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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扬全集
王名扬的著作不是简单的翻译和单纯的述说,而是在综合研究、融会贯通的基础上,以中国化的思维、语言进行阐释,使我们易读、易懂、易接受。本书是王名扬先生在学术生涯中的巅峰之作。该著作在内容的中国现实针对性、语言的朴实无华、专业术语的精到简练、篇章结构设计的逻辑严密性等方面延续了《英国行政法》与《法国行政法》的优点,但在资料的详实丰富、体系的完备全面、内容的精细准确等方面均迈向了一个崭新的学术高度,从而把公法学界有关外国行政法的了解程度与比较行政法的研究水平引向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王名扬全集:美国行政法(上下)》:他的著作不是简单的翻译和单纯的述说,而是在综合研究、融会贯通的基础上,以中国化的思维、语言进行阐释,使我们易读、易懂、易接受。
朱苏力教授曾经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提供的资料,对1998-2002年期间法学著作的引用情况所做的统计表明,《美国行政法》被引用194次,在所有的法学教科书型著作中位居榜首。根据中国知网引文数据库(http://www.cnki.net/),从1995年至2013年底《美国行政法》在学术期刊和著作中被引用4287次。据读秀中文学术搜索,截至2013年底《美国行政法》被引用4116次。
《王名扬全集》总序一
应松年 王名扬全集》付梓,是我的眷眷心愿,眼见这一心愿得以实现,庆幸之忱难以自抑。 《王名扬全集》出版,是中国行政法学人的殷切期盼,是中国法学界,尤其是行政法学界的一大盛事。王老的《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是全集中的重头戏。这三部著作被称为“行政法三部曲”,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开放后的法学勃兴时期,促进了刚刚兴起的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培育了整整一代行政法学人,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王老逝世以后,我一直心怀企望,想将王老的全部著作收集、编辑、出版,一方面是为了表达对王老这位一代行政法巨匠的尊崇和思念,更重要的是期望王老的著作能够在新时期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依法行政的伟大事业中,继续发挥理论的参照和借鉴作用,同时,也可从中发现王老学术思想的发展历程,为行政法学人,尤其是中青年一代提供启示,树立榜样。 王老于1948年赴法留学,在法国逗留10年之久,获得行政法和国际私法两个博士学位。1958年,王老响应周恩来总理的号召,和许多海外学子一样,怀揣报国志愿,启程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但缘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他一直没有站上讲台开课。1963年,因为对外经贸大学需要一位法语教师,于是王老前去担任法语教学工作,且编了一部法语教材。 改革开放后,法学的春天到来,王老有了借其所学专业发挥作用的机会。1982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决定组织编写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其中有行政行为一章,找不到作者。主编王珉灿了解王老的经历,请他来写这一章。这个决定使王老宝刀生辉,《行政法概要》也由此而增色。应该说,王老所写的这一章,堪称全书的华彩乐章,很多观点直接影响了以后行政法学的理论和实践。我当时在法学教材编辑部专职编辑《行政法概要》,得以认识王老。不久,中国政法大学成立,当时许多高校都开设了行政法课程,中国政法大学还成立了行政法硕士导师组。其时我已调入中国政法大学,参加导师组工作。我们前去经贸大学敦请王老回法大任课,王老开始时无意回来,但一听说是去培养新中国新一代行政法硕士研究生,这无疑触动了王老的行政法情结,激起了他的专业报国的夙愿,欣然同意回法大,从此,我和他就一直在一起工作。 那时候,令我印象深刻的是王老的敬业精神。每次给研究生上课,到学校开会及参加各种活动,他都得从经贸大学坐公交车远道赶来法大,却从不迟到。他是湖南人,讲课时带有湖南口音,为防止学生听不明白,他极力以板书辅助,经常在黑板上书写,一堂课下来,满身粉笔灰。在讲课、活动的同时,他仍挤出时间写书。