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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华图志(20):虐杀战俘与奴役劳工
虐杀俘虏,奴役劳工,是日本在侵华战争中所犯的重要罪行之一,也是至今尚未解决的战争遗留问题之一。在日本侵华战争中,日军制造种种借口,非但不执行国际公约,而且虐杀战俘,奴役劳工,对中国和世界犯下了滔天罪行。本书从战场上虐杀俘虏,集中营虐杀俘虏,伪满洲国的强掳劳工和强制劳动,华北、华中、华南的强掳劳工和强制劳动,强掳到日本及海外其他地区的中国劳工以及战后审判及民间索赔等六个方面,揭露了日本侵略者的种种罪行。
虐待俘虏,奴役劳工,是日本侵华战争犯下的重要罪行,也是中日两国战后尚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之一,至今影响着中日关系;本书用无声的图像语言告诉你虐杀和奴役的历史真相!
综 述 虐杀俘虏,奴役劳工,是日本在侵华战争中所犯的重要罪行之一,也是至今尚未解决的战争遗留问题之一。这两个问题相互联系、难以区分。早在18世纪,国际社会就战时如何对待敌对国的俘虏和平民的问题,曾积极倡导应施以人道待遇的观念;1899年第一届万国会议上制定的海牙第二公约、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的《陆战法则和惯例章程》、1929年达成的《日内瓦公约》,都有明确规定的基本准则。 战俘是战争和武装冲突中落入敌方控制之下的合法交战者,他们不是以个人身份,而是以武装部队成员的身份参加战斗。交战国拘捕和扣留被俘人员不是因为他们个人有何违法行为,而是为了防止他们再次参加作战。俘虏必须享受人道的待遇,凡属于交战国军队的人员,不问其是战斗员或非战斗员,在被俘的时候,都享受俘虏的待遇。因此对他们不应加以惩罚、虐待,更不应该杀害。战后,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把对战俘的谋杀和虐待归入战争罪。 如何对待交战国的平民,国际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军事行动不得攻击和伤害平民是最古老的战争法规。近代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之中又包括了人道原则,骑士原则,区分平民和武装部队、战斗员与非战斗员等原则。海牙第四公约《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公约》及附件,明确指出平民和战俘在战争中应享有人道主义的待遇。并规定家庭的荣誉和权利、个人的生命和私有财产及宗教信仰和活动,应受到尊重。禁止宣布取消、停止敌方国民的权利和诉讼权,或在法院中不予执行。1926年又制定了《禁奴公约》,1930年制定了《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禁止任何形式的奴役劳动和强制劳动。 但在日本侵华战争中,日军制造种种借口,非但不执行国际公约,而且虐杀战俘,奴役劳工,对中国和世界犯下了滔天罪行。 一、关于虐杀俘虏问题 20世纪三四十年代发生的日本侵华战争,是日本在近代史上多次侵华战争中规模最大、最残暴的一次,也是其以失败告终的一次。这场战争,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开始,到1945年9月日本投降签字,历时14年之久。中国军队进行重要战役200余次,大小战斗近20万次,歼灭日军150余万人,歼灭伪军118万人;战争结束接受投降日军128万人,接受投降伪军146万人。据近年对中国战争损失的不完全统计,中国军队伤亡380余万人,民众牺牲2000余万人,军民伤亡总数达3500万人以上;财产损失600余亿美元(按1937年美元换算,下同),战争消耗400多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达5000亿美元。 面对军事力量强大的日军所展开的进攻,在军事装备、战略战术、人员素质及综合国力上均处弱势的中国军民,蒙受了许多重大损失,有不少抗日军民被俘、被捕、被抓,关押进日本设在中国各地的战俘劳工集中营。