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序
我们组织“华政博士精品文库”丛书,每年遴选若干部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出版,以期助推博士生学术发展,鼓励博士生精心治学。我们希望“华政博士精品文库”能够像一川清流,如一缕烛光,展现新时期学术青年的深思与创造,为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事业注入自己的理想与力量!可以这样说,文库的每一本著作都满含着博士们的追求、志向与期望。这种志气和期望,体现着青年学子对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期许和信心,是博士们品德修养和科研底蕴的展现。他们将这种底蕴和情怀幻化为一种博大的向往,包含着对法治和真理的不懈追求,并将其内化为一种既定的生活方式。正如彼得·德恩里科所说,“每个人都有一个博大的襟怀:通过法治来构建并维系一个和谐社会,通过彼此努力和共同参与来解决社会冲突。这不仅是我们的襟怀,也是我们寻求的生活方式”。
——摘自《2014年·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精品文库》总序
序言
郑旭江博士的学位论文《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研究》,经过补充修改和润色,不啻是锦上添花,现在作为专著出版了,真是可喜可贺。郑君嘱我为其著作作序,真是荣耀之至。于是在此不揣陋识,欣然应命提笔击键,言至笔端键盘直抒心意,以为快事。
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一直予以高度关注的重要领域。在我国社会经济规模和经济质量高速发展的今天,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花样百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对于日益严重和高发的经济犯罪而言,除了刑法理论不断研究其新的犯罪形式和内容,司法实践不断处置其具体的定罪和量刑外,在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上是否需要不断更新我们的观念,作出各种大胆的理论设想,也已经为众多的刑法学者所关注。其实从本质上讲,经济犯罪立法模式所要研究的是以何种方式建立经济犯罪的责任体系,已有刑法学者也提出了众多的立法模式方案。在这众多的立法模式建议中,郑旭江博士以其独有的慧眼和钻研精神,在总结了经济犯罪的属性和特点、梳理了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考察了我国古代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比较了中外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模式、揭示了当前我国经济犯罪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反思后,提出了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应当实行立法一体化作为我国未来经济犯罪立法的主要模式。郑旭江博士的这一理论观点和研究成果是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本书的全部理论从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演变过程作为逻辑起点,指出了法定犯具有不固定性的特点;又从法定犯与行政犯的名称区分、自然犯与行政犯的范畴确立,指出了经济犯罪不过是行政犯和法定犯的结合体,所以在刑事立法上应当采取与一般的自然犯不同的立法模式。并且,郑旭江博士更进一步分析了经济犯罪具有的人与自然、人与物、人与人(恩格斯说过:经济关系说到底是人与人的关系)的复杂关系,认为只有通过经济违法犯罪责任一体化的立法模式,才能将复杂的法律责任放在一个既为刑事立法者所涵摄,又为刑事司法者所统览的视野中做整体性的考虑和处置。无疑,这一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作为其著作的作序者,也情不自禁为这一理论成果和立法建议鼓与呼。
古人云,“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二字是人们耳熟能详的高频词汇,也是法律专业人士生活处世的信仰观念。从1997年刑法典正式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算起,我们是否已经如愿地生活在了“法治国”的理想世界?那些“无形却有质”的法律规范是否能够有效指导我们去面对这个不断变迁的社会?当这些问题时时盘桓在心脑之际时,我们有必要、有责任去审视我们所处的“法律帝国”,它的砖石是否牢固,它的结构是否合理,而它的生命力又是否能够历经风雨?
