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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法治论
本书提出风险归责视角下的“组织责任说”,以克服责任归属平面化、单一化的弊端,统合自己责任、个人责任与混合责任,增强该体系的适应性。行政追偿权应属法律明文授予的单方决定权,而非单纯的内部惩戒权。该制度的功能在于以矫正正义为宗旨,对前一阶段国家赔偿责任的再分配,以实现监督和违法预防功能。在制度适用中,总体上应秉持谦抑性理念,尤其是对追偿启动的核心要件即主观要件的界定应当审慎、适度。本书结合具体情境细化了行政追偿主观要件判断规则,并提出数额裁量的数学化建构方案。最后,从财产权保护和平等原则的角度论证了行政追偿决定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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