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内容为: 通过将人工智能学科与法学学科进行交叉融合, 将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学基础理论结合进行研究, 根据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分类系统地对人工智能技术在不同法律部门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展开深入浅出的分析与讨论, 并通过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发达的国家的相关立法进行研究, 结合我国法系法律制度的特点及我国现阶段技术发展的现状和基本国情, 提出适应于我国的“人工智能”立法与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翁怡, 生于1981年6月,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获法学、计算机、管理三学士学位, 后深造于南京邮电大学获硕士学位, 现为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经济与法学系教研室主任, 副教授。
第一章 人工智能时代与人工智能技术
一、人工智能时代
二、人工智能的起源
三、人工智能的发展
四、人工智能的分类
五、人工智能的应用
第二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变革
一、立法理念
二、中国人工智能政策规划与法律法规
第三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立法需求
一、人工智能法治新概念
二、人工智能法治研究快速
三、人工智能法治应用持续创新
四、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加速
第四章 人工智能立法及监管的多国比较
一、将人工智能作为国家战略
二、世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人工智能政策规划与法律法规
三、人工智能政策的国际比较
第五章 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融合
一、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业中的应用和影响
二、“人工智能+法律”的融合路径
第六章 人工智能产品的法律人格
一、人工智能产品的责任主体地位
二、人工智能产品被赋予法律人格的必要性
三、人工智能产品被赋予法律人格的基础
四、不同类别的人工智能产品法律人格赋予的适格性
五、人工智能产品对法律后果的承担
六、结语
第七章 人工智能产品的权利归属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概述
二、著作权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三、专利权下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问题
四、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保护的立法建议
五、结语
第八章 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责任
一、人工智能产品概述
二、人工智能产品与普通产品差异性对比
三、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义务责任主体探究
四、侵权责任适用探究
五、举证责任的适用问题
六、结语
第九章 人工智能产品的刑事责任
一、人工智能分类
二、人工智能实体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认定的争鸣
三、弱人工智能实体刑事责任主体之否定
四、强人工智能实体刑事责任主体之肯定
五、弱人工智能实体刑事责任分配
六、强人工智能实体刑事责任分配
七、人工智能实体刑事责任认定的刑法应对
八、结语
第十章 人工智能与智慧司法
一、在司法领域的人工智能的应用现状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
三、我国人工智能适用于司法实践应用的问题
四、人工智能适用于司法实践的对策展望
第十一章 人工智能与政府监管
节 人工智能政府监管基本原则
一、不要将AI武器化
二、法律约束
三、明确告知“自己是AI”
四、未经批准不得保留或披露机密信息
五、消除偏见
第二节 人工智能与税收监管
一、人工智能技术原理及其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二、我国传统税收监管模式概述
三、人工智能税收系统及其优点
四、国外人工智能与税收监管技术超前
五、国内人工智能与税收监管发展较快
六、税收监管的人工智能化改革实践
七、现阶段已有的人工智能技术在税收领域的运用
八、人工智能与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
九、利用人工智能监督管理税收风险的对策
十、结语
第三节 人工智能与金融监管
一、人工智能在金融监管的运用
二、现在的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三、人工智能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建议
第四节 人工智能与证券监管
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对证券市场的意义
二、证券监管难题
三、人工智能技术下的证券监管难题如何解决
四、结语
第五节 人工智能与反洗钱监管
一、我国反洗钱监管的传统模式
二、人工智能时代下反洗钱监管面临的挑战
三、反洗钱可疑交易智能分台的监管方式
四、大数据技术应对反洗钱监管的优势
五、现有的人工智能技术监管手段
六、人工智能技术应对反洗钱监管的建议
七、结语
第六节 人工智能与市场监管
一、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现状研究
二、人工智能技术与两法的碰撞
三、垄断与不正当行为的实例研究
四、应对策略构想
五、结语
第十二章 人工智能与法学教育
一、人工智能法学教育改革的动因
二、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学教育变革所带来的挑战
三、我国法学教育的应对策略
四、结语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