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是纯粹的私法概念,具有法定性和技术性。人格是能够成为私法上主体的资格,是以公法规定为前提的私法概念。权利能力是人格的体现和标志,有人格者必有权利能力;人格则通过权利能力得以充实。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利能力可能存在差异。反思传统理论,重新定位权利能力,摒弃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规定,采人格与权利能力并存的模式。
张善斌,男,1965年出生,湖北天门人,法学博士,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工作。在《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江汉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格权立法的价值定位及立法模式研究”、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及其法律规制”等多项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