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中小学教育惩戒问题一直饱受关注与争议。为用好教育惩戒这把“戒尺”,必须对教育惩戒问题进行正本清源与认真探讨。作者集二十年法学研究与教育法律服务之经验,在本书中运用大量教育惩戒案例,有理有据地对教育惩戒的基本问题和基本原则进行厘清,对教育惩戒实施的法定情形、措施及适用以及惩戒红线进行解析,并对教育惩戒救济权利、校规校纪的完善以及家校协作等问题进行思考。本书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不仅对深入理解与适用教育惩戒制度有所助益,同时也诠释了作者身为资深教育律师的情怀与担当。
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可谓历经坎坷,来之不易!
笔者认为,教育部能在难忘的2020年年末正式出台《规则》并确立“教育惩戒”,是时代现实需要与社会高度共识互相碰撞的结果,是法治文明长期浸润与尊师重教□□传承共同孕育的产物,更是中央高度关切与地方立法实践良性互动的结晶!
□□不会忘记,2019年9月24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其□□亮点在于单独设立“学生教育惩戒”专章,首次明确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该《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对中小学生在上课时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任课教师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笔者于2019年9月26日在自己的公众号“贤华律评”上发表题为《维护师道尊严,促进敢管善管,广东立法拟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原创文章,高度肯定与热情讴歌了“教育惩戒”这一注定载入中国史册的制度创新。全文如下:
广东省第一个吃螃蟹的行为,实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让“教师教育惩戒权”千呼万唤欲出来。
在时下中国,有关教育尤其是是否应当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注定成为广受争议的热门话题。
斯文不可不敬,严管严教出高徒
单说在二三十年前教师惩戒学生仍很普遍和正常,“严师出高徒”“严是爱,宽是害”是那个年代所崇尚的教育理念,也是家校达成的广泛共识,因此绝大部分家长十分配合对自家孩子“严管”。正是这种“严教”,为改革开放大业和民族复兴伟业培养了不计其数的优秀人才!
相信与笔者同属70后的人都会有相似记忆,就是我们的父母要求老师从严管教我们,我父母对老师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孩子不听话,就帮我打啰,打了请您吃猪血粑!”(注释:猪血粑俗称“猪血丸子”,是湖南邵阳地区的特产,用于招待贵宾的上等佳肴。)
独生子女时代,教师无奈舍戒尺
随着独生子女时代的来临,加上人权意识的勃兴,教师无可奈何地放下了象征师道尊严的“戒尺”。于是不敢管与不愿管学生的老师多了,在家长百般呵护下目无师长的“熊孩子”多了,指责学校“惩戒学生”的媒体多了,从此广大教师的“威严”受损,部分学生的“邪气”日盛!
如此情势必然造成管理学生的难度越来越大,家校关系日益紧张,教师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屡遭侵犯,师道尊严岌岌可危!
当然,在教师队伍中确实还存在极少数道德败坏且毫无法治意识的教师,他们以体罚学生为常事,以侮辱学生为乐事,甚至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故不可不察。
第一章 教育惩戒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教育惩戒的概念
第二节 教育惩戒的价值
第三节 教育惩戒的属性
第四节 教育惩戒的目标
第二章 教育惩戒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教育惩戒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教育惩戒的实施情形
第一节 实施教育惩戒的前提条件
第二节 可实施教育惩戒的主要情形
第四章 教育惩戒的措施及其适用
第一节 一般教育惩戒及其适用
第二节 较重教育惩戒及其适用
第三节 严重教育惩戒及其适用
第四节 其他措施及其适用
第五节 《规则》删除的“教育惩戒”措施
第五章 教育惩戒的“红线”与触碰红线的后果
第一节 实施教育惩戒不得触碰的红线
第二节 触碰红线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教育惩戒的救济权利
第一节 陈述、申辩权与申请听证权
第二节 投诉与举报权
第三节 申诉权
第四节 申请复核权
第五节 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
第七章 教育惩戒的规章制度
第一节 校规校纪的重要价值
第二节 校规校纪制定的基本程序
第三节 班级规约的制定
第八章 教育惩戒的家校协作
第一节 家校协作的目的
第二节 家校协作的重要渠道
第三节 家校协作的互动与博弈
第四节 家校协作的家庭管教
第九章 教育惩戒的指导监督
第一节 加强指导
第二节 加大支持
第三节 加强监管
第四节 考核评价
附录1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附录2 □□日报:用好教育惩戒这把“戒尺”
后记
《教育惩戒的理解与适用》:
2.用教育惩戒向校园欺凌宣战
(1)校园欺凌的界定及成因
笔者注意到,《规则》并未单独提出“校园欺凌”,而是用了“打骂同学、欺凌同学”的表述,笔者认为二者的内涵并无本质区别。我国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采用了“学生欺凌”概念,并在“附则”部分对其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笔者认为,“学生欺凌”概念比“校园欺凌”概念更为准确,但是考虑到约定俗成等多方面因素,笔者建议在理论探讨与实践操作上仍可采用“校园欺凌”的表述,不过其内涵应严格适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界定。
