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收录了约翰??菲尼斯对政治哲学诸根本问题多方面的研究文稿。本卷首先考察了政治共同体与社会正义的一般理论,其中包括关于权利法案的极具影响、极为著名的马加比讲座——对罗纳德??德沃金的道德-政治的论证和结论、欧洲人权法院对基本权利的态度以及作为宪法机构的司法审查的尖锐批判。之后,对康德关于法律、权利与伦理的交叉思想展开了同样彻底的分析。本卷第一部分收录的其他论文包括一篇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早期评价,对移民权、国家边界和非公民权利等的一些基础性讨论的论文。之后,本卷集中讨论了现代政治共同体中的诸核心问题,包括:惩罚的实施;战争与正义;对安乐死和堕胎的公共控制;婚姻的本质与共同善。本卷对尼釆关于道德、哈特关于惩罚、德沃金关于道德的实施与安乐死、罗尔斯关于正义与法律、汤姆森关于女性的选择权、努斯鲍姆和科佩尔曼关于同性关系、杜梅特和韦茨曼关于开放边界等主题的论述,均进行了细致而强劲的批判。该卷中收录的先前未发表的论文包括:一篇关于性道德之新基础的新陈述,一篇对C.S.刘易斯《人类的毁灭》一书论基因控制和避孕的出人意料的解读,以及一篇聚焦平等和人权之终极基础的导论。
l 序:
在这五卷集子所辑录的诸论文中,最早的一篇始于1967年,最晚的一篇终于2010年。近各卷卷尾处,有一份我已发表作品的编年目录;该目录显示了这些结集的论文在各卷中的分布情况。但每一卷亦涵括了一些我先前未经发表的论文。
有多篇论文以新标题的面目出现。凡改动属实质性的,则原初发表时所使用的标题总会在该文的开篇处有所注明;当然,在各卷卷尾处的作品编年目录中亦总能发现原初的标题。
对于先前已发表的作品,所作修订仅限于澄清。凡需要进行实质性限定或撤回的,我都已在该篇论文的一个尾注中如是说明,或偶尔以一个加括号的脚注作如是交代。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方括号均表示为该卷论文集所作的添加。另外,具体论文的尾注还被用于说明某种更新,尤其是相关法律的更新。大体而论,每一篇论文皆自撰写其的那个时间言起,尽管目录表中给出的那些年份均为发表年份(如适用)而非写作年份——这有时要较发表年份早上一到两年。
我尽力按照主题将所选文章在卷与卷之间以及每一卷之内进行分组。但仍有不少重叠,因而各卷主题的某些重要内容读者也会在其余诸卷的每一主题中有所发现。索引,就像适用于各卷的作品目录(但非“其他引用作品”)一样,对之给出了某种进一步的说明,尽管它志于仅仅是根据人名追求其完备性。每一卷的导论用以详述和解释该卷的卷名,以及该卷所收录的有关那一主题的各篇论文之间的关系。
l 作者简介:
约翰·菲尼斯 当代著名自然法理论家,现为牛津大学荣休教授。1940年生于澳大利亚阿德莱德,1961年在阿德莱德大学获法律学士学位,并以“罗德学者”身份前往牛津大学学习,1965年获牛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此后曾执教于加州伯克利分校,1966至2010年任教于牛津大学大学院,担任研究员和导师四十余年。1976至1978年.曾被短暂借调至马拉维大学,任该大学法律系主任。1989年,牛津大学为他专设法律与法哲学教授教席,直至其荣休。菲尼斯攻读博士期间,接受其师赫伯特??哈特撰写“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邀请。1980年,其代表作《自然法与自然权利》问世,该书被认为是“对自然法的权威性再表述”。当今任何对自然法的研究和评论都必须包括对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讨论,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没有一本书在重新论述自然法理论方面具有这样重大的影响,受到如此广泛的评论。之后,菲尼斯还出版了数部著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其自然法理论框架和总体风貌。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尼斯??劳埃德认为菲尼斯是“当代对于自然法具有权威性的阐释者”;新古典自然法理论的杰出学者、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罗伯特??乔治,称菲尼斯“对当代有关实践理性、正义、共同善、权威、权利、义务和法律非正义问题的争论作出了重要贡献”。菲尼斯被中国法理学界作为新自然法学派重点推介,2005年以来,其著作也开始译介到中国,逐渐为中国法理学界所熟悉。
l 译者简介:
娄曲亢 河南开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自然法学史、施特劳斯自然正确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