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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扬全集
《王名扬全集②:法国行政法》是王名扬教授著名的“行政法三部曲”之一,也是王名扬教授一生zui重要的著作,为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行政法学起源于法国,作者早年在法国留学,对法国行政法制度了解颇为透彻,书中所用资料均为第一手资料。作者从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学等基本概念入手,对行政职能以及控制行政权力且具有代表性的领域展开深入细致的论述,展现了以行政的功能和作用为主线而展开的法国行政法学的完整体系。
《王名扬全集②:法国行政法》作者从行政、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这类基本概念的探讨入手,对行政职能以及控制行政权力等关键的、具有高度代表性的领域展开深入细致的论述,所展现的是以行政的功能和作用为主线而展开的法国行政法(学)的完整体系。本书初版距今已近二十五年,其影响深远,几乎可以称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概念工具百宝箱”,在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学体系重构过程中也有着重要的理论启蒙意义。王名扬也因此被称为中国行政法学界的“普罗米修斯”。即使在今天,《法国行政法》对于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仍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要学习行政法,尤其是法国行政法,此书仍是无法绕过的。
《王名扬全集》总序一
应松年 王名扬全集》付梓,是我的眷眷心愿,眼见这一心愿得以实现,庆幸之忱难以自抑。 《王名扬全集》出版,是中国行政法学人的殷切期盼,是中国法学界,尤其是行政法学界的一大盛事。王老的《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是全集中的重头戏。这三部著作被称为“行政法三部曲”,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开放后的法学勃兴时期,促进了刚刚兴起的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培育了整整一代行政法学人,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王老逝世以后,我一直心怀企望,想将王老的全部著作收集、编辑、出版,一方面是为了表达对王老这位一代行政法巨匠的尊崇和思念,更重要的是期望王老的著作能够在新时期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依法行政的伟大事业中,继续发挥理论的参照和借鉴作用,同时,也可从中发现王老学术思想的发展历程,为行政法学人,尤其是中青年一代提供启示,树立榜样。 王老于1948年赴法留学,在法国逗留10年之久,获得行政法和国际私法两个博士学位。1958年,王老响应周恩来总理的号召,和许多海外学子一样,怀揣报国志愿,启程回国,进入北京政法学院。但缘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他一直没有站上讲台开课。1963年,因为对外经贸大学需要一位法语教师,于是王老前去担任法语教学工作,且编了一部法语教材。 改革开放后,法学的春天到来,王老有了借其所学专业发挥作用的机会。1982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决定组织编写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其中有行政行为一章,找不到作者。主编王珉灿了解王老的经历,请他来写这一章。这个决定使王老宝刀生辉,《行政法概要》也由此而增色。应该说,王老所写的这一章,堪称全书的华彩乐章,很多观点直接影响了以后行政法学的理论和实践。我当时在法学教材编辑部专职编辑《行政法概要》,得以认识王老。不久,中国政法大学成立,当时许多高校都开设了行政法课程,中国政法大学还成立了行政法硕士导师组。其时我已调入中国政法大学,参加导师组工作。我们前去经贸大学敦请王老回法大任课,王老开始时无意回来,但一听说是去培养新中国新一代行政法硕士研究生,这无疑触动了王老的行政法情结,激起了他的专业报国的夙愿,欣然同意回法大,从此,我和他就一直在一起工作。 那时候,令我印象深刻的是王老的敬业精神。每次给研究生上课,到学校开会及参加各种活动,他都得从经贸大学坐公交车远道赶来法大,却从不迟到。