1987年《英国行政法》出版,1988年《法国行政法》出版。此后,他以70多岁的高龄,赴美国调查研究,1995年上、下两册的《美国行政法》出版。这是怎样的一种工作效率、工作精神!这时电脑开始兴起,在很多人还对电脑莫名其妙的时候,王老毅然自学电脑,短时间就运用自如,并开始用以写作《比较行政法》。可惜,我们完全没有想到,正当王老雄心勃勃、思绪飞扬地驰骋在《比较行政法》的构思、写作中时,病魔突然袭来,让他不得不违心搁笔。虽然我们仍满怀希望祈愿王老恢复健康,继续写作,王老自己也希望重新启动,完成书稿,但终于不能如愿。于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是《比较行政法》十分珍贵的片断了。 与他的敬业精神和工作成就相比,他的生活条件如此简陋,两室一厅的房子,十分窄小。室中一床、一书桌、一椅子、一书柜,还加一方形饭桌、两个破旧的待客沙发,挤得满满的,要在其中走动,就得小心避让。椅子坐垫破了,用一张破皮披上,桌子已是摇摇晃晃,不堪使用。最后连电脑也疲劳罢工了。我们实在看不过去,几个人凑些钱,给他换了一些家具,置办了新电脑,后来,王老行动越来越困难,只能躺在床上看书,为方便他看书,我们给他买了一张可以摇起的活动床,但他坚决不许,最后只好退货。每每想起,都难抑心酸。 王老对于物质生活的困乏没有感受,是因为他活在丰富的精神世界里。改革开放的时代,正在兴起的中国行政法学界迫切希望了解国外行政法理论及实践,这激发起了王老的全部热情,同时也使他的著作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时代需要王名扬,也造就了王名扬。王老恰当其时的成就,无可替代,可以说,当时能够介绍国外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实践的,并非没人,但唯有王老做到了。因为他拥有长期的国外留学、工作的经历,拥有相应的知识蕴藏,特别是拥有学术热情和学术责任感,还有他的严谨和才华。他的著述的鲜明特点是准确、精到,他全面地介绍和恰如其分地论述那些国家的法学和行政法学理、原则和制度,至今仍是我们了解或考察这些国家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可靠依凭。 王老著作的另一特点是中国化。他曾说过,在他编写“三部曲”时,都曾和这些国家的学者商谈过,征求过意见,应该怎样安排这些国家的行政法体例,以什么样的方式来阐述、介绍?最后他确定按中国人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习惯来编排和写作,就是现在大家所看到的这种体例。所以,他的著作不是简单的翻译和单纯的述说,而是在综合研究、融会贯通的基础上,以中国化的思维、语言进行阐释,使我们易读、易懂、易接受。这才是真正的理论大家,截至目前,似未有相关著作能够企及。这一点,也正是他的著作受人欢迎的重要原因。我们从中不仅看到了一个学者的周密、慎思,而且感受到一位大家的入化能力和为读者谋的学者责任感。 这部《王名扬全集》,是目前尽我们能力所能收集到的王老的全部作品。王老1943年的硕士论文《事务官中立问题的研究》和在法国留学时的博士论文《中国法上公务员对行政相对人的民事责任》也收录于此。留法博士论文是用法语写的,我们请人翻译成中文。除了英国、法国、美国行政法和比较行政法外,王老还写了许多论文,主编或参编了一些著作,我们将他所撰写的部分都收录于此,此外,还包括一些他翻译的作品。《王名扬全集》五卷六册,总计近300万字。 全集得以出版,首先应该感谢高家伟和姜漪二位,他们前后花了两年多的时间,从事收集整理,乃至逐字逐句录入、校对,不嫌其繁,做得十分投入细致。《王名扬全集》正是他们二位编辑成书的,还要感谢王老的女儿王娅娣女士,她为搜集她父亲的遗著花费了巨大精力,同时,还要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先生的大力支持,使行政法学界久所企盼的《王名扬全集》得以出版问世! 2015年初冬于北京世纪城 《王名扬全集》总序二 王娅娣 父亲离开我们已经七年了,七年间,他仿佛睡着了,我仍时不时去他身边照看。梦里常依旧和他生活在一起,形影交错,场景丰富。他凝神执笔于简陋的书桌前,继续着他计划中的思考与写作,好像从未中断。只是这段时间他睡着了,我不忍叫醒他,在他醒来之前我忙着其他。他是否已经完成了夙愿?是否完成了《比较行政法》的后半部?他说“按照原来的安排,如果能够续写,我会寻找些资助到国外(美国或者法国)编写,回来整理,把国外法律中的技术名词改写成更适合汉语习惯的表达方式,然后出版”。是否《中国行政法》也已经付诸印刷?是否他的五部曲都已经可以在网络上点击查阅?是否我可以在微信中给他点赞? 姜明安教授在《比较行政法》序言中写道:“王名扬的作品,对中国的行政法学的发展和行政法建设产生了深远的、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生命有涯,事业无涯,这是喜剧也是悲剧。