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欧盟加入2005年海牙公约使得公约生效,对公约的批准成为了各国密切关注的重要问题。本书从2005年海牙公约的实质以选择法院协议为载体的判决公约出发,全面且深入地分析了我国当事人在靠前民商事关系中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以及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而可能在法院选择中的不利局面,从而提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公约的批准都可能是弊大于利的结果。我国加入此公约可能又会进一步促使外国强势方更愿意选择外国法院,从而使得我国法院面临更难以被选择的困难局面。
王吉文(1972-),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湾东海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圣地亚哥大学(UniversityofSanDiego,USD)访问学者。主要从事靠前私法和靠前海洋法研究。出版专著3部,在《法学家》《法学评论》《武大靠前法评论》等学术期刊发表靠前私法和靠前海洋法论文40余篇。
●导言
●一、国际社会对2005年海牙公约批准问题的一般观念
●二、我国对2005年海牙公约的主要关注问题
●**章
●2005年海牙公约对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的意义
●**节?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的意义问题
●一、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上的努力及其相应意义
●第二节?2005年海牙公约对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的价值
●体现
●一、2005年海牙公约有关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二、2005年海牙公约对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意义分析
●第二章
●2005年海牙公约批准对我国的积极意义J055
●**节?2005年海牙公约批准对我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
●合作的价值
●一、我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现行体制的不足
●二、2005年海牙公约批准对我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
●的意义
●第二节?2005年海牙公约批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积极
●部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