他是湖南人,讲课时带有湖南口音,为防止学生听不明白,他极力以板书辅助,经常在黑板上书写,一堂课下来,满身粉笔灰。在讲课、活动的同时,他仍挤出时间写书。1987年《英国行政法》出版,1988年《法国行政法》出版。此后,他以70多岁的高龄,赴美国调查研究,1995年上、下两册的《美国行政法》出版。这是怎样的一种工作效率、工作精神!这时电脑开始兴起,在很多人还对电脑莫名其妙的时候,王老毅然自学电脑,短时间就运用自如,并开始用以写作《比较行政法》。可惜,我们完全没有想到,正当王老雄心勃勃、思绪飞扬地驰骋在《比较行政法》的构思、写作中时,病魔突然袭来,让他不得不违心搁笔。虽然我们仍满怀希望祈愿王老恢复健康,继续写作,王老自己也希望重新启动,完成书稿,但终于不能如愿。于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是《比较行政法》十分珍贵的片断了。 与他的敬业精神和工作成就相比,他的生活条件如此简陋,两室一厅的房子,十分窄小。室中一床、一书桌、一椅子、一书柜,还加一方形饭桌、两个破旧的待客沙发,挤得满满的,要在其中走动,就得小心避让。椅子坐垫破了,用一张破皮披上,桌子已是摇摇晃晃,不堪使用。最后连电脑也疲劳罢工了。我们实在看不过去,几个人凑些钱,给他换了一些家具,置办了新电脑,后来,王老行动越来越困难,只能躺在床上看书,为方便他看书,我们给他买了一张可以摇起的活动床,但他坚决不许,最后只好退货。每每想起,都难抑心酸。 王老对于物质生活的困乏没有感受,是因为他活在丰富的精神世界里。改革开放的时代,正在兴起的中国行政法学界迫切希望了解国外行政法理论及实践,这激发起了王老的全部热情,同时也使他的著作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时代需要王名扬,也造就了王名扬。王老恰当其时的成就,无可替代,可以说,当时能够介绍国外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实践的,并非没人,但唯有王老做到了。因为他拥有长期的国外留学、工作的经历,拥有相应的知识蕴藏,特别是拥有学术热情和学术责任感,还有他的严谨和才华。他的著述的鲜明特点是准确、精到,他全面地介绍和恰如其分地论述那些国家的法学和行政法学理、原则和制度,至今仍是我们了解或考察这些国家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可靠依凭。 王老著作的另一特点是中国化。他曾说过,在他编写“三部曲”时,都曾和这些国家的学者商谈过,征求过意见,应该怎样安排这些国家的行政法体例,以什么样的方式来阐述、介绍?最后他确定按中国人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习惯来编排和写作,就是现在大家所看到的这种体例。所以,他的著作不是简单的翻译和单纯的述说,而是在综合研究、融会贯通的基础上,以中国化的思维、语言进行阐释,使我们易读、易懂、易接受。这才是真正的理论大家,截至目前,似未有相关著作能够企及。这一点,也正是他的著作受人欢迎的重要原因。我们从中不仅看到了一个学者的周密、慎思,而且感受到一位大家的入化能力和为读者谋的学者责任感。 这部《王名扬全集》,是目前尽我们能力所能收集到的王老的全部作品。王老1943年的硕士论文《事务官中立问题的研究》和在法国留学时的博士论文《中国法上公务员对行政相对人的民事责任》也收录于此。留法博士论文是用法语写的,我们请人翻译成中文。除了英国、法国、美国行政法和比较行政法外,王老还写了许多论文,主编或参编了一些著作,我们将他所撰写的部分都收录于此,此外,还包括一些他翻译的作品。《王名扬全集》五卷六册,总计近300万字。 全集得以出版,首先应该感谢高家伟和姜漪二位,他们前后花了两年多的时间,从事收集整理,乃至逐字逐句录入、校对,不嫌其繁,做得十分投入细致。《王名扬全集》正是他们二位编辑成书的,还要感谢王老的女儿王娅娣女士,她为搜集她父亲的遗著花费了巨大精力,同时,还要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先生的大力支持,使行政法学界久所企盼的《王名扬全集》得以出版问世! 2015年初冬于北京世纪城 《王名扬全集》总序二 王娅娣 父亲离开我们已经七年了,七年间,他仿佛睡着了,我仍时不时去他身边照看。梦里常依旧和他生活在一起,形影交错,场景丰富。他凝神执笔于简陋的书桌前,继续着他计划中的思考与写作,好像从未中断。只是这段时间他睡着了,我不忍叫醒他,在他醒来之前我忙着其他。他是否已经完成了夙愿?是否完成了《比较行政法》的后半部?他说“按照原来的安排,如果能够续写,我会寻找些资助到国外(美国或者法国)编写,回来整理,把国外法律中的技术名词改写成更适合汉语习惯的表达方式,然后出版”。是否《中国行政法》也已经付诸印刷?是否他的五部曲都已经可以在网络上点击查阅?是否我可以在微信中给他点赞? 