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理论上坚持以防范再犯的特殊预防理念及受其决定的教育矫正理论作为制度展开,然而这样看似准确清晰的理论预设却在社区矫正具体实践中面临了许多诸如社会排斥、脱逃再犯、矫正无效等难以应对和回答的复杂问题。这些复杂问题涉及外部社会环境和内部矫正机制诸多因素的交错影响,关联理论的深度和广度都远远超过单纯的刑罚目的和行刑机能理论,而与整个社会认识特征、时代发展逻辑以及刑事政策走向都紧紧联系在一起,从而暗含了一种科际整合的方法论进路和问题解决取向的必要性。本书在梳理刑罚哲学、刑事政策和社会认识论的复杂联系的基础上,研究了社区矫正的理论发展及实务。
李川,1980年生,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入选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东南大学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德国马尔堡大学访问学者。2015年在江苏省司法厅挂职副处长。近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等数项省部级以上课题,并主持或参与十多项其他课题。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法学》等法学CSSCI杂志发表十多篇论文,其他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多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出版专著《刑罚目的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一部。
导论 风险、矫正与社会变迁
上编 理论篇:从特殊预防到风险管控
第一章 基于特殊预防的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危机
第一节 制度溯源:特殊预防与社区矫正的兴起
第二节 实践危机:矫正负效、行刑肆意与安全质疑
第三节 价值难题:矫正不公和权利威胁
第四节 理论死角:走向个别化逻辑困境的医疗模式
第二章 传统社区矫正运行难题的原因探究
第一节 监督管控缺失:忽视即刻侵害风险
第二节 矫治基准扭曲:诱发未来再犯风险
第三节 ‘正义修复缺位:难掩社会撕裂风险
第四节 矫正需求演变:风险社会与风险控制
第三章 矫正哲学的视角切换与社区矫正的理论转型
第一节 综合预防论回潮难掩的逻辑难题
第二节 从危险到风险的预防理论转型
第三节 基于风险预防的行刑实践理念嬗变
第四节 社区矫正面向风险管控的转向进程
第四章 基于风险管控的社区矫正理论展开
第一节 他者犯罪学与风险刑罚学的逻辑延展
第二节 双层风险语境下的风险管控内涵
第三节 社区矫正风险管控的三重辩证内涵
下编 制度篇:面向风险管控的制度回应
第五章 基于风险管控的社区矫正实践模式发展
第一节 确认风险因素意义的诊断式处遇模式
第二节 重视矫前风险判断的静态量化模式
第三节 强调矫正中风险变化的动态量化模式
第四节 增加风险响应基准的需求响应模式
第五节 社区矫正风险管控模式的借鉴分析
第六章 风险管控视野下风险评估二元机制的展开
第一节 风险评估的双重属性
第二节 二元风险评估的内涵
第三节 风险评估二元机制的启示
第七章 风险管控视野下中间刑制度的借鉴
第一节 基于风险管控的矫正方式多元化需求
第二节 以风控程度为坐标的中间刑谱系分析
第三节 我国引入中间刑制度的路径探究
第八章 基于风险管控的我国社区矫正实践反思
第一节 禁止令多元适用依据的确立
第二节 恢复性司法和被害人保护机制的完善
第三节 循证矫正方法的适用
第九章 非刑制裁方案:基于风险管控的社区矫正扩展
第一节 劳教废止后社区矫正替代方案的合理性
第二节 填补劳教废止真空的矫正扩张模式选择
第三节 社会矫正的基本制度设计
第四节 社会矫正救助制度的必要设置
结语 复归与防范:风险时代的刑罚社会化征途
参考文献
主题词索引
中英文对照表
后记
《基于风险管控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第三节 正义修复缺位:难掩社会撕裂风险