据近年来调查,日军设在中国的集中营有50余个,关押战俘约50万人,还有日军在各地临时设立的俘虏收容所、留置场,足有上百个,关押战俘约百万人以上。 日军虐待战俘可分三个阶段: (一)战场上的屠杀 对待战场上作战被俘的官兵,日军先要进行审查分类编队。按官职分类登记,按原作战部队番号编队,伴随着这些活动,日军往往对战俘进行野蛮屠杀。对作战顽强,使日军在战场上遭到重大伤亡的,日军常常对战俘进行报复性屠杀;对受伤严重、不能行走、不能当劳工使用,而又需要食品和医疗的战俘,日军常常是当场杀害,施以处理性的屠杀;对于大批俘虏,日军本意想要这些人充当劳工,由于没按国际法对待,不把战俘当人看,管理不负责任,不及时提供饮水、食品和医疗,致使战俘从战场向集中营转送途中,或由一个集中营向另一个集中营转送途中,几天吃不到东西,喝不上水,病饿而死,属于虐待性屠杀。这种情况在南京沦陷后和中条山战役后最为严重。南京大屠杀的30万受害者中有9万多人是放下武器的战俘。据日军统计,中国军队在中条山战役中被俘3.5万人,遗尸4.2万人,不少战俘是放下武器后惨遭杀害的。 (二)集中营的虐杀 集中营多数是高墙电网、岗哨林立、戒备森严,对俘虏采用监狱式管理,过囚徒式生活。战俘进入集中营一般要经过验证、消毒、登记、编号、审讯、入所教育六道手续。进集中营后,每天要进行出操点名、升降旗、呼口号、强制劳动、策反活动、唱歌、读报等刻板的日程。战俘吃的是发霉的玉米面、高粱米,吃不饱饭,见不到菜,喝不上水。塘沽集中营的战俘劳工曾吃尿冰止渴,石家庄集中营的战俘吃老鼠充饥。住的多是木板房,睡的是大通铺,没有被褥枕头。穿的衣服又脏又破,多数人衣不遮体,一些战俘不得不趁外出劳动,捡水泥袋和破草袋捆在身上御寒。恶劣的环境、非人的生活、繁重的劳役、残酷的刑罚、瘟疫的摧残,折磨着集中营的战俘,石家庄集中营最多时一天死亡200多人。北平(北京)集中营把一些战俘的胳膊弯曲后打上石膏进行肘死关节试验,致使这些战俘残废或丧命。济南、太原、北平(北京)、石家庄等集中营把战俘当作血库,大量抽血,并进行细菌试验、活体解剖。太原集中营把大批战俘当活靶,捆绑着押到赛马场,让日军新兵练刺杀、射击,仅两次新兵练胆训练,就虐杀战俘340余人。由于上述原因,石家庄、济南、太原、北平(北京)几个大集中营的死亡率都达百分之三四十。几乎每个集中营附近都有一个掩埋战俘劳工尸体的万人坑,死亡人数都在2万左右。 (三)就劳地的役杀 战俘在集中营虽然也进行劳动,但多是临时性、应急性的劳动,而且流动性大,不固定。输送到伪满洲国、伪蒙疆和日本本土各地后,在就劳地的劳动则是相对固定的、长期的、繁重的苦役。早在关东军劳务统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东军有关人员就提出将数十万东北军俘虏及归顺兵训练、转化为劳工的计划。全面抗战爆发后,日军陆续把30万战俘从华北强掳到伪满洲国,日本称其为特殊工人,后来又改称辅导工人和保护工人。之后又将战俘强掳到伪蒙疆、华中、华南、日本、朝鲜及东南亚等地服苦役。在管理上多数与普通劳工隔离,由军队和警察监管。日军从中国强掳到日本本土的近4万劳工,其中有2万是战俘,日本称为训练生。战俘在各就劳地的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普遍很差,但比较来看,东北比华北恶劣,国外比国内恶劣,煤矿、铁矿比一般工厂恶劣,秘密军事工程比一般军事工程恶劣。战俘劳工在使役中,冻、饿、病、累,死者很多,押往伪满的战俘劳工的死亡率,低的有百分之十几,高的达40%。押往日本的战俘劳工死亡率约为17%,有的作业场死亡率高达52%。 总之,不论在捕俘地、集中营,还是就劳地,日军和日伪管理人员对战俘的虐待一直没有停止,直到生命的终结。 二、关于奴役劳工问题 经济掠夺、劳务统制是日本侵华的基本国策,日本侵占中国后,不仅制定了繁杂的劳务统制政策,而且建立了庞大的劳务管理机构,把劳工当奴隶役使,不仅强掳大批战俘劳工,而且对普通劳工进行强制劳动。 (一)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在中国东北的劳务统制 1931年九八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先后占领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随后又占领热河省,并于1932年扶植傀儡政权,建立了伪满洲国。