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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野下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完善研究
生态损害是环境危机时代出现的新型损害形态,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是伴随生态损害而产生的一种“公共环境资源损害赔偿型公法责任”。环境法治的国际经验表明: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呼唤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科学构建。我国现行法存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政府索赔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并存的二元重叠制度构造混乱格局,“衔接论”下的程序规则存在重大制度缺陷、难以彻底和圆满地解决问题。我国应当着眼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野,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遵循法理的正当性思路,删除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规定、进行制度整合,构建新型统一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融合公众参与的、政府索赔型为主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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