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中居住是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必经阶段。城镇化是一个自然生长的过程,是一种文明,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农村城镇化的核心问题就是农民权利的保护问题,农村城镇化建设能否最终顺利实现的关键也在于此。规范和控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在加强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法治与正义:农民集中居住的良性推进》试图论证在法治视野下,以制度正义和程序正义为视角,以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契机,规范地方政府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其侵犯农民的权利;赋予农民居住自由权、完整的土地财产权,深化集中居住决策的信息公开,实现广泛而有效的公众参与,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让农民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农村城镇化建设,并能与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的博弈,从而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集中居住获得良性推进。
杨成,江西九江人,法学博士。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云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行政立法研究所所长、云南省委办公厅决策咨政信息专家库专家、云南省反恐法学研究会理事。主持或参与多项省级以上课题的研究,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了四十多篇学术论文,曾荣获湖南省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常德市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等多种奖励。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农村城镇化
(二)农民集中居住
(三)中心村
(四)行政村
四、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述评
(一)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二)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五、研究的逻辑框架与方法
(一)研究的逻辑框架
(二)研究方法
六、创新与不足之处
(一)创新之处
(二)不足之处
第一章 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农民集中居住的困境
第一节 理想:农民集中居住的由来与意义
一、农民集中居住的由来
二、农民集中居住的意义
(一)有利于集约化利用农村土地资源
(二)有利于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
(三)有利于均衡公共资源的配置
(四)有利于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进程
(五)有利于农村市民社会的培育,促进法治的生长
第二节 现实:农民集中居住的困境
一、生长与文明:城市化的进程
二、大跃进式的城市化:强迫农民集中居住
三、强迫农民集中居住:农村城镇化之困惑
(一)损害了农民的人格尊严
(二)侵犯了农民的财产权
(三)限缩了农村社会市民化的空间,抑制了法治的生长点
四、小结
第二章 权利缺位或残缺:农民难以进行有效的权利抗争
第一节 居住自由权在宪法中的缺位
一、居住自由权之界定
二、居住自由权在新中国的历史变迁
(一)肯定时期
(二)否定时期
(三)默认但缺乏法律保障时期
三、居住自由权在宪法中的缺位与强迫农民集中居住的思想分析
……
第三章 角色错位和程序正义缺失:地方政府权力的失控
第四章 制度正义:农民集中居住良性推进的制度保障
第五章 程序正义:农民集中居住良性推进的程序保障
结语 建设法治中国
参考文献
后记
《法治与正义:农民集中居住的良性推进》:
农民集中居住是城乡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集中居住的规模和速度,必须以农村经济发展为基础,以农民的经济承受力为条件,以不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为前提。绝不能把推进农民集中居住与移民、农村人口大搬家混为一谈,必须从长计议,稳步推进,做到农民工作有着落、生活有保障、子女入学有保证。应当说,就目前我国农村的现状而言,只有东部少数工业化发展程度较高的发达地区的农村,绝大部分农民已脱离农业生产,基本上都从事着二、三产业,或者在一些城市郊区的农村,农村劳动力绝大多数已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农民才具备集中居住的条件,集中居住对他们的生活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并且集中居住能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和环境,一般也愿意集中居住。而对于那些工业化程度较低的农村地区,甚至是纯务农的边远农村地区,则不适合推动农民集中居住。在这些农村地区,虽然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建成了一个个类似城镇居民小区的农村新社区,但居住在新社区的农民不能改变生产方式,其生活方式的改变面临很大困难,并且住上楼房还导致其生活成本增加,农民一般不愿意集中居住。由于这些农村地区没有农民就业的经济实体,住上楼房的农民依然是农民,农业还是农民的主要生产活动,庭院经济和家庭养畜还是重要收入来源,农民担心集中居住后粮食、农具、手扶拖拉机没地方放,牲畜没法养。这些地区的农村,土地还是农民主要的保障手段,集中居住地距离承包地远了,耕种不方便,有的农民只好开着手扶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或摩托车去田间劳作,有的甚至因路上出车祸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农民如果把土地流转出去,租金又很低,没法保证一家老小的生活,农民对失去土地的顾虑很大,也不愿意将其土地流转,有些地方政府只好动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流转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