1933年9月5日,关东军特务部成立了伪满第一个劳动统制委员会, 先后制定了《关于劳动者入满取缔之件》《关于裁兵及归顺匪雇用之件》《劳动者指纹管理方策案》等一系列政策,维持伪满洲国治安,限制劳工流动。 1934年4月1日,日本为了对入满华北劳工加以统制,在关东军及伪满特务机关的支持和策划下,成立了所谓大东公司。1935年初,大东公司与伪满洲劳动统制委员会制定了《大东公司章程与职制》,对公司进行了改组。总部设在伪满新京(长春),分公司设在天津,并在伪满洲国、关东州、华北各地调整设置了派出机构。1935年3月21日,关东军和伪满洲国颁布的《外国劳动者取缔规则》规定:华北劳动者出关必须要经过大东公司的审查,取得大东公司发给的贴有相片的身份证,经入境警察官呈验,加盖许可检验后,方可入境。大东公司对外是日本法人的私营公司,即承包招募和供给劳工的营利法人;对内则是关东军唯一确认的对华北劳工实施统制性招募和供给的合法官派机构。大东公司与伪满洲劳动统制委员会不但统制了伪满当地的劳工劳务,参与了战俘劳工的强掳和奴役,而且随着日军占领区的扩大,由东北向华北逐步延伸。 (二)卢沟桥事变后日本在新占领区的劳务统制 1937年初,日本在伪满开始了旨在扩大和强化对东北经济掠夺的第一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时隔不久又抛出了旨在满苏边境修筑大规模军事设施和工事的北边振兴计划,这些计划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作保证。于是,伪满总务厅于1937年8月拟定了《劳动统制要纲》,1937年12月14日,伪满的民生部制定了《满洲劳工协会法》, 1938年1月7日,由伪满政府、满铁、大东公司、伪满洲土建协会等单位共同出资400万元,设立了伪满洲劳工协会,负责伪满境内全部劳工的动员、统制、分配和管理。1939年4月,大东公司并入伪满洲劳工协会,伪满洲劳工协会充实扩大,总部设在新京(长春),在境内设立了19个支部、122个事务所,在华北、华中占领区设立了2个支部、9个事务所,并在天津设常驻的理事。与此同时,伪满政府又与关东州协议,改组关东州的劳务机关,实现了伪满境内劳务的一元化统制。 卢沟桥事变后,日本的中国驻屯军扩编为华北方面军,成为华北占领区的最高指挥机关。为了加强对占领区的管理,1937年9月4日,华北方面军设立特务部,筹建华北伪政权。日本先在北平成立了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随着占领区的扩大,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下设的北平(北京)、天津、青岛三个特别市和河北、山东、山西三个省及河南、江苏北部的地区先后建立了伪政权。 1938年6月,华北方面军也制定了华北产业开发第一个五年计划,华北本地企业和军事工程劳工需求量骤增,与向伪满、伪蒙疆大批输出劳工的既定政策发生矛盾,于是日本军政当局在积极筹建一元化的劳务统制机构的同时,开始对华北劳动力进行部分统制。 为配合伪满劳工输入,日伪组织华北新民会在北平(北京)成立了新民会劳工协会,配合大东公司及伪满洲劳工协会,把大批华北劳工骗招、强掳到伪满的军需工业和军事工程,进行强制劳动。在此期间,日军把战俘作为劳工卖给伪满的日本包工头。1937年秋天,日军把在平津战役中俘虏的中国军人一部分卖给石景山炼铁厂开矿石,一部分卖给修建承德到古北口铁路的日本承包商,在日军的看押下修铁路。冀东保安队在通州起义后,日军把驻唐山的未参加起义的1400多人解除武装,卖到小丰满修水电站。与此同时,侵占华北北部的关东军在张家口设特务部,在察南、晋北、归绥一带策划成立了伪蒙疆联合委员会。 1938年12月16日, 日本政府设置兴亚院,掌管对华事务。1939年3月,兴亚院在北平设置华北联络部,华北方面军特务部取消,原班人马转入华北联络部,关东军张家口特务部改名为蒙疆联络部,劳工事务由联络部劳务室负责。1939年5月29日,在华北方面军主持下,伪蒙疆联合委员会与华北新民会总部签署了《关于蒙疆华北劳工分配协定》,由新民会劳工协会代伪蒙疆联合委员会在华北各地招募劳工。1939年7月,伪蒙疆设立了劳动统制委员会,开始从华北骗招劳工输往伪蒙疆。1940年9月,兴亚院华北联络部设立了中央劳动统制委员会,对华北实施劳务统制。一方面满足日伪在华北军事工程、军需工业所需之劳力;一方面把大批华北劳工强掳到伪满洲国、伪蒙疆、华中服苦役。 