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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人格权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人格以“忠孝”为基础、以身份差等为特点,近代意义上的人格与人格权制度通过清末法律继受传入中国。人格权制度在《大清民律草案》首次规定,至民国时期,历经民国《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该制度在立法上继承又有所变化。基于人格权制度内涵的包容性与转型时期人格不平等的社会现实,清末民国时期的人格权实践在清末民初、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两个不同阶段,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保护两个层次上展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反思这一时期人格权立法与实践得失,对全面理解当下的《民法典》人格权立法模式、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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