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救济制度体系、南京国民政府行政诉讼制度规定、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民初行政诉讼制度之反思等。
民国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至关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既有对前一个阶段(晚清)修律成果的继承,又有针对国内实际情势而作的立法的修正,更有对当时国外先进法律制度的创造性吸收。同时,因为处于剧烈的时代转型过程中,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带有强烈的过渡性色彩,当时立法者面临的局面,仍旧是“三千年未有之变局”,究竟该如何推动法制建设?向左走抑或向右走?都无法找到现成的答案。一切也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边借鉴历史上及国外的成功经验,边在中华大地上进行法制“试验”,边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改革,就在“借鉴”、“试验”、“改革”的过程中,最终铸就出了影响深远的“六法体系”。当时的法律人面对的许多问题,今天依然存在。譬如如何沟通法意与人情、传统与现代、礼教与法制等,始终是立法绕不过去的结。诚如陈新宇先生所感叹的那样:“礼教也好,孔教也罢,宗教也好,教育也罢,最终都是指向宪法的文化之基,同时也是法律如何被信仰这一宏大根本之问题。在《天坛宪草》(按:指1913年由国民党人为主体,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一部宪法)百年之际,这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
这些问题如此重要,当代法律人自然不应对之回避。不惟不应回避,且当积极面对。为此,笔者自2004年攻读法律史学博士学位起,迄今十年有余,一直在思考这些问题,笔者的学术兴趣,也主要集中在清末和民国这段时间的法制建设上。2007年,笔者题为《清末民初的行政诉讼制度研究》的博士论文通过了答辩,两年后正式出版。在博士论文中,笔者主要探讨了传统中国“治官”之法是如何转变为近代“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体制,以及清末民初行政诉讼制度是如何制定和适用的。
宋玲,安徽黄山人,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法律史。出版专著一部,教材一部;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司法部研究项目。
绪论
第一章 传统社会行政争议的解决与清末行政诉讼的构想
第一节 中国传统社会行政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一、传统社会行政权力运行的机制
二、传统社会中行政权力的制衡与行政争议的预防
三、从“民告官”看传统社会行政争议的处理
第二节 清末立宪背景下的《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
一、西方宪政、人权的中国解读
二、清末“官制改革”中的《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
第二章 南京临时政府肘期的行政诉讼立法
第三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行政诉讼
第一节 民国初年的平政院
一、行政诉讼模式的选择
二、平政院的设置
三、平政院的职权
四、平政院的成员
五、平政院的历史价值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起诉
四、举证责任
五、裁决
六、执行
第三节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行政诉讼的困境
一、肃政厅:平政院中的历史遗迹
二、《行政诉讼法》对于本土国情的漠视
三、民初行政诉讼制度之反思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机构
一、行政法院的沿革
二、行政法院的组织结构与编制
三、行政法院的职能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诉讼审判制度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救济制度体系
二、南京国民政府行政诉讼制度规定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
结语
附录制度内外的困境
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