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民法典》总则编的条文为主线和顺序,结合法条之下的实务问题对《民法典》总则编进行了逐条解读。本书聚焦于法律适用,立足于实务需求,结合《民法典》其他各编,贯通《民法典》、其他民商事实体法律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立法机关有关《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立法资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的有关裁判意见,试图探求《民法典》总则编的每个条文以及每个条文中的每个术语的含义和适用,挖掘法律条文中蕴藏的微言大义。本书不仅涉及《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问题、基础问题、实操问题,还紧跟实务热点问题、疑难问题和前沿问题。
1.采用穷尽最小单元及其组合的写作方法,周密拆解并注释条文中涉及的各项法律问题
本书作者按照先后顺序对《民法典》总则编204个条文的每一条、每一款、每一项以及其中的每一个重点术语进行了解释,尤其对于实务中有疑义的问题,广泛收集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力求澄清条文的内涵。比如,对于宣告失踪,《民法典》第40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作者从这一条文中拆解出若干单元:自然人与诉讼法中的公民是否等同,是否包含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下落不明是一种怎样的状态,如何证明?满二年是否要求截至提交宣告失踪申请之日和截至判决作出之日均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可以是不是意味着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等单元。
2.立足实务,通过1414 个真实案例来释明法律条文的适用情形
虽然本书的目的是要澄清《民法典》总则编条文的含义,但是并没有偏向理论上的争论,全书用了1414个案例来说明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形。比如对于《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规定的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作者首先采用最小单元及其组合的写作方法,将其拆解成3个例外情形,一是有法律规定;二是有当事人约定;三是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然后进一步用了5个案例来说明法院在现实审判中的适用情形。
3.兼顾程序,注重和诉讼法的衔接
本书虽然是对《民法典》总则编条文的注释,但并未止步于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情形,而是更进一步注重和诉讼法的衔接,仍然以《民法典》第40条申请宣告失踪的法定事由和申请人为例,作者除了说明条文各个单元的含义,还涉及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问题以及证明问题,包括什么样的失踪证明可以被法院认定?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申请宣告失踪时,应由谁来提出和证明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进而否定其利害关系人资格?宣告失踪的程序,包括管辖法院、案由、审理程序、审理结果等问题,使本书的实用价值更为提升。
前言(代自序)
什么是你的贡献?写一篇文章要问,著一本书更要问。摆在诸君面前,这两百万字的书作,自也是无法绕开此问。不论是两位作者硕士同窗期间(2004年至2006年),还是其中一位读博士期间(2007年至2011年),几乎均是覆盖在提出此问的苏力教授担任北大法学院院长期间(2001年至2010年)。法学院的行政管理及苏力教授专长的法理学,于当时作为学生的两位作者而言,都算不得亲近,唯独此问绵绵,似无绝期。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从成文法角度新中国民法至少在形式上走出了学徒时代,有了相对整全的正式法源。于实务而言,有了系统的私法规范集合;于理论而言,则有了注解私法的基本对象。这本身就是一件大事情。《民法典》颁布至今四年有余,立法机构、司法部门、不同学者纷纷撰写《民法典》各编之解读、释义、理解与适用、释评等,数量庞大又相当系统,吾等躬逢其盛。单就德国式法典评注而言,既有朱庆育教授领衔的《中国民法典评注》采用的大评注体(Grokommentar),又有徐涤宇、张家勇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精要版)》采用的短评注体(Kurzkommentar),还有杨代雄教授主编的《袖珍民法典评注》采用的袖珍评注体(Handkommentar)。以上注释书,均是对《民法典》的逐条诠解,或评或注,从量到质,皆蔚为大观也。
本书注解《民法典》,就写法而言,第一个特点,是最小单元及其组合的写作方法。其一,相信法律一旦成文,自有其逻辑,而逻辑自能言语,基于此,将每个法条从文义上拆解成尽可能的最小单元及其组合;其二,尽可能穷尽文义、尽可能穷尽每个最小单元及其组合所对应的案例;其三,直面两点真实法条真实(法律当前是这么规定的)和案例真实(法律当前是这么被适用的),审慎比对二者的最小单元,有节制地呈现二者当前的意义关联,既算不得是对某种纯粹理论的绝对服膺,也谈不上是对实务上某种过于自信的献媚:基于理论形成的法条是有限理性,真实世界的法官适法也只是真实。也因此,本书的目标读者,既包括理论家,也包括实践家。虽然本书既未充分呈现理论,也未充分呈现实践,但本书希望借由最小单元及其组合的写作方法,毋宁呈现的是每个法条的榫卯结构:左衔理论,右接实务。