姜明安教授在《比较行政法》序言中写道:“王名扬的作品,对中国的行政法学的发展和行政法建设产生了深远的、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生命有涯,事业无涯,这是喜剧也是悲剧。喜的是他真正留下了脚印,看到了我国成长起来一大批优秀的行政法学者,看到了桃李满天下的盛况。悲的是,他未完成夙愿就离开了我们。 在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先生和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先生及各方的倾力促成下,《王名扬全集》即将于2016年初出版。期间经历了太多的艰辛和努力。从2012年应松年先生派学生姜漪女士春风般地来到我身边沟通筹划出版《王名扬全集》开始,一直到高家伟老师在身体不太好的情况下,倾其全力严谨而中肯地在各个编辑环节提出建议和方案,亲自参与调研,并收集了大量的资料,付出了太多的艰辛,以及很多为全集的论文词条汇编、译作教材汇编工作的编辑工作人员,还有博士论文法文译者刘东刚博士及所有参与工作的编委会成员,历时三年,终于完成了这项可以称为工程的出版工作。在此我代表家人及亲属,对参与《王名扬全集》编辑及出版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表示由衷的感谢! 2008年11月10日上午,在北京八宝山公墓竹厅举行的父亲的遗体告别仪式上,一幅挽联真实地概括了他的一生: 求学法国问道中业九二载,纸笔人生君不见跋山涉水,甘苦自怡未酬壮志身先逝; 身居陋室名扬天下三四部,辉煌巨著有道是黄卷青灯,桃李如云常使后学泪满襟。 2016年将迎来父亲诞辰100周年纪念,我代表家人及亲属表示对父亲深深思念! 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在我父亲即将诞辰100周年之际出版全集,感谢蒋浩先生及责任编辑苏燕英、王建君、陈康女士付出的极大耐心和辛苦! 何海波先生曾在文章里这样写道:“王名扬堪称一座桥梁,使得国内法学界建立了与民国时期行政法学及外国行政法学之间的联系。”愿这座桥梁和曾经的“王名扬时代”能带动更适合发展的行政法学新未来和新时代! 2015年11月30日 《王名扬全集:法国行政法》 出版说明 《法国行政法》是王名扬教授著名的“行政法三部曲”之一,也是王名扬教授一生最重要的著作。行政法(学)起源于法国,而作者早年在法国留学,对法国行政法制度了解颇为透彻,书中所用资料亦全为第一手资料。作者从行政、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这类基本概念的探讨入手,对行政职能以及控制行政权力等关键的、具有高度代表性的领域展开深入细致的论述,所展现的是以行政的功能和作用为主线而展开的法国行政法(学)的完整体系。 《法国行政法》初版距今已近25年,其影响深远,几乎可以称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概念工具百宝箱”,在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学体系重构过程中也有着重要的理论启蒙意义,王名扬也因此被称为中国行政法学界的“普罗米修斯”。即使在今天,《法国行政法》对于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仍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要学习行政法,尤其是法国行政法,此书仍是无法绕过的。 为了能让更多的读者阅读此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决定出版《王名扬全集》,收入《法国行政法》作为其中一卷。在本卷第二版出版过程中,王老的女儿王娅娣女士提供了以前的版本,里面有王老亲笔修正的一些错误,而在本卷出版过程中,王娅娣女士又提供了许多照片,这对提高出版质量很有帮助。这里要单独感谢杨建顺教授为本卷的第二版撰写了导读。出于尊重作者原意以及让读者阅读原汁原味作品的考虑,北京大学出版社基本保留了本卷第二版的原貌,包括序和正文,仅修改了初版存在的一些明显的字词错误。为了便于引证查找,本卷注释中涉及《英国行政法》的部分均以收入本全集中的版本为准。 《王名扬全集》编委会 2015年10月
