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其他船舶关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规范作用,并对于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颇为重要的社会作用。同时,该法施行以来我国航运经济与航运政策、国际国内相关立法和航运实践发生了深刻变化,要求该法通过修改实现现代化。本书对于《海商法》修改进行了系统的理论研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海商法》修改的基本理论,包括该法修改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技术路线,以及该法的性质定位、调整对象、适用范围等基础理论问题;二是《海商法》修改涉及的主要制度,包括对于除海上拖航合同以外的现行其他各项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以及该法修改时应当创设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船员权益保障和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等法律制度,并就各项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或创设提出了系统的建议性条文。
前 言
本项研究是胡正良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批准号:16FFX010),研究目的是为我国《海商法》修改提供理论参考。
《海商法》的制定较好地反映了海商法的基本原理,遵循了正确的原则,创设了较为完整的海商法制度体系。自1993年7月1日施行以来,该法对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其他船舶关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规范作用,同时对于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社会作用。该法施行27年来,我国航运经济与航运政策、国际国内相关立法和航运实践发生了深刻变化,该法修改的必要性得到海商法学界、海事司法界、航运和其他领域实务界的共识。依照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规划,《海商法》修改被列为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47件法律草案之一。该法的修改是目前我国海商法理论研究的前沿领域。
美国社会法学派大法官本杰明·内森·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有一句名言:“修法意味着成长。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海商法》的修改要适应航运经济和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变化,吸收时代精神,实现现代化。该法的修改需以正确的基本理论为指导,科学地结合海商法理论研究与航运和相关领域的实践以及海事司法实践。
本项研究成果分为《海商法》修改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创新两个部分。
本书第*章为《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论,内容包括该法修改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涉及的基础理论问题,以及该法修改的技术路线和修改技术。在这部分研究中,对该法实施以来我国航运经济与航运政策、国际国内相关立法和航运实践的发展变化,以及海事司法实践作了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深入分析该法修改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该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强调该法的修改应以新时期我国航运经济和社会其他领域发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其对海商立法的要求作为基础和出发点,以该法在实施中普遍存在的、需要通过该法修改解决的问题为导向。同时,对该法修改涉及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作了分析与研究,包括海商法的性质、特点和内在规律性,如何正确处理该法修改涉及的一些重要关系,包括该法与《民法典》等一般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的协调、该法修改满足现实需要与前瞻性之间的关系、该法修改与实践的关系、该法修改与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的关系,以及该法修改涉及的核心问题之一的航运、贸易和其他利益的平衡问题。此外,对该法修改的技术路线和修改技术作了分析。
本书第二章至第十四章是《海商法》修改主要制度创新。《海商法》由众多与海上运输和其他与船舶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为主要构成要素。这些法律制度在性质上主要是特别民事法律制度,其创新包括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和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在这一部分研究成果中,运用前述本项研究成果的第*部分,在充分和深入的分析与论证基础上,提出《海商法》修改时应当创设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制度、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船员权益保障制度和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制度,并就每一制度提出了系统的建议性条文。同时,对《海商法》现有除海上拖航合同之外的其他法律制度内容的修改完善提出了系统的建议性条文。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项研究的目的是为我国《海商法》修改提供理论参考,关于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和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的理论研究力求全面、充分和深入,为立法机关在修改《海商法》提供可供选择和取舍的建议。
本项研究吸收了胡正良作为项目负责人的交通运输部软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海商法》修改之研究”(编号:2013-322-810-040)的成果。
参与本项研究成果各章研究的主要人员如下:
第*章:胡正良、郏丙贵、戴玉鑫、孙思琪、金晓峰;第二章:郑蕾;第三章:曹艳春、胡正良;第四章:胡正良、陈伦伦、侯伟、黄晶;第五章:陈琦、孙思琪;第六章:郭萍;第七章:曲涛;第八章:朱作贤;第九章:蒋跃川;第十章:夏元军;第十一章:韩立新、胡正良;第十二章:郑睿、李文湘;第十三章:孙思琪;第十四章:王国华、佟尧。
全书由胡正良、孙思琪统稿,胡正良定稿。
本项研究涉及内容广泛,研究成果中难免存在考虑不够周延、深入甚至错误的地方,敬请同人批评指正。参与本项研究人员较多,对于研究成果中少数观点和建议并未达成共识。
本项研究得到交通运输部法制司魏东司长、张雅萍副司长,以及法律出版社和其他一些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的指导和支持,特此感谢。本项研究同时得到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的资助。
胡正良
2020年7月18日
胡正良,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主任,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参加我国《海商法》、《港口法》和《航运法》(未出台)以及若干交通运输部航运部门规章的起草与航运政策的论证和咨询。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鹿特丹规则》的制定。交通运输部部长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交通运输部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长江海商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目 录Contents
第一章 《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论
第一节 《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
一、《海商法》不适应该法施行以来航运实践、航运经济和航运政策与发展战略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海商立法的要求
