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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教义学的科学性 读者对象:法学研究者、法理学学者、法律专业师生
“体系科学”、“实证科学”与“价值科学”三种科学观对法教义学科学性的认识并不相同,只有把三种科学观通过“正反合”辩证认识加以综合,才能完整地解释法教义学科学性的内涵。本书认为,法教义学既不通过逻辑演绎和数学运算(自然科学)的方式来进行表达和规范,也不是法律人对法律“天马行空”的理解与法官“恣意任性”的言说。法教义学是关于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实践科学,它因价值评价的“共识性”而具有“客观性”,因科学的方法论而获得了“可检验性”,因概念、规则和原则的融贯性与统一性而获得了“体系性”,因此,法教义学具有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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