1937年8月13日,淞沪会战爆发,日军开始了对华中的侵略。12月南京沦陷,日军成立了自治委员会,在日军控制下,该会下设审问委员会,清查难民区的中国官兵加以杀害;成立夫役管理所,为日军提供中国劳力。1938年3月,成立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后,在过渡性伪组织中,设立了实业部等机构管理实业劳动问题。为了实施华中振兴计划,掠夺华中的资源,日本当局于1938年11月成立了华中振兴公司,对华中经济进行统制。之后又设立了华中矿业公司,以及华中铁道、华中盐业、淮南煤矿、中华轮船等子公司,分别统制交通运输与煤、铁、盐等业。1940年3月,汪伪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日军借助伪政权在占领区进行劳务统制,结合清乡扫荡,抓捕大批抗日军民充当劳工,同时用骗招、摊派等方法强制民众到日本经营的工矿企业充当苦力。一方面从华北管辖的山东南部、苏淮北部,骗招、摊派劳工到华中的淮南煤矿、大冶铁矿进行强制劳动;一方面骗招华中劳工到日本和南洋。 在华南,1939年日军占领海南岛后,发现昌江县的石碌和三亚榆林附近的田独有丰富的铁矿,于是授命日窒素肥料株式会社(后改为日窒海南兴业株式会社)投资开发。该会社在日本海军的指挥和支持下,在海南开发了四大工程,即石碌矿山采矿工程、石碌至八所铁路工程、八所港工程、东方水力发电工程,使用了大批中国劳工,以及来自太平洋战区的盟军战俘和朝鲜劳工。 (三)1941年日本劳务统制政策的变化 1941年1月24日,伪满洲劳工协会主持签署了《中国劳动者募集统制协定》,对关内(主要是华北)劳工进行全面性募集统制,但这一年劳工募集并不顺利。1941年第一季度,被伪满骗招的华北劳工比上年同期骤减2/3,由90万降到30万人。而这一年关东军要进行针对前苏联的特别大演习,还要在伪满洲国实施第二次产业开发计划,修筑军事工程,扩大军需产业,对强制劳工的需求成倍增加,经关东军与华北方面军斡旋,双方于4月5日签署《关于入满劳动者的协议》,由华北方面军自1941年始为伪满紧急强征劳工。1941年6月,华北方面军与华北新民会总部签署《向东北遣送特殊工人的协议》,决定由新民会协助华北方面军,把关在华北各集中营的战俘和关在监狱里的囚犯进行收容、登记、甄别、驯化、编队,作为特殊工人押运到伪满做苦役。 1941年9月,伪满洲国进行了劳动统制机构重组,解散了伪满洲劳工协会,成立了伪满洲劳务兴国会,之后又设立了勤劳奉公局、矫正辅导院。并于1941年9月10日实施《劳务新体制确立要纲》,制定了《劳动人募集统制规则》《劳动者紧急就劳规则》《国民勤劳奉公制创设要纲》《国内劳动者募集地盘育成要领》,全面强化对人民的强制劳化和劳动统制。采用了欺骗招募制、紧急就劳制、募集地盘制、勤劳奉公制、囚犯浮浪强劳制、特殊工人制等制度。 1942年5月12日,关东军参谋部又代伪满总务厅制定了《关于特殊劳工之处理办法》与《特殊劳工使用管理规程(草案)》,规定伪满洲国所需特殊劳工,由伪满政府统一管理,由关东军与华北方面军交涉确定取得,并由各用工的事业单位向华北方面军交纳一定的训练费。1942年6月末,伪满民生部把特殊工人划分为辅导工人和保护工人两种,辅导工人即战俘,保护工人即抓捕的平民。并制定了《辅导工人处理要领》和《关于保护工人处理之件》,规定辅导工人的奴隶地位与军队使用的特殊工人一样,义务就劳限期2年。1943年7月13日,关东军又制定了新的《关东军特殊工人处理规定》,对特殊工人的处理仍准据俘虏,而且将特殊工人置于军律的压服之下。从1941年到1943年,在关东军及伪满洲国急需劳动力的时期,华北方面军为满足关东军与伪满的需要,除了扫荡作战中抓捕抗日官兵外,还用猎兔式作战抓捕无辜百姓,先关进集中营,再作为特殊工人送往东北。 在华北,为对华北劳动力实施全面统制,于1941年7月正式建立了华北劳工协会,并接管了伪满洲劳工协会和新民会劳工协会在华北的有关劳务机构和业务,成为华北境内劳工调查、登录、制档、招募、强征、调配的一元化劳务统制机关。从1941年起,由日本兴亚院驻北平联络部(后为大东亚省驻北平大使馆)牵头,每年年底都召集华北、伪满、伪蒙疆、华中各日伪政权的劳务部门代表,在北平(北京)召开华北满蒙华中劳务联络会议(1945年改为东亚劳务连络会议),确定下年度的华北劳工征募分配计划。从1942年起,在华北全境实施了划分地区,按计划定点强征与公开抓捕并行的手段,劫掠华北劳工。