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读人群 :政法院校师生 本书主要对社会组织主要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共八章内容:社会组织基本理论、社会组织的设立、社会组织的使命与功能、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财产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组织的解散、清算与终止等,这八个方面是社会组织运行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也是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中亟待构建和完善的内容,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出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体意见,这为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明确了社会组织在当代社会发展中应有的独立地位,成为并肩于政府、企业的第三部门,对社会组织法律问题的研究是新时代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创新社会治理的迫切需求。
前言
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①在我国,“社会组织”一词的前身是民间组织,2007年我国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②在国际上,由于各国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方面存在着差异,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社会组织有各种不同的称谓,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第三部门或独立部门、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等称呼,不同称谓内涵不完全相同,但大致相当。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其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自治性等基本特征,其发展从自发到自觉历经了几千年的历史演变过程,在人类社会文明、繁荣和进步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社会组织的发展往往是一个社会发展的缩影,承载着社会治理和管理的重任,一方面反映社会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引导社会发展的趋势,社会组织在不同阶段、不同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立法和行政管理上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本书主要对这三类社会组织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我国《慈善法》出现“社会服务机构”称谓,从发展趋势来看,将“社会服务机构”将取代“民办非企业单位”称谓,但由于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尚未修改,所以,本书一般情况下还是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称谓;③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目前我国规范上述三类组织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本书简称《民法总则》),主要将社会组织作为一类民事主体及爱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本书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对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有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本书简称《慈善法》)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等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慈善组织不能与社会组织划等号,慈善组织只是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以行政法规为主,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颁布,2016年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及《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本书简称三部条例),另外,民政部对有关基金会信息公开、基金会评估、基金会年检等制度颁布了相关部门规章。总体而言,我国社会组织立法分散,多数规范性文件处于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位阶,立法层次较低,且相对滞后,与社会组织发展不相适应,这已影响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发挥,也成为制约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主要障碍,要改变这一状况,既需要尽快修订现行法规规章,又需要加快制定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法、慈善事业法、志愿服务法等在内的法律制度,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改革与建设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
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为此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明确了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从政策的视角对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提供了依据。社会组织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以及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激发社会活力。
在过去比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在推进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社会组织的建设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多是附带提及,更多的是依附于政府而生存,这也是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一直处于若有若无地位的根本原因。社会组织建设已经进入新的时代,新时代发展需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管理,彰显社会组织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社会组织建设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多元发展,社会组织制度建设水平直接反映国家治理水平,所以,加强社会组织制度建设,尤其是社会组织法律制度建设是当下理论上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论著主要对社会组织主要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共八章内容:社会组织基本理论、社会组织的设立、社会组织的使命与功能、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财产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组织的解散、清算与终止等,这八个方面是社会组织运行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也是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中亟待构建和完善的内容,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出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体意见,这为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明确了社会组织在当代社会发展中应有的独立地位,成为并肩于政府、企业的第三部门,对社会组织法律问题的研究是新时代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创新社会治理的迫切需求。
戚枝淬,1966年5月生,本科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政教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1999年2月~2002年6月南京大学法学院就读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2007年9月~2008年6月在华东政法大学做访学,研究领域:民商经济法学。1991年7月-2000年12月,在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2001年1月至今在安徽工业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2002年8月起被评为副教授。2011年5月起担任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全面负责法学系工作。本人多年从事商法学、经济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先后主持和参加近10项科研课题,其中主持纵向项目6项,包括教育部课题1项,省教育厅课题3项,校级课题2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