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以ChatGPT生成内容为例》发表于《科技与出版》2023年第6期,入选(2024年11-12月)高PCSI论文、高下载论文。本书(文)获江苏理工学院思政专项项目资助。
目录
绪论
一、选题缘由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框架
四、研究价值与不足
第一章 基于“后果论”的规范性评价
第一节 “后果论”的理论沿革
一、理论奠基
二、理论形成
第二节 “后果论”的理论范式及其局限
一、“后果论”的理论范式
二、“后果论”的理论局限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基于“义务论”的规范性评价
第一节 “义务论”与“后果论”之辩
一、行为判断标准之辩
二、价值回应方式之辩
三、“正当”与“善”的优先性之辩
第二节 “义务论”的理论特征及其局限
一、“义务论”的理论特征
二、“义务论”的理论局限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两种理论与法律责任的适配性分析
第一节 形式特征方面的适配性分析
一、决断性方面
二、建构性方面
三、情境性方面
四、激励性方面
第二节 实质特征方面的适配性分析
一、判断标准方面:“后果”与“自主性”
二、视角方面:“行动者中立”与“行动者相对”
三、选择中道:“规则后果主义”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基于“规则后果主义”的规范性评价
第一节 “规则后果主义”的理论范式及其优势
一、“规则后果主义”的理论范式
二、“规则后果主义”的理论优势
第二节 对“规则后果主义”的质疑及其回应
一、存在的质疑
二、对质疑的回应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规则后果主义”对法律责任的阐释
第一节 法律责任制度设计的目标
一、“互惠”的达成
二、“互惠”与自主性
三、“互惠”与诸价值
第二节 对法律责任制度内容的具体阐释
一、在“目标领域”内的阐释
二、在“风险领域”内的阐释
三、在“交叉领域”内的阐释
第三节 “规则后果主义”对于我国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