二、《海商法》不适应该法制定所遵循的具体原则的内容所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海商法》缺失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等法律制度
四、《海商法》与一般民事法律存在不协调
五、《海商法》一些内容存在缺陷
第二节 《海商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技术路线
一、《海商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二、《海商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三、《海商法》修改的技术路线
第三节 《海商法》修改的基础理论问题
一、《海商法》的性质定位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四、海商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
五、航运、贸易和其他利益的平衡
六、司法实践与《海商法》修改之关系
第四节 《海商法》修改的要点
一、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章
二、《海商法》各章的修改要点
第五节 《海商法》的修改技术
一、法律修改的一般技术
二、《海商法》修改的程序
第二章 船舶物权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节 船舶物权法律制度修改的基本思路
一、船舶物权法律制度与一般物权法律制度的协调
二、《海商法》第二章名称与结构的调整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制度
一、船舶所有权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二、船舶所有权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制度
一、船舶抵押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二、船舶抵押权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制度
一、船舶优先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二、船舶优先权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制度
一、船舶留置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二、船舶留置权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船员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节 船员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船员立法层次低、船员劳动和权益保障规定少
二、船员立法不适应船员市场的变化
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法律的发展对船员劳动和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完善的挑战
四、《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实施与国际船员立法趋势的要求
第二节 船员法律制度完善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维护船员基本权利、保障船员体面就业的原则
二、船员立法与劳动法相协调的原则
三、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节 船员法律体系的完善
一、我国现行船员法律体系
二、我国现行船员法律体系的完善
第四节 船员法律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规定
二、船长
三、船员权益保障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海商法》第四章适用范围不全面
二、《海商法》第四章规定本身存在诸多不足
三、不适应当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方案的选择
二、对《鹿特丹规则》的借鉴
三、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四、托运人规则的完善
五、完善运输单证规则与创设电子运输记录规则
六、货物交付规则的完善
七、合同变更与终止规则的完善
第三节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设立
一、设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方案的选择
二、修改后的《海商法》章节的安排
三、设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四、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货物多式联运制度的完善
一、方案的选择
二、完善货物多式联运制度的具体建议
第五节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法律制度的设立
一、方案的选择
二、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法律制度基本内容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我国人民收入水平提高与海上旅客运输方式变化
二、国际国内相关立法取得长足发展
三、我国旅客运输立法逐渐强调人本主义理念
第二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海上旅客运输的界定
二、海上旅客运输主体的定义
三、客票的功能
四、承运人责任期间
五、承运人归责原则
六、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七、非合同之请求
八、强制责任保险或者财务保证
第三节 邮轮运输法律规则的创设
一、邮轮运输的定义
二、邮轮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内容
三、邮轮船票的出具和主要内容
四、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的告知义务
五、航程变更及其处置
六、邮轮休闲娱乐服务
七、海上运输事故与休闲娱乐服务事故分离原则
八、关于旅行社的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第六章 租船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节 租船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租船合同法律制度的背景与特点
二、租船合同格式的变化与实践发展的需要
第二节 租船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海商法》第四章第七节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海商法》第六章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 船舶碰撞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节 船舶碰撞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责任形态不明
二、缺乏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二节 船舶碰撞法律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责任形态
二、确立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性规定
第八章 海难救助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节 海难救助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海商法》第九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足
二、《海商法》第九章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在特别补偿等规定上存在重要的不同之处
三、《海商法》第九章不适应《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实施以来国际上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变化
第二节 海难救助法律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政府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从事或者控制的海难救助的规定
二、完善特别补偿的规定
三、明确对雇佣合同救助的适用
四、增加救助合同撤销的规定
五、完善船长和其他船员救助报酬请求权的规定
六、关于救助人对获救财产的留置权
七、关于责任救助
