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 2016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5号)
进一步提升保障财产权利及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的法治化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
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促进司法公正 彰显司法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工作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16年2月24日 法发[20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2016年4月19日 法办[20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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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研究】
【典型疑难案例评析】
【法制动态】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6年第5辑 总第197辑)》:
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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