报应作为古老而持久的刑罚理念被视为刑罚制度的正当化来源和正义性保证,与社区矫正初始依据的特殊预防目的在哲学预设、实现原理和运作机制等方面皆大相径庭;且按照分配主义刑罚目的观,报应与威慑预防一起主要决定制刑指标和量刑配给,特殊预防则指导行刑实践,因此,社区矫正作为行刑制度本与报应实现缺乏关联,主要依特殊预防理念强调对犯罪人未来再犯的预防,而非报应所要求的对已然之罪的均衡惩处。然而,社区矫正医疗模式的个别化处遇所造成的行刑权滥用和不公问题,冲击了民众对刑罚公平的期待,所以,超越特殊预防而回溯刑罚的本质特征、寻求刑罚正义渊源就成为解题思路之一。作为回应,涵摄执行机制的并合主义公正应报论(just deserts)作为报应论的现代方案应运流行,并受到新世纪兴盛的恢复性司法和被害人本位的理念影响,向社会正义修复和被害人保护的内涵转型,最终形塑了社区矫正的正义修复理念。而从风险管控的视角切人,这种正义修复理念就是通过对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定向修复,从而对犯罪可能造成的社会撕裂风险予以控制和消除。这种风险是基于被害人或受害社区视角而发现的社会风险,相对于再犯风险并不显著。随着恢复性司法和被害人保护理论的兴起,通过社区矫正对社会撕裂风险予以管控和消除应该逐渐成为行刑制度的应有之意。以这种理念为参照,就会发现前述传统社区矫正的医疗模式对这种理念几乎并不关注,从而造成了实践中的社会安全问题,也使得被害人和被害社区难以得到救济和恢复,社会撕裂风险从而无法得以改善。
一、正义修复的理念基础
作为新报应主义的公正应报论在法律报应观的基础上,吸取了传统报应论僵化报复主义的教训,用“应报”(just deserts)概念取代传统的同质报应特征,将报应机制抽象化为比例均衡原则从而具有广泛适用性,甚至可以用于社区矫正在内的行刑措施:一方面是纵向均衡,即犯罪与刑罚都要按照由轻到重成比例排列,形成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罪刑阶梯;另一方面是横向均衡,相较于罪行的刑罚既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须与罪行在整个犯罪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①公正应报论认为这一原则是面对刑罚体系的并合主义要求,不仅决定了刑罚的确立标准并成为量刑的指导原理,也从公平正义需求出发为行刑处遇限定了具体的运行界限。受该原则的影响,社区矫正措施并非仅以矫正机能为考量,还应满足公正应报的机能要求,既要考虑纵向与其他刑罚措施的合比例性,又要考虑横向与犯行严重程度的对应均衡。
而进入21世纪前后,随着被害人保护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兴起,对已然之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修复和被害人正义需求满足成为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犯罪处遇的新目标,公正应报论作为流行刑罚论中唯一对已然之罪的回应机制,更是通过内在逻辑嫁接被赋予了社会修复和被害人保护机能的新内涵。一是自从1948年亨迪希(HansvonHentig)出版《犯罪人及其被害人》(The Criminal and His Victim)一书以来,国际上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运动逐渐兴起:犯罪学领域的被害入学和刑事司法领域的被害人权利救济研究相辅相成,共同催生了被害人权利救济司法制度的产生及被害人地位的直接提升。②其中,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行刑领域这就体现为行刑过程中对被害人参与的保障和被害人损害的恢复。③另一是与被害人保护相互联系而同时兴起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其是在刑事司法领域要求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而恢复破裂的社会关系,修复社会秩序。④恢复性正义理论的犯罪观认为犯罪不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犯罪还是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多方面的伤害,包括对被害人、对社区甚至对犯罪行为人本人的伤害。恢复性司法要求以社会修复及降低社会撕裂风险为目标,以被害人或被害社区保护为核心,使所有卷入犯罪、受到其影响的人,包括被害人和罪犯及他们各自的家庭、周围的社区等都能直接参与对犯罪的处理过程,以有效修复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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