第九章 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节 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任意性规范的立法理念导致无法满足实践需要
二、部分规定过于简单、不够明确
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已有多次修改
第二节 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对环境损害及其预防措施费用的处理
二、增加拖航的规定
三、增加救助款项的规定
四、完善避难港费用的规定
五、增加货物转运和不分离协议的规定
六、关于海盗赎金
七、完善过失与共同海损关系的规定
八、增加共同海损利息的规定
九、关于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修理费用的扣减
第十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存在一些固有缺陷
二、《海商法》参照《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制定时存在疏漏
三、《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已落后于我国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
四、《海商法》未规定20总吨以下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五、《海商法》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解决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澄清船舶承租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二、赋予船舶管理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三、完善责任保险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规定
四、澄清限制性海事请求中“船舶营运”的范围
五、明确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费用请求为非限制性海事请求
六、提高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七、完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规定
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连带责任的适用关系
第十一章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创设研究
第一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创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的现状与不足
二、创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三、创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第二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后的《海商法》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章的主要内容
二、修改后的《海商法》增设“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章的结构
第三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二、船舶载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第四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免责
一、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免责事项
第五节 船舶污染损害的赔偿范围
一、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范围的现行规定
二、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
三、船舶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
四、船舶污染造成的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
五、船舶污染造成非法海水养殖的损失
六、船舶污染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
第六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
二、我国法律的规定与完善
三、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第七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
一、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
二、国际公约的规定
三、我国法律的规定
四、我国法律规定的完善
第八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
二、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三、美国和加拿大的国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四、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设想
五、“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章建议条文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二、国际上海上保险法的发展与变化
三、国内法律环境的发展和变化
四、我国海上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第二节 完善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国际化与本土化平衡
二、坚持合同当事人利益平衡
三、坚持法律体系协调性
四、支持我国海上保险市场发展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二、保险利益
三、如实告知义务
四、保证
五、因果关系
六、其他问题
第十三章 海事诉讼时效法律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节 海事诉讼时效法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与《民法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的规定存在不协调
二、部分诉讼时效的规定缺失
三、现行诉讼时效规定存在的其他不足
第二节 海事时效法律制度修改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构建相对完整的海事诉讼时效制度
二、充分考虑海商活动的特殊性
三、实现与普通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必要之协调
第三节 海事诉讼时效法律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船员就业合同请求权时效
二、完善海上货物运输请求权时效的规定
三、完善船舶碰撞请求时效的规定
四、完善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时效的规定
五、完善海上保险合同请求权时效的规定
六、完善海事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七、其他问题
第十四章 涉外海商关系法律适用制度修改研究
第一节 涉外海商关系法律适用制度修改的必要性
一、部分冲突规范缺失
二、适用船旗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
三、没有规定约定适用国际海事条约的效力
第二节 涉外海商关系法律适用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际海事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的规定
二、完善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定
三、完善船舶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四、规定船员就业合同的法律适用
五、规定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六、完善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规定
七、规定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八、其他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