王名扬(1916-2008),当代著名行政法学家,行政法学教授。1937年考入武汉大学攻读法学学士学位;1940年考入国立中央大学(重庆);1946年考取了zui后一批国民政府公派留学生,1948年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1953年以出色的成绩获得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58年学成回国,参加祖国建设,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1963年被调到北京外贸学院(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法语。1983年重新回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法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比较行政法》等。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行政 一、 行政的意义 二、 法国行政职能的发展 第二节行政法 一、 行政法的意义 二、 行政法的渊源 三、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 四、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第三节行政法学 一、 法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二、 行政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 三、 行政法学的体系 第二章行 政 组 织 第一节行政组织的一般概念 一、 行政主体:公法人 二、 行政组织的类型 三、 行政机关 第二节国家行政组织(Ⅰ): 中央行政机关 一、 总统 二、 总理 三、 部长 四、 咨询机关 第三节国家行政组织(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一、 专门权限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二、 省长 三、 大区行政长官 第四节地方团体行政组织 一、 法国地方行政组织的历史发展 二、 市镇地方团体的行政组织 三、 省地方团体的行政组织 四、 大区自治行政组织 五、 巴黎和法兰西岛大区的行政组织 六、 国家对地方团体自治行政的监督 第五节公务法人 一、 公务法人的意义以及和私公益法人的区别 二、 公务法人的发展 三、 公务法人存在的理由 四、 公务法人的组织和监督 第三章行 政 行 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意义和分类 一、 行政行为的意义 二、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条例) 一、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意义和性质 二、 条例和法律的关系的演变 三、 条例的种类和法律制度 四、 制定条例的机关和必须制定条例的情况 五、 条例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行政处理 一、 行政处理的性质和种类 二、 行政处理的成立 三、 行政处理的效力 四、 行政处理的撤销、废止和变更 五、 行政处理的无效和不存在 六、 行政处理的执行 第四节内部行政措施 一、 意义、种类和法律规定 二、 通令 三、 指示 四、 其他内部行政措施 第五节行政合同 一、 两种不同的合同 二、 识别行政合同的标准 三、 行政合同的缔结 四、 行政合同的履行 五、 行政合同的消灭 第六节行政法治原则 一、 行政法治的作用和意义 二、 法律规范的层级结构 三、 行政法治的限制 四、 行政法治的保障 第四章公务员制度 第一节行政人员的扩张 第二节行政人员的构成 一、 行政的合作者 二、 行政人员(Ⅰ):公法的行政人员和私法的行政人员 三、 行政人员(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 第三节公务员法的渊源 一、 成文法渊源 二、 判例法渊源 第四节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和机构 一、 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二、 公务员的管理机构 三、 咨询机构 第五节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第六节公务员的录用 一、 公务员录用的原则 二、 公务员录用的一般条件 三、 竞争考试制度 四、 实习和培训 五、 任命行为 第七节公务员的职业状况 一、 在职 二、 外调 三、 离职 四、 停职(停薪留职) 五、 服兵役 六、 抚育假 第八节考核、晋升和工作调动 一、 考核 二、 晋升 三、 工作调动 第九节公务员的物质利益 一、 薪俸 二、 社会保障津贴和经济补助 三、 退休金 第十节公务员的公共自由 一、 意见自由 二、 结社自由 三、 罢工自由 第十一节公务员的保护 一、 防止来自人民的侵害 