喜的是他真正留下了脚印,看到了我国成长起来一大批优秀的行政法学者,看到了桃李满天下的盛况。悲的是,他未完成夙愿就离开了我们。 在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先生和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先生及各方的倾力促成下,《王名扬全集》即将于2016年初出版。期间经历了太多的艰辛和努力。从2012年应松年先生派学生姜漪女士春风般地来到我身边沟通筹划出版《王名扬全集》开始,一直到高家伟老师在身体不太好的情况下,倾其全力严谨而中肯地在各个编辑环节提出建议和方案,亲自参与调研,并收集了大量的资料,付出了太多的艰辛,以及很多为全集的论文词条汇编、译作教材汇编工作的编辑工作人员,还有博士论文法文译者刘东刚博士及所有参与工作的编委会成员,历时三年,终于完成了这项可以称为工程的出版工作。在此我代表家人及亲属,对参与《王名扬全集》编辑及出版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表示由衷的感谢! 2008年11月10日上午,在北京八宝山公墓竹厅举行的父亲的遗体告别仪式上,一幅挽联真实地概括了他的一生: 求学法国问道中业九二载,纸笔人生君不见跋山涉水,甘苦自怡未酬壮志身先逝; 身居陋室名扬天下三四部,辉煌巨著有道是黄卷青灯,桃李如云常使后学泪满襟。 2016年将迎来父亲诞辰100周年纪念,我代表家人及亲属表示对父亲深深思念! 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在我父亲即将诞辰100周年之际出版全集,感谢蒋浩先生及责任编辑苏燕英、王建君、陈康女士付出的极大耐心和辛苦! 何海波先生曾在文章里这样写道:“王名扬堪称一座桥梁,使得国内法学界建立了与民国时期行政法学及外国行政法学之间的联系。”愿这座桥梁和曾经的“王名扬时代”能带动更适合发展的行政法学新未来和新时代! 2015年11月30日
王名扬(1916-2008),当代著名行政法学家,行政法学教授。1937年考入武汉大学攻读法学学士学位;1940年考入国立中央大学(重庆);1946年考取了最后一批国民政府公派留学生,1948年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1953年以出色的成绩获得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58年学成回国,参加祖国建设,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1963年被调到北京外贸学院(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法语。1983年重新回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法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比较行政法》等。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美国法律的渊源、技术和辅助的权威 一、 英国的渊源 二、 立法 三、 判例法 四、 立法和判例法的关系 五、 辅助的权威 第二节美国行政法 一、 概述 二、 美国行政法的发展 三、 美国的行政法学 四、 本书的编排 第二章美国行政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联邦主义 一、 联邦主义的意义和历史背景 二、 权力的分配和合作 三、 联邦法律效力最高原则 四、 充分忠实和信任原则 第二节分权原则 一、 分权的意义和历史背景 二、 宪法关于分权的规定 三、 形式主义的解释和功能主义的解释 四、 当代的分权原则 第三节法律平等保护原则 一、 概述 二、 司法审查 第四节法治原则 一、 法治的意义和历史渊源 二、 法治的构成因素 三、 法治和自由裁量、法律批评 第三章联邦政府的行政组织 第一节联邦政府组织概况 一、 立法部门 二、 司法部门 三、 行政部门 第二节总统 一、 总统的产生 二、 资格和任期 三、 总统的权力 第三节总统的执行机构 一、 总统执行机构的产生、组织和扩张 二、 白宫办公厅 第四节内阁 一、 内阁的性质和起源 二、 内阁的组织和作用 三、 内层内阁和内阁顾问会 第五节部 一、 部的作用和设立 二、 部的组织 三、 部长的权力 第六节独立的控制委员会 一、 独立机构的种类 二、 独立控制委员会的起源和发展 三、 独立控制委员会的组织和控制方法 四、 独立控制委员会和联邦宪法 五、 赞成和反对独立控制委员会的理由 六、 对独立控制委员会工作的评价 