与此同时,最小单元并不意味着零碎,本书写作还有两方面的体系化努力:其一,尽可能成体系,即不仅结合《民法典》总则编自身前后的规定进行解读,还结合《民法典》其他各编,并尽量贯通《民法典》、其他民商事实体法律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力求使作者对《民法典》总则编的每一个条、款、项、词语的解读都有相应的依据。其二,结合立法机关有关《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立法资料,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的有关裁判意见,力求使作者对《民法典》总则编的每一个条、款、项、词语的解读都有相应的立法资料和案例支持。
本书的第二个特点,是文献引用。与以上注释书最大的不同,是本书隐去了学理文献梳理与比较法资料。全书三千多个注释,主要为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照《民法典》总则编的每一个条、款、项,逐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案例数据库中检索到的相关案例;二是翻阅立法机关有关《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立法资料以及与《民法典》总则编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答记者问和司法机关解读等,从中提取到的与《民法典》总则编相关的内容。未直接引用学理文献与比较法资料,当然不是排斥、拒斥理论文献,相反,恰恰每一部分写作均起始于对理论的吸收,成稿时接受理论的排查;之所以全书写作尝试仅使用两大原料(法条文义与案例真实),隐去学理文献梳理与比较法资料,意在避免没有必要的重复性工作。此一点,使得本书或多或少有了些许另类评注体(Alternativkommentar)或公民评注体(Brgerkommentar)的特征。
本书的第三个特点,是作坊式写作。相较于以上注释书,本书的作者仅为两人,所以够不上集体智慧。比演唱组合而言,目前已经出版的民法典注释书均是合唱团,可以形成《黄河大合唱》般的气势恢宏,而本书作者至多是个二人组(优客李林无印良品的规模),小虎队的规模都够不上,故而称之为小作坊式的写作,实不为过。以袖珍评注的作者规模(通常为一人或几人),试图去写大型评注,确如蚍蜉撼大树:单是本书《民法典》总则编(第1条至第204条),自《民法总则》颁布二人形成动议、动笔至完稿,耗时几近七年矣。所幸的是,二位作者本身一偏理论、一偏实务,一偏民法、一偏商法,一人倾向于经由理论理解实务、一人倾向于经由实务理解理论,一人倾向于由民法入商法、一人倾向于由商法入民法,时有争执却尚能避让,最终保持了取材、行文及观点的一致性、一贯性。
《民法总则》颁布至今,七年写作,虽多有用功刻苦甚或二位作者自称为蛮力之作,然学识经验所限,错漏难免,敬请方家里手批评。最后,虽则撰写有分工(按份共有式),但文责不分份额(共同共有式),二位作者分别对全部条文之通释,承担全部的文责,这也是二人合伙(《民法典》第967条之合伙合同)共同的事业目的的应有之义。
唐勇 谢秋荣 谨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唐勇
男,江苏射阳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中德联合培养博士。现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德私法研究》编辑、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物权法研究会理事、黑龙江省检察理论与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在《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清华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译文近三十篇;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合著(副主编)《域外不动产登记制度比较研究》(2009年)、专著《论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及其类型序列》(2019年)、编著《民法小全书》(初版2020年、二版2021年、三版2024年)。
谢秋荣
男,江西宁都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法学学士(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2006年至2009年)、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2009年至2011年)、网易公司法务部(2011年至2016年),主要从事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外商投资等非诉法律实务,积累了丰富的、涉及投融资和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实务经验;自2016年起,先后就职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聚焦于投融资和公司治理相关的民商事疑难诉讼。在中国法制出版社(现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专著三部:《公司法实务全书》(2018年)、《合伙企业实务全书》(2019年)、《公司法实务精要》(2020年)。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