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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公司法体系化方法研究
公司法的立法和适用不应仅仅停留在局部制度的修订与解释,更应该注重体系化方法,此亦为法典化的基本逻辑追求。公司法的体系化方法包括公司法内部体系和公司法与民法的外部体系关系。囿于时代,我国《公司法》存在体系化不足问题,表现在自身体系化程度不够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衔接程度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代,《公司法》除了应做到自身体系周延外,还应在主体、物权、合同、责任等多个角度与民法相应制度做到无缝衔接,以实现私法体系的完满。现行公司法的内部体系化缺陷表现在结构性缺陷、制度性缺陷和技术性缺陷三个方面,在本轮公司法修订中矫正了一部分,但仍有残留,未来应用解释和漏洞填补的方法予以修复。公司法内部应尽量进行体系解释,以求各项制度得到顺畅适用;公司法与民法典也应进行体系解释,这种体系解释不仅表现在上文提到的衔接,还表现在应避免公司法和民法典同时调整同一事项,造成法律效果的叠加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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