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家伟,1969年8月出生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91年获西南政法学院学士学位,1994年和1997年获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2004年9月起至今任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曾经在德国Konstanz大学(1999)、芬兰Turku大学(2000)、德国Dresden大学(2001-2002)作高级访问学者。2003年4月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杰出青年教师,2004年11月被评为北京市教工委师德建设先进个人。主要著(译)作有:《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工商出版社1998年版)、《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行政法》(三卷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2007年版)、《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多篇,主持或参加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10余项。
从狭窄的氏族部落文明逐步走向国家文明,进而走向人类社会大家庭的全球化文明,是一个民族不断地从民族自身文明成果特性之中逐渐地提炼出更具有普遍意义、更为宽广适用范围的共性文明价值的升华过程,是一个不断地摆脱和超越本民族在观念意识、生活方式上的狭隘性,勇敢而又理性地参与到世界市场的竞争之中,在世界舞台上彰显民族文化特色,从而为推动人类大同社会的建构而贡献本民族力量的过程。
任何民族的文明进化过程都不可能一帆风顺。它往往首先表现为民族文化内部先进因素与落后因素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在多民族国家之内,这个过程还要同时表现为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在实行全球开放战略的国家,这个过程还要进而表现为不同民族文明形态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演进过程到底采取和平的渐进式还是激烈的革命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的民族是否能够采取相互包容的态度。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化解文明冲突,生成更为普适、更为宽广的文明形态。
无论是文明冲突的调和,还是文明形态的融合,最终都有赖于制度化的基础共识。实行全球化开放战略的多民族国家必须尽快地形成这种制度化的基础共识,尽快地形成有利于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多文明合力。
自然法和人类文明共同体法正是这种制度化共识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在预防和调和文明冲突方面重大而又特殊的意义在于:自然法是在不同民族文明和国族文明之中所共同蕴涵的普遍价值观念的规范化表现形式,而人类文明共同体法则是从不同民族和国族的法律体系中提炼出来的,不同民族和不同国族在交往实践中所应共同遵循的实在法规范。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对实行全球化开放战略的多民族大国,避免文明冲突激化的最好办法是尽快地发现、整理、确立一套比较明确具体的自然法观念和人类文明共同体法原则,并且以宪法、基本法和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从而为不同民族、不同国族在本国领土上的和谐共存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如果不同的社会阶层能够借助公平开放的社会权力结构而形成长久的社会凝聚力,而不同文明的和谐共处又能够形成最大范围的(制度)文明合力,那么公共决策的失误将很快被国民普遍地发现并且群策群力地予以纠正,即使最艰险的社会危机也必将被悄然化解。这正是实质法治建设在维护转型时期社会稳定的特殊作用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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