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附:
国家审计准则宣传提纲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四)审计重点;(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六)审计资源。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主实施;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计划管理部门为主实施。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