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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审查
行政协议是一种新兴的行政活动方式。为了区别于民事合同,应当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作为行政协议的判准,并结合司法裁判对该判准加以具体化。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审查应围绕协议效力展开。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判断,应当依据各种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先后审视缔约容许性、形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行政协议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时,就会罹患可撤销或无效之效力瑕疵。除非行政协议受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应当履行。行政机关非依法定授权而单方要求相对人履约之决定,以及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优益权,均应受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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