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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临庶政 读者对象:唐史研究者、法制史学者、古代官僚制度研究者
唐代以文学政事简拔官吏、羽仪朝廷,制律定典,莫不一准乎礼。自汉代以来崇儒而治的传统得到良好的延续,儒家经史学问被视作立身、治世的大道,儒家经义也成为唐代诸多法律渊源的精神内核与基本指导准则。与此同时,法律知识也受到时人的重视。自北魏至隋唐几个世纪之间,国家频繁修律,大批兼通礼律之士跻身朝堂。晓习律令成为时代风尚,也成为士人晋身玉阙,俯拾青丝的重要助力。故而在选拔官吏时,往往也要求他们兼具儒学法律知识,以满足日后临政治民的需要。在此种背景下,这些精心选择的官吏是否真正具备法律素养便成为事关大局的问题。毕竟,唐代仍然是一个典型的官僚制帝国,皇帝与执掌政务的官僚集团共同完成国家治理。而唐代国家治理之基础在于地方州县,唐代基层官吏成为推动法制运行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故而这一群体的法律素养尤其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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