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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智能化研究
在数字化时代,智慧法治构成当前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新法治形态。未来法治、实质法治和数字正义是其具体三大理念内涵,为行政诉讼智能化提供了价值指引和理论工具。审判活动与智能技术的深度融合需进一步从审判方式智能化、审判程序智能化和审判组织智能三方面展开。首先,在审判方式中,如何利用智能技术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是审判方式智能化的目的所在。应用场景有:在个案层面,适用于具体裁判活动中的智能化应用,例如法律适用阶段的类案智推和法条推送。在群案层面,利用数据分析思维,以海量司法案例为数据资源,探寻新形势下司法规律,提高司法预测预判,辅助司法决策。由此智能化应用方式表现出个案解决和群案预防相区分的特点。统一法律适用、府院互动、审判白皮书制度成为行政诉讼活动与智能化应用的制度结合点。其次,审判程序智能化成为繁简分流制度改革的重要路径之一。应用场景有:线上拓展和流程再造。智能化应用的高效性、自动化优势,以及人机协同的审判流程与当前提高审判程序效率、缓解案多人少压力的现实改革需求相适应,并有利于克服法官对传统程序的路径依赖,提高司法便民度。审判程序智能化应从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对流程再造进行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诉讼智能审判应用规则》,并探索建立行政诉讼要素式的智能审判程序规则,将智能化建设作为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等制度完善的信息化保障,完善相关制度规则。此外,司法智能化应用对审判组织中法官主体地位和法官责任认定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是在智能化应用与法官主体地位的关系上,数字量化的监管可能抑制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导致结果主义的考核导向,产生“唯数据论”倾向。这就要求完善法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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