华北劳工协会根据华北方面军与兴亚院华北联络部的指示,在伪政权和新民会的配合下,一面用行政摊派和强制手段强征劳工,一面协助日军向外地强制输送战俘劳工。 (四)1944年日本在中国重要劳力紧急动员 1944年,日军在太平洋战场节节败退,失去了南洋的战略物资,只好退守日满华(包括华北、华中)基本生存圈,急需在华北扩大军需产业的生产,劳工需求成倍增加,故华北劳工协会不得不以满足华北劳工的需求为重点。1944年8月,华北政务委员会向华北各省市道县下达了重要劳力紧急动员的密令,规定从1944年8月至1945年3月为华北劳工紧急动员期,在此期间,由华北政务委员会及各省市道县行政长官亲自牵头,由警察、社会、经济等局局长与劳工协会、新民会负责人参加组成中央与地方各级筹募劳工委员会或劳工动员部,实施强征劳工计划。 因太平洋战争爆发,大量日本本土男性投入战场,国内劳动力不足的状况更加严重。鉴于伪满从华北输送劳工的经验, 1942年11月27 日,东条英机召开内阁会议通过了《关于将华人劳工移入日本内地》的决议, 1943年3月2日,又制定了《华工内地移入要领》,根据这些决议和要领,从1943午3月至11月,将1420名中国劳工先行试验性地移入日本。经过试行之后,1944年2月28日,日本次官会议又作出了《关于促进华人劳工移进国内事项》的执行细则,列入《1944年度国民动员计划》为3万名,从此开始正式强掳中国劳工到日本做苦役。 据日本外务省报告书统计,从1943年3月至1945年5月,日本从中国强行移进本土的劳工共有169批,计38935人,被分配到日本的55个公司和135个作业场。从华北地区送出35778人,占向日本输送劳工总数的92%。这些劳工有从集中营作为训练生输送的,也有各地劳工协会办事处作为行政供出输送的。与此同时,日本当局于1944年7月在东京成立了日华劳务协会本部,在上海市设立事务所,以募集劳工为名,在上海、南京、杭州、蚌埠等地骗招、强掳、集训劳工和战俘。日伪当局还要求伪华北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天津、塘沽等地集训输送劳工;要求福昌华工株式会社在大连寺儿沟红房子工人收容所为日本集训输送劳工;要求南京汪伪政权协助日本在上海、南京等地强征强掳战俘、骗招劳工,计2137人输往日本。 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日本在华劳务政策的执行,掠夺了中国的人力资源,给中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在东北沦陷区,1935年至1945年10年间,日本强掳奴役中国劳工1000余万人,折磨摧残致死者约170万;在伪蒙疆,1937年至1945年8年间,强掳中国劳工约41.5万人,死亡约7万人;在华北沦陷区,8年间强掳中国劳工达400余万,死亡约40万人;在华中沦陷区,8年间强掳中国劳工约30万人,死亡约3万人;在华南沦陷区,8年间强掳中国劳工约22.5万人,死亡约6万人。加上送往日本本土的中国劳工39600余人,死亡7400余人。八年抗战时期,日本强掳奴役中国劳工达1500余万人,折磨致死达230余万人。如果算上日军在占领区用行政手段强行摊派,强迫自带干粮和被褥,前往指定地域修战壕、筑工事、建机场、挖防锁沟、垒防护墙等强制劳动的民工,数量就更大了。在侵华战争中,日本不仅犯了虐待战俘罪、残害平民罪,也犯下了奴役劳工罪、强制劳动罪。 三、日本应正视历史、承担责任 (一)日本虐杀战俘奴役劳工的特性 日本虐杀奴役战俘劳工具有六大特性: 一曰普遍性。日本虐杀和奴役中国战俘劳工,并非一时一地及个别人、个别部队的行为,而是包括整个日本作战部队,覆盖整个日本占领区的一种普遍现象。从日军抓捕战俘劳工的捕俘地,到关押战俘劳工的集中营,再到使用战俘劳工的就劳地;从中国的东北、华北、华中、华南,到日本本土及东南亚日本占领区,到处都可以看到日本强掳、虐待、奴役、残杀战俘劳工的情景。可以说每个战俘劳工都有一部受日残害的苦难史,每一个集中营都可以写一部日本残害战俘的罪恶史。 二曰长期性。日本虐待和奴役中国战俘劳工,从九一八事变开始,随着战争的不断扩大,战场的不断延伸,与日俱增,愈演愈烈。七七事变前,关东军就奴役东北义勇军战俘和关内骗招的劳工,七七事变后则大批使用关内的战俘劳工,时间长达14年,贯穿整个侵华战争。后来又把战俘劳工押往日本本土和东南亚。由此可以看出奴役战俘劳工,不是临时措施和短期行为,而是日本长期的战略性的国策。 