在当前教育环境下,校园欺凌现象已经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如何加强对校园欺凌的治理,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严重课题。《规则》的出台以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为治理校园欺凌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法治保障。为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校园欺凌的构成要件与成因等进行探讨,唯如此,方能□□限度地发挥教育惩戒在治理校园欺凌过程中的独特价值。
要构成法定意义上的校园欺凌,作为欺凌者的学生在主观上必须呈“蓄意”或“恶意”的基本特征,实践中大量的发生在学生之间的磕磕碰碰、打打闹闹都因不具备主观特征而难以认定为校园欺凌。在客观行为上,校园欺凌最主要体现在对被欺凌学生的肢体攻击上,当然也包括情感或心理的攻击。在欺凌者与被欺凌者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强弱之分,即所谓恃强凌弱。这里所讲的强弱,不仅仅是指身体上的强弱,在实践中,初中生欺凌高中生的现象也并不少见。此外,还要求这种攻击直接造成了被欺凌学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攻击与损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肢体欺凌、言语欺凌等传统的欺凌方式基础之上,逐步形成了网络欺凌的新型欺凌。肢体欺凌的内涵比较容易界定,欺凌者对被欺凌者实施殴打等方式,对其身体加以伤害;言语欺凌包括嘲讽同学、为同学起带有人格羞辱意味的外号以及言语威胁等;网络欺凌则指欺凌者用智能手机、网络等现代通信工具,对被欺凌者实施造谣、诽谤、恐吓、揭露隐私等。
对校园欺凌如果长期视而不见或者放任不管,必然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一是让欺凌者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也让被欺凌者身心饱受伤害或者从受害者蜕□为“欺凌者”。在笔者代理的某涉恶刑事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两大恶势力团伙即A团伙与B团伙,成员绝大部分为刚刚成年的年轻人,还有少部分未成年的在校学生。令人唏嘘不已的是,A团伙的成员绝大部分都有过在某校就读期间欺凌其他同学的经历,是“欺凌者联盟”,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其大部分成员在走出中学校门后演□成称霸一方的恶势力团伙;而B团伙的成员却大部分是当年的被欺凌者,由于被欺凌长期没有救助渠道,因此只得寻求社会势力的帮助进行“反欺凌”,于是,在社会势力的不当介入与组织下,被欺凌者逐步演□成了与A团伙针锋相对的恶势力团伙。
笔者认为,校园欺凌之所以形成并如此难以治理,有着其深层次原因:
一是欺凌者本身价值观的扭曲。同学之间本应当互助互爱,但有人却反其道而行之,以为友爱同学是一种懦弱无能的体现,而欺凌同学却可以“秀肌肉”并获得快感与权势,甚至是美女同学的青睐。如果这种错误的观念得不到纠正,则人性当中恶的一面将被极大地激发,从而巩固并强化这类学生的欺凌欲。
二是家庭教育的缺失。某些家长整天忙于工作,根本无心顾及孩子的□化,对于孩子的内心世界更一无所知,时代□了,仍然以上一代人的传统思维对待孩子。即使发现孩子的思维与行为存在某些问题,也往往是束手无策或干脆懒得管教。此外,独生子女成为家庭的“唯一中心”,过度溺爱与无原则的“肯定”成为某些家长教育孩子的不二选择。笔者在对某小学教师进行心理疏导的时候,该教师给我展示了某家长发给她的□□:“我的孩子就是我的生命,如果他在班上打了别的孩子,你也无权批评他!”真是让人无奈且无语!当家长成为孩子欺凌同学强大后盾的时候,孩子必将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当然,对于被欺凌的学生而言,并非其不想反抗,也并非其没有能力反抗,某些家庭过度要求孩子“忍让”,告诉孩子吃点小亏没关系,强调“以和为贵”的处世哲学,强调“小不忍则乱大谋”的道理,这种教育方式也在客观上削弱了孩子反欺凌的意识与能力,当然对欺凌行为来说就是一种默许和纵容。
三是学校的难作为或不作为。教育惩戒没有有效确立,学校校规校纪不完善,教师法律素养普遍偏低,有关部门对校园欺凌问题也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加上部分家长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恶意阻挠,学校面对校园“小霸王”根本无心应战更无力宣战,要么难作为,要么干脆不作为。
四是法律的过分“懦弱”。可以说,法律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是很到位的,但过度的保护却成了对学生欺凌行为的纵容,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教师只可以批评学生却不可以惩戒学生,导致欺凌者往往无须为其不良行为付出实质性的代价。更为重要的是,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似乎也在长期纵容学校的不良学生。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将刑事责任年龄在特定情形下下调至12周岁,应该是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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