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系列教材:刑法实务教程》特点:
第一,多方合作、体系完整。本套教材分为两类:必修课教材和选修课教材。必修课教材涵盖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全部学位课程,选修课教材则主要精选西南政法大学教学效果优良、师资力量雄厚、学科体系成熟的特色研究生课程。教材原则上实行双主编制,主编分别由来自实践部门和教学研究机构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担任,编委成员中1/3来自法律实务部门,1/3为其他法律硕士培养单位院校的教师,西南政法大学校内编委成员不超过编委总人数的1/3,力求最大限度地保证教材体系的完整性、内容的充实性与学习的实用性。
第二,立足基础、突出应用。本套教材对于一些与基本知识关系不大的内容(如性质、特征、意义、历史沿革、中外对比等),或简述要领,或略而不谈,以突出重点、突出应用。同时,为透彻讲述知识的关联性、逻辑性,增强文本的形象性、可读性,在教材中适当使用了实务图表,如票据背书的举例图片、知识列举性的表格等,更便于学生理解和把握知识框架结构和内部逻辑关系。
第三,案例丰富、融会贯通。本套教材运用了丰富的实践案例,将知识讲授与案例评析有机结合,避免“两张皮”。真正做到以案说法,用案例突出、引导和解释重点知识,突出案例与知识的互动。
第四,启发思维、侧重能力。本套教材重视实务思维和实践能力的专门培养,每章设疑难问题、延伸阅读等板块,引导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
第五,立体多元、新旧并重。本套教材将配套建设背景知识、延伸阅读、图片音像、法律法规等网络资源,为教学、研习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立体化服务。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法学的实践性、技术性要求法学教育密切关注社会现实,尤其要与法律职业形成衔接与互动机制,以更好地实现法学的社会功能,推进社会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对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应具备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标准——熟练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纠纷、平衡利益冲突,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这种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融汇法学知识与社会现实的法律实务能力,既要求法律人才对法学知识精准理解,对社会、人性、案件细节等准确把握,更需要综合法律规范与事实情况,将职业技能和品质融会贯通。因此,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法律实务能力培养必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使知识结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的学习与训练统筹兼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输送优秀的应用型高级法律实务人才。
近年来,各高校、科研院所及法律职业培训机构在应用型高级法律实务人才培养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西南政法大学作为全国法学教育的重要基地,六十余年的法学教育经验积淀成型“论辩文化”和“实务人才培养”两个鲜明的办学特色;不断丰富和完善法律实务教育内涵的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初步构建具有西政特色的法律实务教育体系。以此为基础,西南政法大学在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培养中进行大胆实践。2010年,西南政法大学作为教育部首批确定的19所高水平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参与了国家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深化应用型高级法律实务人才教育改革、探寻应用型高级法律实务人才培养需求、开拓具有鲜明特色的法律实务教育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创新:
——为丰富课堂教学手段,学校将课堂教学改革与考试制度改革紧密结合,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实践调研报告”等多样化的日常实务性教学内容,将真实案例纳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讨论和演练,并聘请实务专家进行指导。
——为开拓学生的法律实践视野,学校广邀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专家举办“律师面对面”、“实务课堂”、“法官论坛”、“律师周讲课堂”、“实务大讲堂”等系列讲座,聘请法律实务专家担任校外兼职导师,邀请他们实质性地参与学生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设置和日常教学工作等培养工作。
梅传强,男,1965年9月生,四川邻水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后合作导师、法学博士,重庆市刑法学科学术带头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分会副会长、重庆市刑法学会副会长、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四分院等多家单位的专家咨询委员,《现代法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兼职编辑。曾荣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八届青年教师奖”和“重庆市第二届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称号。
李邦友,男,1963年4月出生,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毕业,1993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至1999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工作,1999年至2006年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委员。2006年12月以后调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刑事选调干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兼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站合作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 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
第四章 犯罪主体
第五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六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七章 犯罪形态
第八章 定罪与罪数形态
第九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章 量刑
第十一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二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章 渎职罪
(二)不作为
1.作为与不作为
一般来说,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活动;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例如,抢夺行为,必须表现为积极的身体动作,直接违反了严禁抢夺的罪刑规范。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进而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例如,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中的不解救,不仅违反了《刑法》第416条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命令性规范。
再如,刑法分则规定了很多持有型犯罪,比如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持有是作为或不作为,还是一种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以外的第三种行为形态呢?本书认为,持有是作为。关于持有型犯罪(规范)的实质是要求人们不得持有特定物品的禁止性规范,而不是要求人们上缴特定物品的命令性规范。行为人发现他人将违禁品藏匿于自己家后立即予以销毁的,不能因其没有履行上缴义务而成立持有型犯罪。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具有相对性的一面,主要体现为:(1)作为与不作为可能发生竞合,即同一个行为从一个角度看是作为,从另一个角度看是不作为。例如,对寻求帮助的溺水儿童,儿童父亲以杀害的目的将其推开。着眼于不应当将其推开却推开(不应为而为)来说,是作为;着眼于应当救助而不救助(应为而不为)来说,又是不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肯定作为犯,就没有必要考察行为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也即是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之间具有位阶关系,通常应首先判断行为是否符合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只有在行为不符合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时,才能判断行为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2)作为与不作为可能结合成为一个犯罪行为。许多犯罪是复行为犯,刑法完全可能在复数行为中同时设定作为与不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