第七节政府公司 一、 政府公司产生的背景和主要的业务 二、 政府公司的组织和权力 三、 政府公司的财政 第四章联邦文官制度 第一节近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一、 文官制度的意义和目的 二、 文官法的范围 三、 分赃制的兴起 四、 近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第二节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 一、 改革的需要和主要内容 二、 人事管理局 三、 功绩制保护委员会 四、 特别律师办公室 五、 高级行政职员 六、 功绩加薪 七、 劳动和管理关系 第三节文官制度、官僚制和民主 一、 文官制度是官僚制的一种形式 二、 官僚制的利弊 三、 民主控制官僚的权力 第五章州和地方政府 第一节州政府 一、 州在联邦制度中的作用 二、 州宪法 三、 州立法机关 四、 州司法部门 五、 州行政部门 六、 州和地方的关系 第二节地方政府 一、 概述 二、 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职能 三、 都市地区的地方政府 第六章权 力 委 任 第一节立法权力的委任 一、 联邦法院的判例和标准 二、 州立法权的委任 三、 立法权力委任的控制问题 第二节司法权力的委任 一、 司法权力委任的标准 二、 民事司法权力和刑事司法权力的委任 三、 补救措施和制裁权力的委任 第七章调查 第一节概述 一、 调查的意义、需要和发展 二、 调查权的根据和限制 三、 强制取得信息的必要性 第二节调查的方法 一、 法定的记录和报告 二、 检查 三、 传票 第三节调查档案的公开和保密 第八章法规和制定法规 第一节法规概述 一、 法规的意义、性质和种类 二、 法规的成立和法律效力 三、 法规的修改和废除 第二节制定法规的程序 一、 概述 二、 非正式程序 三、 例外的程序(自由裁量程序) 四、 正式程序 五、 混合程序 六、 协商程序 七、 经济效益分析 第三节制定法规和行政裁决的选择 一、 制定法规产生裁决的效果 二、 行政裁决代替制定法规 第四节立法否决 第九章正当的法律程序和行政听证的权力 第一节正当法律程序和听证、不听证和迟延听证 一、 正当法律程序和听证 二、 不听证和迟延听证 第二节正当法律程序所保护的利益 一、 传统的特权和权利区别原则 二、 正当法律程序保护利益的扩张 第三节正当法律程序所要求的听证 一、 灵活适用的正当法律程序 二、 必须考虑的因素 三、 事先听证和事后听证 第十章正式程序裁决(一):正式的听证 第一节正式程序裁决的意义和适用的范围 一、 正式程序裁决的意义 二、 正式程序裁决适用的范围 第二节当事人、参加人、比较的听证和使用律师权 一、 当事人和参加人 二、 比较的听证 三、 使用律师权 第三节听证程序的初步措施 一、 通知书 二、 听证的地点和性质 三、 正式听证前的会议和显露案情 第四节职能分离 一、 职能分离和职能合并 二、 完全的分离和内部分离 三、 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职能分离 第五节行政法官 一、 主持听证的官员 二、 行政法官的权力 第六节偏见和回避 一、 法律上的偏见 二、 不是偏见的预定观点和事先接触 三、 必需原则 四、 申请回避的程序 第十一章正式程序裁决(二):证明程序 第一节证据的提供 一、 独立的证据规则体系 二、 提供证据的权利、举证责任和推定 三、 可以接受的证据 四、 证据的排除和特权 第二节质证 一、 质证的性质和作用 二、 质证的范围 第三节证据的判断 一、 证据的证明力 二、 证明的标准 三、 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合格的证据规则 第四节案卷排他性原则和官方的认知 一、 案卷排他性原则 二、 官方的认知 第十二章正式程序裁决(三):决定程序 第一节摩根案件的判决 一、 第一摩根案件 二、 不探索决定者的思维过程 第二节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一、 行政机关内部设立行政司法机构 二、 初步决定和建议性决定 三、 临时决定和免除一切事先的决定 四、 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权利 五、 决定的内容和形式 六、 禁止单方面的接触 第三节正式程序裁决最后决定的效力 一、 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 间接的禁止翻供原则 三、 遵守先例原则 第四节行政决定的执行 一、 执行手段 二、 执行方式 第十三章非正式程序裁决 第一节概述 一、 非正式程序裁决的意义 二、 非正式程序裁决的重要性 