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名学者代表作,多次再版的法律史经典。
来自意大利法学泰斗保罗·格罗西的学术代表作,条分缕析详解中世纪法律。
2.祛蔽除魅,视角独特。以秩序为关键词,重新梳理中世纪法律文化的建构历程及影响。
作者提纲挈领地以秩序作为研究主线,以社会成员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作为切入点。摒弃国家主义本位叙事,摆脱国家、法典、渊源阶序等惯常概念,以历史的和社会的动态眼光,重新理解中世纪法律历程。
3.结构清晰,语言生动,揭示历史的现代启示。
保罗·格罗西,佛罗伦萨大学中世纪与现代法律史教授。曾创办该校近现代法律思想史中心,后任意大利宪法法院法官、院长。代表作有《中世纪法律经验中的物权状态·法律史教程》《所有权与物·中世纪与现代的物权观念》《法律绝对主义与私法》《现代性的法律神话》。
董能,佛罗伦萨大学法学博士,研究兴趣为西方法律史、旅行文学。译有《壮游中的女性旅行家》《君士坦丁堡》《萨拉曼卡学派:一种全球性知说生产的案例》(待出版)。
十年后
说 明
第一章 导论
1. 读者能从这本书中得到什么?
2. 本书观察场域的一些局限
3. 理解中世纪法律经验:文化亲和性与思维型式
4. 好好谈谈延续和断裂:一些需要避免的误会
5. 书名的用意。作为一种潜在秩序的解释的中世纪法律构建
6. 史鉴钩沉
第二章 立论弁言
1. 必要说明
2. 法的历史性
3. 作为法律经验史的法律史
4. 中世纪法律经验及其统一的内涵
5. 中世纪:适应多元法律规制的法律经验
第一部分 一种法律经验的根基:习惯的作坊
第三章 新兴经验的典型性及其解释工具
1. 中世纪法律经验的典型性及其解释工具
2. 政治力量的残缺
3. 政治权力对法的相对漠视。法的自主性
4. 中世纪法的多元主义
5. 法的事实性
6. 法的历史性
7. 法律文化的衰落。新经验奠定时期的自然主义和原始主义
8. 独特的元中世纪原始主义
9. 新法律经验的物本主义
10. 基本的规范性事实:土地、 血缘、 期间
11. 基本信念:残缺的个人和完满的社群
12. 基本信念:作为法律秩序的中世纪法
第四章 经验的种种形态
1. 作为根本法的习惯
2. 习惯螺旋塔中的君王、主体、物
3. 物上状态
4. 生者间法律行为
5. 特别关注:农业契约
第五章 教会法制
1. 一种法律选择:教会法的形成
2. 教会法的源头和独创:神法不可更改,人法顺时应势
第二部分 一种法律经验的建设:学理实验室
第六章 一种法律经验的成熟及其典型表现
1. 11世纪和12世纪之间:时间的延续和成熟
2. 延续性的标志:君主-法官和法的生产。作为司法权的政治权力
3. 延续性的标志:作为既有法秩序启示的法度。政治哲学意识
4. 延续性的标志:作为既有法秩序启示的法度。法学意识
5. 晚期中世纪文明及其学理尺度。科学在社会中的首要角色
6. 法律经验和法律科学。经验将自身建设托付给科学
7. 中世纪法学的孤单,寻找形式效力的时刻并重新发现罗马法渊源:注释法学家和评注法学家
8. 形式效力和实际效力之间的法学
9. 作为诠释的中世纪法学
10. 诠释的功能性尺度
11. 延续性的标志:衡平和法的事实尺度
12. 延续性的标志:习俗和法的事实尺度
13. 延续性的标志:法的事实尺度和新兴法律形态
14. 延续性的标志:完善的共同体和有缺陷的个人
第七章 教会法制
1. 古典教会法的柱础:《教会法大全》
2. 教会衡平
3. 衡平之径的尽头:教会迁就和容宥
4. 教会法的影响:教会衡平、教会宽简和契约理论
5. 教会法的影响:神学理想和法人概念
第八章 中世纪晚期的法律多元主义:共同法和特别法
1. 聚繁于一,化一为繁
2. 共同法的含义
3. 共同法和特别法关系之辨
第九章 经验的种种形态
1. 发挥井然有序功能的习俗和学术:物权
2. 重点关注:租赁契约的物权化
3. 发挥井然有序功能的习俗和学术:一些生者间法律行为制度
人名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