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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

 古代法

定  价:68 元

  • 作者:亨利·S.梅因,弗雷德里克·波洛克,郭亮
  • 出版时间:2025/9/1
  • ISBN:9787524407379
  •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09.9 
  • 页码: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
  • 开本:32开
  • 商品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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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因书写《古代法》的目的是要考查古今法律观念之关联性,这决定了他主要使用历史学方法对法律思想史进行梳理。他将社会分为改革型社会和停滞型社会两种,并认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总能跟上社会观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变化;而在停滞性社会,实在法因为步伐过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之所以能够进步,在于人们对法律上的拟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这三种法律演化工具的次第综合运用。拟制是一种粗糙工具,人们拟制事实、程序或关系,据此,实在法的文义偷偷发生改变。衡平法中内含了高于实在法的愿景,但人类据此愿景改造实在法时,并不会直接与之冲突或全盘否定它,而是尊重、调和及改良它。直接立法是对拟制或衡平法改革成果的接纳。梅因分别考查了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中的观念演化史。刑法和侵权行为法开始是重合的,因此梅因的考查对象基本是私法演化史。在每一个法律部门的演化史中,三种法律演化工具都接力式发挥了自身的作用。从身份到契约是考查家庭法演化史时得出的结论。在继承法、物权法和合同法演化史中,衡平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古代法》一书批判了自然法思想,尤其拒斥社会契约论。梅因认为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没有历史基础,人们仅凭对过去或未来的幻想和激情来不切实际地彻底颠覆实在法。而衡平法能够立足现世,稳步推动实在法改革,具有更大的价值。尽管如此,梅因还是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对不同时期的自然法思想进行了区分,并冷静肯定了它们各自的历史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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