三曰掠夺性。日军在中国战场俘虏的抗日军民,除遭残杀外大都充当劳工,或就地利用,或送往日本本土、殖民地和占领区服苦役。对骗招、摊派的一般劳工还给予少许的工资,但对战俘劳工则是无偿占有和使用,这是日本对中国进行经济资源掠夺同时进行的人力资源掠夺。因为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恶劣,战俘死亡率很高。战后日军在中国留下100多个万人坑,多数都是被残杀、虐杀、屠杀的战俘劳工。 四曰残酷性。日本虐待和奴役中国战俘劳工的残酷性,主要表现在战俘劳工的生活环境残酷、劳动条件残酷、不按国际公约对待战俘。战俘劳工从一被俘就失去人身自由,生活环境恶劣,医疗条件极差,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特别是日军拿战俘做细菌试验、活体解剖,把战俘当活靶,让新兵进行射击或刺杀训练。这不仅是条件残酷,而且是残忍、残暴,是没有人性。 五曰欺骗性。为欺骗社会舆论,日军伪造假现场,用各种形式美化集中营;他们邀请记者到集中营参观,在报纸上发表假新闻;强迫战俘写欺骗性的心得体会,在电台进行广播。1942年,日军还让石家庄、北平(北京)等战俘集中营管理人员弄虚作假,让日伪电影公司拍摄新闻纪录片到处放映,进行吹嘘和炫耀。日军担心战俘劳工不肯去东北做工,途中逃跑和暴动,骗称到东北可以吃大米白面,住楼房用电灯,每月还能挣一笔工资寄回家。在服役时间上,对押往日本的战俘劳工,先说干够一年就可以自由,后来又说干够两年就可以回家。实际上战俘劳工都是无期徒刑,多数死在就劳地,幸存者直到日本投降才获得解放。 六曰虚伪性。日本在占领区设了很多战俘集中营,但不叫战俘集中营,而叫劳工教习所、劳工训练所、工程队、教化队、新华院、苏生队等;使用战俘做苦役,却不称其为战俘劳工,美其名曰特殊工人、特别工人、辅导工人、训练生等。 (二)日本虐杀战俘奴役劳工的责任 本书的每一张图片,都是日军侵华期间虐杀战俘、奴役劳工的历史罪证。然而,战争结束后,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清算和解决,成了中日间的战争遗留问题。当受害的战俘劳工通过不同途径向日本方面交涉时,日本政府和企业却相互推诿,不肯承担责任。那么到底谁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呢?具体分析一下这个问题的基本事实,就可得到明确的答案。 第一,日本政府是强掳战俘劳工的决策者和组织者。 强掳战俘劳工是日本在战争年代的基本国策,涉及几千万人,不是一个企业或一个部门能够决定并实施的。从伪满到华北、华中、华南的劳务统制,以及把战俘劳工强掳到伪满和日本本土,整个过程都是日本政府在领导、决定、组织、参与的。就拿强掳战俘劳工到日本本土来说,大政方针是日本阁僚会议、次官会议根据日本企业的要求决定的;使用战俘劳工的审批、输送手续是日本政府各部门办理的;战俘劳工到日本后的使用监管也是由政府各部执行的。日本政府在《华工内地移入要领》中规定,企业主如需使用中国劳工,先要向所在厅府县和厚生省写报申请书。厚生省决定分配数额后要通报大东亚省,大东亚省决定引进输送时间和批次后,再通报厚生省,厚生省再通过有关厅府县通知事业主。战俘劳工输送则要由就劳地的国民劳动动员署和警察署负责引进输送,战俘劳工到达后的使用情况,当地劳动动员署和警察署要定期向有关厅府县报告,厅府县则要定期向厚生省、内务省、大东亚省报告。而要解决战俘劳工的吃饭生活等问题,则要由农商省等部门来安排。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强掳战俘劳工的每一个重大环节,都是日本政府各部门在操控的,他们的活动和行为代表着日本政府,日本政府当然应该承担责任。 第二,日本军队是强掳战俘劳工的抓捕者和关押者。 如果说日本政府是强掳战俘劳工的总指挥,那么日本军队则是强掳战俘劳工的急先锋,是战俘劳工的抓捕者、关押者、提供者、使役者。在残害战俘劳工方面,日本军队的责任最重,他们违犯国际公约,虐待迫害战俘,在战场上,在集中营,在就劳地,不给放下武器的战俘以人道主义的待遇和保护,而是刑讯逼供,随意杀戮,残酷虐待,强迫奴役,致使战俘大批死亡。他们为了完成上级交给的提供劳力的任务,为了扩大和谎报自己的战绩,同时也为了从出卖战俘劳工中得到好处,常常利用清剿扫荡的机会,大批抓捕抗日军民,有的还采用猎兔作战,在集市和乡镇抓捕劳工。