作为研究犯罪与刑罚的古老学科,刑法学一向被人认为是最精密的法学学科。但是在日新月异的当今时代,我们不得不承认刑法学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今天的中国不仅是经济全球化的参与者,也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我们开着德国人的汽车,戴着瑞士人的手表,看着美国人的电影,也将我们中国自己的产品和技术销往远方。这些经济行为的背后镶嵌着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法律权利,也暗含着经济违法甚至犯罪的内在动因。今天的中国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再到金融社会,我们的生活离不开保险、银行甚至支付宝,庞杂的金融体系和繁复的金融法规也给了“有心人”可乘之机。各种金融违法犯罪的行为也许只是伪造一份文件或点击一下鼠标,但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却令人胆战心惊、不寒而栗。今天的中国不但是金融社会,而且是一个风险社会。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早在1986年《风险社会》、1999年《世界风险社会》、2000年《风险社会理论修正》等书中就力图告诉公众:人类生活在自己创造的,由工业文明而引起的风险社会及其社会风险之中。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在1990年的《现代性的后果》一书中就认为:“生态灾难、不可遏制的人口爆炸、全球经济交流的崩溃以及其他潜在的全球性灾难,为我们每个人勾画出了风险社会的一幅令人不安的危险前景。”面对人类社会发展有时的“失控”态势,已有不少的学者显得忧心忡忡,悲观有时也是一种远见。罗马俱乐部提出了社会“增长的极限”,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发表了一个有关“大分裂”的预言,而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揭示了“文明的冲突”。在这些展望面前,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中国社会的某些风险的确在增长和积聚。片面追求GDP的增长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日益破坏,空气、水源、土壤等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正面临枯竭的风险。《刑法修正案(八)》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改变也昭示着环境刑法领域立法原则和规制手段的变迁。如果说自然犯在现代社会的变化是“旧瓶子里装新酒”,那么兼有行政犯和法定犯特征的经济犯罪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则面临着其前置性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的变化和增删,随之而来的则是犯罪构成要件层面的“改头换面”和构成要件内容的“增加缩减”。资本的力量加上发达的资讯,再乘以商业的社会,共同铸就了现代人对经济利益的执著追求和不灭“信仰”。“金钱永不眠”,犯罪永不止!现代的刑法学又该如何去应对千变万化的经济犯罪?
亚里士多德曾智慧地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我们曾经认为,“天下大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以法之必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深入人心。如今回头看来,“难以法之必行”的原因除了“人”的因素之外,是否还应该反思“法”本身的问题?当我们的法律规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数量的积累除了增加法律规范的广泛性之外,是否还能提高法律规范的有效性?由此更进一步反思我们的立法体系和立法模式是否能在结构上做出更好的调整?
在国内外求学期间,郑旭江博士见识到了不同法治传统和立法体系下生长出的不同立法模式,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专门立法等种种法律法规的位置和比例,构成了世界各国不同的经济犯罪防治体系。刑法典模式具有稳定性和系统性,但也意味着滞后性和含糊性。单行刑法型模式能够适应经济犯罪领域的规则需求,但是也因此缺乏体系性的制度安排。附属刑法型模式是从违法到犯罪的“桥梁”,但是我国的附属刑法规定过于简陋,难以有效确定具体罪名的罪刑规定。刑法修正案模式是我国当下最主流的立法修改模式,但是也容易破坏刑法的稳定性。在进行了种种分析之后,郑旭江博士主张建立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的一体化。它意味着我们要将典型行政犯的罪刑规定迁移到经济领域的相应前置性法律法规当中,而刑法典依然保留自然犯和非经典的行政犯的罪刑规范。这种主张的产生并非“语不惊人死不休”式的异想天开,而是基于自然犯与行政犯范畴在立法中的不同体现,基于对我国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历史考察,基于对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中外比较以及对我国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问题总结和积极反思。可以预料,这种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立法模式的理论探索也许会引起理论的争鸣,但这种可能的理论争鸣又必然促进经济犯罪立法的合理性和科学化。作序者深知,一本学术专著的观点无法得到所有人的认同,但只要能够为我国刑法理论的繁荣添砖加瓦就值得点赞,尽管本书中所提出的问题也许比已经解决的问题要来得多。
当此时作序者借机再作深思,人类对于世界的认识、思考和探索应该是永不满足的,无止境的反思、批判和超越精神应该是学者应有的本性。郑旭江博士以“求知者当不断探索”作为座右铭激励自己,并以此为动力写就此书,其情可嘉,其书也足可一读。作为郑旭江博士的导师,直抒心意,化为字句,是为序。
杨兴培
2017年6月12日于华东政法大学
郑旭江,汉族,1987年出生,浙江台州人。2010一2013年分别在华东政法大学和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法学院求学,获刑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LL.M.)。2013一2016年,攻读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于2016年获刑法学博士学位。博士期间,获邀成为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法学院访问学者、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交流学者。现为浙江理工大学讲师,浙江理工大学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京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浙江省法学会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近3年来在各类期刊发表多篇论文,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部级项目,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刑事一体化、美国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