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益损害不可逆,事前预防远胜于事后赔偿。《民法典》第 997 条创设人格权侵害禁令,搭建事前预防性救济通道,但理论分歧、裁判规则欠缺等长期制约制度落地。本书从实体法理与诉讼程序两大维度对民法典人格权禁令制度开展体系化研究,对比英美衡平禁令、大陆法系不作为请求权两大预防性救济范式,证立禁令独立终局救济属性,创新 “高架桥” 分层救济模式,创设弹性期限、专属速裁与纠错配套规则,分人身安全、肖像、名誉、隐私与个人信息六大场景细化裁判标准。全书教义推演与真实判例深度结合,既厘清学界理论分歧,也为法官、律师、法学研究者提供实操指引,是人格权事前预防性保护领域的体系化原创专著。
毕潇潇,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烟台大学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美国爱荷华大学访问学者(2016-2017)。吉林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博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法律硕士,烟台大学法学硕士。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研究”,深耕人格权预防性救济、民事实体程序交叉研究领域。
第一章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立法目的与制度功能 第二节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内涵特点 第二章 预防性救济的比较法研究 第一节 英美法中的禁令救济 第二节 大陆法中的不作为请求救济 第三节 两大法系预防性救济的比较分析 第三章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实体之维 第一节 请求权之维:权利基础与权利内容 第二节 救济弹性之维:法律效力与期限设置 第四章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程序之维 第一节 程序资源之维:程序的选择 第二节 制度体系之维:程序的衔接 第三节 禁令的申请与审理 第四节 不服禁令裁决的救济 第五章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主要类型 第一节 人身安全与人身自由权禁令 第二节 姓名权、名称权禁令 第三节 肖像权、声音保护禁令 第四节 名誉权、荣誉权禁令 第五节 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禁令 第六节 一般人格权侵害禁令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