三、 公正的非正式程序裁决 第二节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和公正地行使 一、 自由裁量的意义和必要性 二、 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一):传统的监督模式 三、 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二):公众参与 第十四章司法审查(一):一般概念 第一节司法审查的意义、作用,美国司法审查发展概况 一、 司法审查的意义和作用 二、 美国司法审查发展概况 第二节取得司法审查的方法 一、 法定的审查 二、 非法定的审查 三、 执行诉讼中的司法审查 四、 宪法权利的司法审查 五、 州的非法定审查 第三节司法审查的法院和审判地点 一、 司法审查的法院 二、 审判地点 第四节司法审查期间停止执行行政决定的条件 一、 概述 二、 不可弥补的损害 三、 申请人有理由认为可能取胜 四、 公共利益 五、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五章司法审查(二):受理条件 第一节可受审查的行政行为 一、 行政行为的意义 二、 司法审查未被排除 第二节合格的当事人 一、 原告的起诉资格(一):概述 二、 原告的起诉资格(二):事实上的损害 三、 原告的起诉资格(三):利益范围标准或者单一的事实的 损害标准 四、 合格的被告 第三节提起诉讼的时间(一):成熟原则 一、 概述 二、 问题适宜于法院裁判(一):法律问题 三、 问题适宜于法院裁判(二):最后决定 四、 推迟审查对当事人造成困难 第四节提起诉讼的时间(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一、 意义和理由 二、 不适用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例外 三、 法院不审理未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的问题 第五节首先管辖权原则 一、 首先管辖权的意义和理由 二、 限制两个步骤程序问题 三、 首先管辖权和反托拉斯法律 四、 提起行政申诉的程序 第十六章司法审查(三):审查的范围 第一节概述 一、 审查范围的意义和性质 二、 不同的审查态度 三、 不同的审查标准 四、 联邦行政程序法关于审查范围的规定 第二节事实裁定的审查 一、 概述 二、 实质性证据标准 三、 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 四、 重新审理 五、 宪法的事实和管辖权的事实 第三节法律结论的审查(一):法律的解释 一、 传统的观点 二、 邦珀斯加强司法审查的提案 三、 谢弗朗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件 第四节法律结论的审查(二):法律的适用 一、 法律和事实混合问题 二、 审查的范围 三、 格雷诉鲍威尔原则适用的限制 第五节行政法规的审查 一、 严格要求的审查 二、 实质性证据审查标准问题 三、 要求法律规定以外的程序问题 四、 科技法规和政策性法规的审查 五、 立法性法规和解释性法规的审查 第六节法院审查的记录 一、 非正式程序法规的记录 二、 非正式程序裁决的记录 三、 正式程序的记录 第十七章政府侵权赔偿责任 第一节政府赔偿责任的发展 一、 主权豁免原则 二、 联邦侵权赔偿法以前主权豁免原则的放弃 三、 联邦侵权赔偿法 第二节行政赔偿程序 一、 行政赔偿程序的理由和法律 二、 主要的行政程序 三、 司法部长的权力 四、 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和接受行政赔偿金额的效果 第三节政府侵权赔偿的诉讼 一、 法院的管辖权和当事人 二、 诉讼的原因和适用的法律 三、 审判前的和解 四、 赔偿的范围 五、 判决的执行和效果 第四节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的例外 一、 自由裁量权的例外 二、 故意侵权行为的例外 三、 其他例外 第十八章政府职员的侵权赔偿责任 第一节概述 一、 政府职员侵权赔偿责任的意义及特点 二、 官员特免原则 三、 自由裁量权力 第二节立法人员的侵权赔偿责任 一、 议员特免的法律基础 二、 议员的绝对特免 三、 议员的有限制的特免 四、 没有任何特免 五、 不受拘捕的特免 六、 议员以外的立法特免 第三节司法人员的侵权赔偿责任 一、 法官 二、 检察官 三、 执行准司法职务的行政人员 第四节总统的绝对特免 第五节行政人员的侵权赔偿责任 一、 行政人员侵权赔偿责任的演变 二、 联邦职员赔偿责任改革和侵权赔偿法 第六节1983节的赔偿责任 一、 法律条文、立法背景、目的和发展 