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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读者对象:外贸企业法务、进出口贸易从业者、海关及商检人员
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规则协调,2026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3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引用的法律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废止的,相应将引用的法律名称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关于法律责任等具体事项的规定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依照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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