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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教育的公共价值
公共教育服务不同于“商品”,其使用者也不同于市场活动中“消费者”,这将引起规制理由、规制事项、规制工具等要素变化。在公法学“基本权利-国家义务”认识视角下,政府规制理据将从传统“公共利益”认识路径向“基本权利”认识路径发展,规制由此成为行政机关履行国家义务、保障个体基本权利的具体行动。围绕“基本权利”这一分析起点,在由“使用者身份特征”“财政分担责任”“服务分配规则”等要素构成的分析框架引导下,对规制事项、规制工具、规制程序等要素形成新认识,由此也将可以获得对“规制责任如何实现”的整体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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