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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共私营合作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其行政法难题研究”成果
- 作者:袁文峰 著
- 出版时间:2018/11/1
- ISBN:9787562085126
-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104
- 页码:402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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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公私合作的范围比较凌乱,宪法、法律和实务对此没有系统、明确地界定。整体而言,我国公私合作的领域重点放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上,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主权的领域不予放开。但对形式上国家权力独占的领域,则需要具体分析。如监狱管理属于非合作的事项。而国防领域则不能一概而论,如国防科工委明确规定可以在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中进行合作。
《公私合作在我国的实践及其行政法难题研究》第一章、第二章介绍公私合作中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后面四章着重探讨公私合作在我国的实践及其行政法难题。这四章各有侧重,其中第三、四章侧重的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之外、行政执法过程之中的合作实践和难题,如业务委托、行政助手和法定的义务承担等。第五、六章侧重的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合作实践及其难题。公私合作中,合作行为的洲别和公私行为的判别是前一部分实践中的难题。后一部分提出了项目实践中的问题和难题,以及初步的应对之策。
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人民在治理中的参与不可或缺。现代社会,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的必要性越来越显著。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使人民参与国家治理越来越便利,可能性越来越大。信息化时代,国家治理主体愈益多元化。各种社会组织、团体,一方面通过自治参与公共治理,以国家规制与社会自我规制间协作的形式进行,这是公私合作的应有之意;另一方面社会共同体通过法律提供的途径和形式直接参与国家治理,或者通过国家向社会转移部分公权力而获得治理权进而成为公共治理主体。公私合作虽然不全是公权力的转移,但没有公权力的转移,其合作是不完整的。国家治理主体的这种多元化趋势在各种领域的国家管理转型中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如听证会、论证会、网上讨论、辩论、志愿者服务,以及政府职能外包、政府购买服务等公私合作(PPP)形式。我国目前作为国家治理主体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其中执政党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社会团体(如工会、青年团、妇联等)、行业协会、非政府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NGO、NPO)、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除国家机关和党派等公共组织以外,其他主体都可能成为公私合作的相对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有限又有为的政府。“转变政府职能”要求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新理念,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只管政府该管的事,只行使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该行使的职能。切实建设既有限又有为的政府。行政监管方式的创新包括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推进监管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互动以及通过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实现监管目标等。
转变政府职能是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是应对社会生活复杂多样化的需要,是基于对政府权力有限、能力有限和效果有限的认识。公私合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种重要途径,一定意义上是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是社会参与国家治理,是市场与计划合作的一种模式。
公私合作涉及管理和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包括公法和私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宪法、行政法等公法方面的问题。
人民为了安全、秩序、抵御外来侵略和生存照顾而相约组建国家,组织国家机器。但国家权力、政府权力都是有限的,其来自人民,来自社会。虽说就宏观历史发展的角度而言国家一定会消亡,但目前国家的核心职能与核心权力却不能虚置,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这样,国家的核心职能与核心权力的界限就自然成了公私合作的首要问题。公私合作对行政法的挑战除了界限、容许问题外,对行政合同理论、公私界分理论、公私合作理论等领域,从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到行政救济法等各个领域都提出了相应的挑战。实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景象。对这些挑战如何回应,成为行政法学界一直关注的问题。
袁文峰,惠州学院政法学院教授,广东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法治建设与公共决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兼任惠州市人民政府特聘法律顾问、惠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洵专家、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惠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在《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论丛》《浙江学刊》等刊物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出版学术专著3部,参编教材1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1项,主持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项。
序
导言
第一章 引论
第一节 民营化的兴起与挑战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民营化的兴起与特点
二、民营化的挑战
第二节 行政任务及其民营化的类别
一、公共任务、国家任务、行政任务以及国家任务的确定
二、民营化的类别
第三节 民营化下的公私合作及其类型
一、公私合作的特征
二、公私合作的类型
第四节 国家发展形态与公私合作
一、国家发展形态递变中的担保国家
二、担保国家的图像
第五节 文献综述与写作结构
一、文献综述
二、写作结构
小结
第二章 公私合作的容许性
第一节 公私合作在宪法和法律上的可能性
一、公私合作在宪法上是否被允许
二、决定及实施公私合作的公主体
三、法律保留原则的检视
第二节 公私合作的原则
一、民主国原则
二、法治国原则
三、社会国原则
四、效率原则
五、辅助性原则
第三节 非公私合作的范围
一、公私合作存在范围吗?
二、界定非合作范围的标准
三、国家权力独占范围的列举
四、我国公私合作的范围
第四节 行政形式自由选择权
一、行政行为形式自由选择权不存在吗?
二、组织形式选择自由权作出的标准与检讨
三、行为形式自由选择权作出的标准与检讨
四、对行政形式自由选择权的限制
小结
第三章 公私合作中合作行为的判别
第一节 暗乘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探析
一、问题的提出:忽略的内部关系
二、功能民营化下的法律地位
三、私法关系抑或公法关系
四、结语
第二节 有奖拍违的性质及其违法性
一、行政和司法认定的有奖拍违的法律依据和性质
二、关于有奖拍违性质的诸种观点与辨析
三、公私合作下的有奖拍违
四、有奖拍违违反了什么?
五、结语
第三节 行政法规范中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的辨识与合法性
一、法律义务转嫁给经营者、管理者所带来的问题
二、转移法定义务给私人行为的辨识
三、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制度的合法性(一):人大常委会是否具有转移法定义务给私人的立法权力
四、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制度的合法性(二):人大常委会采取的负法定转移义务的私人制度是否合法
五、结论
小结
第四章 公私合作中公私行为的判别
第一节 公私契约的判别
一、判别的困境
二、判别的标准
三、行政契约的分类
第二节 其他公私合作案中公私行为的判断标准
一对公叔力的担忧
二、公私合作在德美的发展特征及比较德美公私行为理论的原因
三、判断标准的宪法背景
四、德美公私行为判断标准的内容
五、德美判断标准的特征比较
六、余论:判断标准的发展趋向
第三节 从公私合作视角检视李姓游客免门票行为的性质
一、事件及其分析进路
二、景区公私合作的经过
三、公私合作中公私行为的判断标准
四、免门票行为与行政任务的关联性
五、结论
小结
第五章 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合作实践中的难题
第一节 担保国家下的责任分配与公私合作环节
一、担保国家、担保责任和担保行政
二、责任分配
三、公私合作环节
第二节 公私合作项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私合作项目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二、环保合作项目存在的六大问题
三、从几例案件检讨公私合作项目实践中政府的契约意识
第三节 公私合作项目实施前遭遇的难题
一、评审程序瑕疵
二、替补次优中标人抑或重新招标
三、付费机制的设置
第四节 公私合作项目实施后遭遇的难题
一、合同概念之争
二、监管权如何行使
小结
第六章 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合作实践中难题的初始破解担保行政法的建构
第一节 我国公私合作的法制现状
一、试行、指导时期
二、进一步完善时期
三、相对完备时期
第二节 担保行政法的建构
一、民营化法、公私合作法及担保行政法
二、担保行政法框架立法的脉络
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