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1.概念与罪名渊源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3个单行刑法、7个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截至本丛书出版,刑法已规定了444个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个,新增罪名20余个。
第一章 逃税罪
第一节 逃税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逃税罪的概念
二、逃税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逃税罪的客体
二、逃税罪的客观方面
三、逃税罪的主体
四、逃税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一、应纳税额的确定
二、纳税期限的界定
三、异种税应纳税额的界定
四、“免责条款”的适用
第四节 逃税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逃税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逃税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第五节 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一、累计数额的计算
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三、罚金刑的适用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二章 抗税罪
第一节 抗税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抗税罪的概念
二、抗税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抗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抗税罪的客体
二、抗税罪的客观方面
三、抗税罪的主体
四、抗税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抗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一、“暴力、威胁方法”的认定
二、“拒不缴纳应缴税款”行为的认定
三、本罪的成立是否考虑抗税数额
四、如何区分抗税罪与税收争议的界限
第四节 抗税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抗税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抗税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第五节 抗税罪的刑事责任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
二、罚金刑的适用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三章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一节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概念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体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观方面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
四、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一、如何认定纳税人为逃避追缴欠税而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行为
二、对“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理解
三、界定逃避追缴欠税罪罪与非罪应考虑的因素
第四节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第五节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事责任、罚金刑的适用
二、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四章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一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体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第五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
一、“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二、罚金刑的适用
三、没收财产的适用
四、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五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一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概念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体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方面
……
第六章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七章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八章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九章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十章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十一章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十二章 非法出售发票罪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认定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首先违反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如果行为人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并进而进行了虚假纳税申报或者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都构成逃税。当然,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纳税申报,虽然实施了上述行为,但要认定逃税,还需要证明纳税人主观上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这主要从纳税人是否通过上述行为掩盖自己的纳税义务来认定。
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互有联系的若干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用以全面、系统、序时、分类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其内容应用会计科目和复式记账方法,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账簿的凭证。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整理、归纳后填制记账凭证,最后在账簿上进行登记。可见,账簿和记账凭证能够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济业务,是税务机关据以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收、代扣税款的依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偷税抗税案件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伪造,是指以假充真,仿真造假的行为,也即行为人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俗称“造假账”、“两本账”;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上,采取涂改、挖补、剪贴、拼凑等方法,使账簿、记账凭证的款额增大或者减少,改变项目、种类等的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隐藏有关记载实际收入的账簿、记账凭证,造成无收入或收入减少的假象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违反财会法律制度,未到法定期限,未经法定程序,未经有关单位审核批准,故意丢弃、烧毁账簿或记账凭证的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