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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免责事由
在违约责任认定问题上,应当以免责思维为主。与归责思维不同的是,免责思维主要关注免责事由,将责任认定问题简化为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原因是否应当被评价为免责事由这一问题。当我们要做责任认定时,语言习惯便很自然地使我们将这些无责的情形与意外事件联系起来;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区分这一问题同样也顺着思维习惯这一线索予以思考。对于免责事由的适用,不同的债务、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应有不同的适用规则。所有的免责事由都适用于方式性义务;而当违反结果性义务时,一般是仅有物的性质或自然损耗、不可抗力、与有过失才能作为免责事由;金钱之债、担保之债则更为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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