二、 防止行政机关的侵害 第十二节公务员的义务 一、 执行职务的义务 二、 廉洁奉公义务 三、 服从上级命令义务 四、 遵守法制义务 五、 中立义务 六、 保守秘密义务 七、 保持良好品格义务 第十三节公务员的纪律处分 一、 纪律处分的意义和性质 二、 纪律处分制裁的行为 三、 纪律处分制裁的手段 四、 纪律处分的程序 五、 不服纪律处分的救济 第十四节公务员关系的消灭 第五章行政主体的财产 第一节公产和私产的区别 一、 区别的起源和发展 二、 公产和私产区别的标准 笫二节公产的构成 一、 海洋公产 二、 河川湖泊等公产 三、 空中公产 四、 地面公产 第三节公产的法律性质 一、 行政主体对公产的所有权问题 二、 公产所有权的法律性质 三、 公产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四、 公产的主体 第四节公产的管理 一、 公共使用目的的设定、废除和变更 二、 公产界线的确定 三、 公产的相邻关系 四、 公产的保护 第五节公产的使用 一、 使用的方式和原则 二、 公务公产的使用 三、 共用公产的使用 四、 公产使用人的法律地位 五、 无权占用公产 第六节行政主体的私产 一、 私产的意义和成分 二、 私产的法律性质 三、 私产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 私产的管理和转让 五、 私产的使用 六、 私产的诉讼 第六章公用征收和公用征调 第一节公用征收的意义和立法的发展 第二节公用征收的范围 一、 公用征收主体 二、 公用征收对象 三、 公用征收的目的 四、 公用征收的受益人 第三节公用征收的程序(Ⅰ):行政阶段 一、 公用征收的程序和1958年的改革 二、 事前调查 三、 批准公用目的 四、 具体位置的调查 五、 可以转让的决定 第四节公用征收的程序(Ⅱ): 司法阶段 一、 公用征收法庭 二、 移转所有权的裁判 三、 确定补偿金(Ⅰ):程序 四、 确定补偿金(Ⅱ):计算的原则和标准 第五节特别的公用征收程序 一、 附属程序 二、 加速程序 第六节公用征收和其他强制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区别 一、 国有化 二、 间接公用征收 三、 公用征调 第七节公用征调 一、 公用征调的意义 二、 公用征调的种类 三、 公用征调的条件 四、 公用征调的程序 五、 公用征调的诉讼 第七章公 共 工 程 第一节公共工程的意义 一、 公共工程和私工程 二、 公共工程的传统意义 三、 传统意义的扩张 第二节公共工程的实施(Ⅰ):承包合同以外的方式 一、 行政主体直接管理施工 二、 公共工程特许合同 三、 公共工程捐助合同 第三节公共工程的实施(Ⅱ):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一、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意义 二、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渊源 三、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四、 公共工程承包人的义务 五、 公共工程承包人的权利 六、 行政主体的权力 七、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终止 八、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四节公共工程的法律制度(Ⅰ):行政主体的特权 一、 邻地不动产的役权 二、 私人不动产所有者的财政负担 第五节公共工程的法律制度(Ⅱ):损害赔偿 一、 公共工程损害的意义 二、 公共工程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和范围 三、 损害赔偿的条件 第六节公共工程的法律制度(Ⅲ):损害赔偿的实行 一、 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 赔偿责任的负担者 三、 损害赔偿的方式 第七节公共建筑物 一、 公共建筑物的意义 二、 公共建筑物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行政活动的主要方式 第一节行政警察 一、 行政警察的意义、目的和种类 二、 具有行政警察权力的机构 三、 警察活动的法律手段 四、 警察权力行使的界限 五、 警察权力的加强 六、 行政警察的人员和组织 第二节公务活动 一、 公务的意义 二、 公务的创设、废除和组织 三、 公务的类型和法律制度 四、 公务的管理方式 第三节援助私人的公益事业 一、 援助的性质和对象 二、 援助的方式 三、 受援助人的义务 第九章行政活动的监督(Ⅰ): 行政诉讼以外的救济手段 一、 议会救济 二、 行政救济 三、 调解专员 