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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之上是否存在一项抽象的权利,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统称为权益而非权利,回避了个人信息上的权利属性问题。在《民法典(征求意见稿)》中曾明确使用个人信息权一词,而后被改为个人信息保护。之所以呼吁个人信息权利化,是因为权利在实践中具有绝对性,意味着利益与权利对抗时会处于下风。本书立足于新兴权利论与权益区分论,从概念构造论和本体构造论两个维度建构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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