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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中的公民容忍义务
环境损害中的公民容忍义务是环境法律实践和理论中常见的现象,但一直以来缺乏系统的研究。出于讨论的便利,环境损害中的公民容忍义务是多个最具适用性的词汇集合,是指公民对于第三人造成环境的不利影响的行为和结果虽然可以行使权利寻求救济,但不行使该救济的权利且需要承担这一不利影响,或者主张救济权利在法律上不予认可的法律约束。环境损害中的公民容忍义务是环境法律的背后原理,以公共信托理论、传统契约理论和新契约理论为代表的契约理论各自存在无法解释的问题;邻避效应只是经验上公民容忍义务的证明,不能提供规范依据;沟通主义为公民容忍义务提供了客观真理、实践性、程序正义、表达性等正当基础,是可选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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