第十章行政活动的监督(Ⅱ): 行政诉讼 第一节行政审判制度的建立 一、 行政审判产生的背景和法律根据 二、 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阶段 三、 行政审判存在的理由 第二节行政审判的权限(Ⅰ):权限划分的方式 一、 权限争议法庭 二、 积极争议 三、 消极争议 四、 解决消极争议的移送程序 五、 判决的冲突 第三节行政审判的权限(Ⅱ):权限划分的标准 一、 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 二、 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审判的范围 三、 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四节行政审判的权限(Ⅲ):附属问题的管辖权 一、 附属问题的意义和管辖权原则 二、 审判前提问题存在的条件和效果 三、 普通法院对附属问题的管辖权 第五节行政审判的组织(Ⅰ):行政法院概况 一、 行政法院的共同性质 二、 行政法院的种类 第六节行政审判的组织(Ⅱ):最高行政法院 一、 最高行政法院发展的过程 二、 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员 三、 最高行政法院的组织 四、 最高行政法院的职权 第七节行政审判的组织(Ⅲ):上诉行政法院 一、 创设上诉行政法院的理由 二、 上诉行政法院的组织 三、 上诉行政法院的权限 四、 上诉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 第八节行政审判的组织(Ⅳ):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 一、 行政法庭的产生和发展 二、 行政法庭成员 三、 行政法庭的组织 四、 行政法庭的职权 五、 行政争议庭 第九节普通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 一、 行政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和法律渊源 二、 行政诉讼程序的特点 三、 行政诉讼程序的阶段 四、 不服判决的申诉途径 五、 判决的效力和执行 第十节行政诉讼的分类 一、 传统的分类 二、 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分类方法 三、 越权之诉和完全管辖权之诉的不同 四、 越权之诉和完全管辖权之诉的接近 第十一节越权之诉 一、 概述 二、 越权之诉受理的条件 三、 越权之诉的理由(撤销的理由) 四、 行政法院对行政决定监督的程度 五、 越权之诉的判决 第十二节完全管辖权之诉 一、 意义和范围 二、 诉讼的受理条件 三、 判决 第十一章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的赔偿责任 第一节行政主体赔偿责任的基本问题和特点 一、 行政主体赔偿责任的基本问题 二、 法国行政主体赔偿责任的特点 第二节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 一、 损害的存在 二、 因果关系 三、 产生损害的事实 第三节一般行政赔偿责任适用的限制 一、 不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 适用私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 三、 立法中所规定的赔偿责任 第四节损害赔偿的实行 一、 法院的管辖权 二、 损害赔偿的方法 三、 计算损失的日期 四、 赔偿金额 第五节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的损害赔偿 一、 立法职能的赔偿责任 二、 司法职能的赔偿责任 第六节公务员的行政赔偿责任 一、 意义和特点 二、 现代公务员行政赔偿责任原则的建立 三、 公务员本人过错的意义 四、 公务员本人过错和其他过错行为的关系 五、 公务员本人过错的法律效果 第七节公务员和行政主体两种赔偿责任的并存 一、 概述 二、 两种责任关系的演变 三、 两种赔偿责任并存的方式 四、 两种赔偿责任并存的法律效果 五、 法国行政赔偿责任的评价 附录一狄骥的实证主义社会法学 一、 狄骥学说的时代背景 二、 思想渊源 三、 狄骥学说的主要内容 四、 评价 附录二国家行政学院入学考试 主要参考资料目录 Table des matières 导读:拓展和创新行政法学研究的阶梯杨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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