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是统领民法典为民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也是民法中*抽象的部分。本书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民法总则立法,在深入把握民法总则国外立法和理论研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对民法中各基本范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本书对民法基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以及时效和期间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就民法总则中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如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体系、法律行为的建构、代理权的性质、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等提出了独到见解。全书体系完整科学,内容新颖翔实,构建了我国民法总则理论体系。本书对我国民法方法论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初步建立了我国民法方法论体系,为适用民法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同时,作者对司法实践中重大疑难问题的深入研究,对于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杨立新,山东蓬莱县长山岛人,1952年1月生于吉林省通化市。历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烟台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长、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近年来多次到早稻田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铭传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等院校访问讲学。自1975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980年起研修民商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人身权法、债法、物权法和亲属法领域有深入研究,著有《人身权法论》、《人格权法专论》、《亲属法专论》、《侵权行为法专论》、《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1—8集)、《共有权研究》、《合同法总则》、《简明类型侵权法讲座》等专著40部,主编《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1—14集)等著作、教材50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等报刊杂志发表法学论文350余篇。
民法这一概念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ius civile),它与万民法(ius gentium)相对应。英语将其转译为civil law。学者一般认为,在后世,万民法成为国际法的语源,市民法则成为民法的语源,因为在罗马法,市民法是对罗马市民适用的法律的总称,是与万民法相对应的概念。在查士丁尼制定《民法大全》时,罗马帝国对其境内的所有居民皆赋予市民权,导致市民法与万民法相互融合。自中世纪以来,市民法一词成为罗马法的总称,西方学者称之为私法,曾经与教会法相对应。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市民被理解为公民,因而民法被认为是适用于全体人民的法律。
据考,中国古代语源存在民法一词,可见《尚书?孔氏传》,是指商汤时咎单所著一部著作《明居民法》,即说明居民之法,也就是民法规范。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一词出现在近代日本新旧法律体系交替之时的明治时代,从法语“droit civil”或者荷兰语“Burgerlyk Regt”翻译而来,将其称为民法,自此亚洲引进了民法的概念。我国最早使用中文民法概念的是20世纪初叶南洋公学译书馆翻译的《日本法规大全》,该书将第三类法规译为“民法”。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订法律馆参照南洋公学译本,对系统化的私法法典中的“私法”也采用了“民法”的概念。清末修律变法,借鉴日本民法的概念,并与中国历代律令的称谓合用,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使用了“民律”概念。1929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起草《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篇》,在法律中正式使用“民法”概念,直至今日。
第一节民法概述
法律为社会生活之规范,民法为法律之一种,故亦为一种规定社会生活之规范。民法概念可以分为形式意义的民法和实质意义的民法。
1.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体系化和系统化,体现了民法的形式理性的要求,使其成为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最高形式。由于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内容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因而,“不管在哪里,民法典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在法国,民法典则被认为是“法律的真正心脏”。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是民法的普通法。对此,本书下文还要专门进行讨论。在我国,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2009年《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由民法单行法形成的松散民法,但是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将编纂民法典作为加强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立法机关制订了五年完成编纂民法典任务的计划。这是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关键环节,期待在2020年完成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后,建立严格的形式意义的民法。
2.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以及判例法、习惯法。
在我国,实质意义的民法具有特别的意义。这不仅是因为我国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丰富,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成民法典的编纂任务,除了《民法总则》之外,还有《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法单行法,还没有被编纂为统一的民法典,因而实质意义的民法概念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