二、 法院的管辖权和当事人 三、 受保护的权利 四、 第1983节适用于地方政府 第十九章总统对行政的控制 第一节概述 一、 总统控制的需要 二、 总统控制的权力和方法 三、 总统控制的限制 第二节管理和预算局 一、 管理和预算局的性质 二、 管理和预算局的产生和发展 三、 管理和预算局的组织和职能 四、 管理和预算局的实际权力或影响 第三节总统对独立行政机构的影响 第二十章国会对行政的控制 第一节概述 一、 国会控制的意义和作用 二、 国会控制的政治的和宪法的基础 三、 美国国会控制的特点 第二节正式的控制 一、 法律控制 二、 预算控制 三、 立法否决 第三节非正式的控制 一、 国会的调查 二、 议员的个别案件调查 第四节总审计署 一、 总审计署的产生和发展 二、 组织和职能 三、 性质和作用 第五节国会控制的宪法和法律限制 一、 正式控制的限制 二、 非正式控制的限制 第二十一章行政公开(一):《情报自由法》 第一节概述 一、 行政公开的法律 二、 《情报自由法》的制定和修改 三、 《情报自由法》的目的和私人 四、 情报自由法的主要原则 第二节公众了解和取得政府文件的方法 一、 公布于联邦登记 二、 联邦登记以外必须公开的政府文件(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 三、 联邦登记以外必须公开的政府文件(二):依请求公开 第三节免除公开的政府文件 一、 免除公开的目的和范围 二、 国防和外交政策 三、 机关内部人员的规则和习惯 四、 其他法律规定保密 五、 贸易秘密和商业或金融信息 六、 机关内部和机关之间的备忘录 七、 人事的、医疗的和类似的档案 八、 执行法律的记录和信息 九、 关于金融机构的信息 十、 关于油井的地质的和地球物理的信息 第四节除外的文件 一、 除外文件的意义和理由 二、 除外文件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节《情报自由法》的诉讼 一、 《情报自由法》诉讼的意义和范围 二、 法院的管辖 三、 当事人 四、 诉讼程序的特点 五、 判决 第六节反《情报自由法》的诉讼 一、 反《情报自由法》诉讼的意义和目的 二、 反《情报自由法》诉讼的法律根据 三、 法院的审判 四、 第12600号行政命令 第七节国会的监督 一、 行政机关的年度报告 二、 司法部长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章行政公开(二):《阳光中的政府法》 和《联邦咨询委员会法》 第一节《阳光中的政府法》:概述 一、 立法的政策和目的 二、 适用的对象 三、 内容摘要 第二节会议公开的规定 第三节免除举行公开会议的理由 第四节合议制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程序 一、 宣告举行会议的程序 二、 举行不公开会议的程序 第五节违反《阳光中的政府法》的诉讼 一、 行政法规的审查 二、 行政处理的审查 第六节《阳光中的政府法》和《情报自由法》的关系 一、 适用《情报自由法》取得会议的文件 二、 行政机关内部备忘录问题 第七节阳光中的政府法的效果的评价 第八节《联邦咨询委员会法》 一、 立法的目的和背景 二、 适用范围 三、 咨询委员会的设立和监督 四、 会议和文件的公开 第二十三章隐私权法 第一节概述 一、 法律的性质、立法背景和基本原则 二、 法律的目的 三、 适用的范围 第二节公开的限制和登记 一、 禁止公开的原则 二、 法律规定的例外 三、 记录公开的登记 第三节个人取得和要求修改自己记录的权利 一、 观看并取得记录的权利 二、 要求修改记录的权利 第四节隐私权法对行政机关规定的限制和要求 一、 收集信息的限制 二、 保持和使用记录的限制和要求 第五节免除的规定 一、 概述 二、 普遍的免除 三、 特定的免除 第六节隐私权法的诉讼 一、 民事救济:概述 二、 拒绝修改和拒绝提供个人的记录 三、 没有保持正确的记录以及其他违反《隐私权法》的行为 四、 刑罚制裁 第七节隐私权法和情报自由法的关系 一、 1984年以前的某些不确定 二、 1984年的修改 第八节电脑匹配和隐私权保护法 一、 概述 二、 法律的主要规定 第九节对隐私权法的评价 附录一〔联邦〕行政程序法 附录二THE PRIVACY ACT, 5 U.S.C. §552a 附录三§552b. Open Meetings 附录四UNIFORM LAW COMMISSIONERS MODEL STAT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1981) 附录五Bibliography 附录六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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