强掳华北战俘到伪满当劳工,就是日本关东军同华北方面军的交易。被押往中苏、中蒙边界修筑军事要塞的战俘劳工,直接受关东军的使役和管理,他们对战俘劳工采用软硬兼施的手法,对不甘屈服的反抗暴动者,则采取武装镇压。特别是承担秘密工程的战俘劳工,日军为了保守秘密杀人灭口,竟把战俘劳工就地集体杀害。 第三,日本相关企业是强掳战俘劳工的倡导者和使役者。 早在七七事变以前,日本一些企业就已看到在伪满日本企业使用战俘劳工的好处,便酝酿引进中国劳工,解决日本本土劳力不足的问题。1939年,北海道土木建筑联合会首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移入中国劳工的愿书,并提出了有关文件,接着该会在1940年做出引进中国劳工的提案。1942年,日本的煤炭统制会劳务部住友矿业株式会社研究了使用中国劳工的问题,并制定了《使用苦力的要领》。 1942年日本阁僚会议做出移入华人劳工的决定后,有关企业会社又参加了政府和企业联合组织的华北劳动事情视察团,北海道碳矿汽船株式会社劳务部长前田一还出版了专著《特殊劳务者的劳务管理》。日本企业是战俘劳工的直接使役者,也是战俘劳工的虐待和迫害者,战俘劳工的生活条件恶劣、劳动环境艰苦,在日企是普遍现象。据日本《外务省报告书》统计,赴日劳工38935名,在作业场死亡5999名,加上途中死亡共计6830名,死亡率达17.5%。其中14家作业场,死亡率高者为52%,低者为29.7%。这些企业除了一般的奴役责任外,难道没有具体的虐待责任吗? 战俘劳工是廉价的劳动力,他们的劳动解决了日本战时劳力匮乏的问题,所创造的财富及高额利润装进了日本企业主的腰包。然而,日本《外务省报告书》对中国劳工的劳动成果却轻描淡写,基本持否定态度,在对其使用中国劳工的支出统计中,却出现了严重违背经济规律的数字,令人难以置信。日本《外务省报告书》称,战时共移入中国劳工38935名,劳动成果估价为5397.4466万日元,日本企业支出的移入费用为12397.2638万日元,减去中国劳工创造的财富,日本企业亏损6999.5172万日元,加上战后送还费用6967.3004万日元,日本企业总损失13966.8176万日元。1946年,日本各企业从日本政府领取中国劳工移入管理补助金5672.5474万日元。此后各企业又分几次从日本政府领取大额补助金,仅土木建筑业14家公司在1946年3月和5月两次,就领取劳务损失补偿费3700万日元。 然而日本企业的亏损,是其在支持圣战的口号下,利用中国劳工从事旨在服务战争的大量军事设施、基础设施的修建所致,其效益体现在日本支撑战争的经济与军事力量的增强上。因此,战时日本企业不仅得到了战俘劳工廉价劳动力创造的财富,而且在战后能从日本政府领到大额的补助金。但中国战俘劳工却没有得到相当的报酬,很多人还落下了一身伤残,死在日本的战俘劳工更是无人问津。 第四,日伪政权及劳工组织是强掳战俘劳工的参与者和协助者。 日本强掳中国战俘劳工除了日本政府、军队和企业,还有一批帮凶,即效忠日本军国主义的伪政权、新民会、劳工协会等组织。送往日本的中国劳工,相当数额就是由日伪政权作为战时任务分到各地,由各地伪政权和劳务机构,诱骗、摊派、抓捕、强征,作为行政供出送去的。日伪政权及劳工组织是日本军国主义的鹰犬和爪牙,也是日本军国主义的傀儡机构和御用工具。不仅伪政权由日本人领导主持,具体劳务机构也由日本人主管。名义上劳工协会的理事长是中国人,实际上只是挂名而已。拿石家庄劳工训练所来讲,名义上所长由正定道尹担任,但平时他根本不去,也很少过问。副所长虽是中国人,但却没有实权,当集中营夜间发生暴动后,日本兵连大门也不让他进。真正的实权仍掌握在管理集中营的日军队长和日本参与(顾问)手中。 综上可知,参与强掳中国战俘劳工的日本政府、军队、企业和日伪劳工组织,在策划、组织和实施等方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罪恶与责任。作为国家象征与国家组织的日本政府和日本军队,在当年犯下的罪行,理当由日本政府承担、解决。当年的日本企业,因参与侵略战争,有几个大财团被迫解体,但多数企业依然存在,企业的责任当然应该自负,在日本本土使用中国劳工的企业有55个公司、135个作业场,除个别问题需要个别解决外,普遍存在的问题需要日本政府统一去解决。况且,企业是在政府领导下使用战俘劳工的,企业的责任,也应该由政府督促统一解决。 (三)日本应妥善解决战俘劳工遗留问题 中国战俘劳工对日索赔经历了谈判交涉法律诉讼政治解决三个阶段,至今已近三十年,但只有花冈、大江山、安野、信浓川4个作业场的劳工达成了不理想的和解,4万劳工的整体解决还遥遥无期。其根本原因就是日本政府对侵略战争的罪恶历史没有正确的认识。在法律诉讼中,日本的三级法院以个人无请求权国家无答责时效问题与除斥期间请求权放弃等为借口,多次驳回战俘劳工的诉讼。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单方面解释《中日联合声明》,以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为由,判定中国民间受害者丧失了索赔权,驳回了中国劳工的诉讼。尽管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日本最高法院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但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影响了所有在日本的诉讼。自此以后,在日本的15起劳工受害诉讼都以败诉告终。日本法院对中国战俘劳工在日本的法律诉讼已经关上了大门。不过日本最高法院承认了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奴役中国劳工的事实,承认给中国劳工造成了伤害,认为可以通过谈判交涉进行政治解决。目前中国劳工还在同日本政府及相关企业进行着艰难漫长的谈判。 进入2014年,中日关系进入冰川期,二战劳工民间对日索赔也进入低潮。根据形势的变化,为了给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施加压力,中国受害劳工把原先在日本诉讼的案件转移到了中国国内。2014年2月27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破例受理了受害劳工状告日本三井、三菱公司战时奴役中国劳工的案例,紧接着河北等地法院也开始受理中国劳工的诉状,中国战俘劳工把民间对日索赔作为手段之一,将逼迫日本正确认识侵略历史,促进世界和平的活动,推进到了一个新阶段。
何天义,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抗日战争史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编著有《日军枪刺下的中国劳工》《二战掳日中国劳工口述史》《日本侵略华北罪行档案》《地狱证言》《日本侵略华北罪行史稿》《强制劳动》《日军侵华集中营》《亚洲的奥斯威辛》等。
目 录 综述 第一章 战场上虐杀俘虏 一、九一八事变后日军对战俘的虐杀 二、七七事变后日军对战俘的虐杀 三、上海事变后日军对战俘的虐杀 四、日军侵占南京时对战俘的虐杀 五、日军侵占广州、武汉后对战俘的虐杀 六、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的日军对战俘的虐杀 第二章 集中营虐杀俘虏 一、西苑及北平(北京)各地集中营 二、石家庄及河北各地集中营 三、济南及山东各地集中营 四、太原及山西各地集中营 五、洛阳及河南各地集中营 六、天津及塘沽集中营 七、徐汇及上海各地集中营 八、南京及江苏各地集中营 九、汉口及湖北各地集中营 十、日军设在中国的盟军战俘营 十一、日军设在中国的盟国侨民集中营 第三章 伪满洲国的强掳劳工和强制劳动 一、军需产业的强掳劳工及强制劳动 二、军事要塞的强掳劳工及强制劳动 三、道路水电港运业的强掳劳工及强制劳动 第四章 华北华中华南的强掳劳工和强制劳动 一、华北及蒙疆的强掳劳工和强制劳动 二、华中华南强掳劳工和强制劳动 第五章 强掳到日本及海外的中国劳工 一、制定掳日劳工政策 二、掳日劳工的分布 三、掳日劳工的遭遇 四、对掳日劳工的镇压 五、掳往东南亚的中国劳工 第六章 战后审判及民间索赔 一、战后对日本残害战俘劳工的审判 二、日本政府对强掳劳工罪行的掩盖 三、日本民间的劳工调查及遗骨送还 四、中国战俘劳工问题的调查及研讨 五、中国战俘劳工的对日索赔及诉讼 六、铭记历史,捍卫和平 大事记 主要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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