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明确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对中央企业进一步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在这种形势下,通信企业仍须进一步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为公司改革发展、做强做优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据此,编写了《天津联通法律案例及风险应对措施汇编》旨在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风险预警关口前移,加强事前、事中控制。望公司各类人员能认真学习研究,不断提高全员法律素质水平,不断增强处理法律事务能力,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通信行业经过深入改革已经全面走向市场。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游戏规则毫不例外地作用于我们企业。可以说通信企业在市场发展竞争中的一切行为都是法律行为,企业的各种关系都会受到法律约束。因此,企业在不断发展提升的同时必须强化企业的法制建设。
近年来,我们企业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坚持不懈的“普法”教育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顾问队伍正在全面实现专职化,法律管理水平和管理效能显著提升。成绩的取得本身就是对企业法制建设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充分肯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明确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对中央企业进一步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在这种形势下,通信企业仍须进一步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为公司改革发展、做强做优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据此,天津联通公司安排人力组织编写了《天津联通法律案例及风险应对措施汇编》,旨在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风险预警关口前移,加强事前、事中控制。望公司各类人员能认真学习研究,不断提高全员法律素质水平,不断增强处理法律事务能力,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天津联通法律案例及风险应对措施汇编》:
交通事故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5日凌晨,汉沽区海滨大道桥头北侧正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中铁十八局在未依法履行向某电信分公司告知义务的前提下,违法擅自移动该分公司的通信线路(包括线缆、线杆和钢索等),使得跨度近50米的杆路由三根线杆变成了两根,而且变更了线缆、钢索的整体支撑结构,造成线缆低垂至副桥桥面。一辆货车途经此处,与线缆相挂,将在主桥上捡木头的一位老太太刮倒,并与电力的水泥杆相撞致其当场死亡。
交通队经现场勘验,作出了由某电信公司承担交通事故部分责任的《责任认定书》。
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某电信公司、中铁十八局等作为被告,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50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中铁十八局作为建设单位未尽通知义务,且未经电信公司同意,道桥建设施工单位无权擅自改动或迁移原电信公司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施工单位按照自己的方式加固、提升线缆高度,不能保证线缆的安全,其有明显的过错。因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危及电信安全的,建设施工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其临时搭建的线杆应尽合理的保护和注意义务,对于过往车辆应加以管理和限制。本案中中铁十八局存在明显的过错,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尽保护和注意义务,未管理好过往的车辆,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之一,与事故发生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其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而电信分公司对上述上诉人的过错行为根本无法预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应诉技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铁十八局作为道桥建设施工单位无权擅自改动或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可能危及电信安全的,中铁十八局作为建设施工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中铁十八局未尽其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各方举证质证事实已经认定:本案案发前,中铁十八局作为道桥的施工单位,在未依法履行向电信分公司告知义务的前提下,违法擅自移动网通分公司的通信线路(包括线缆、线杆和钢索等),使得跨度近50米的杆路由三根线杆变成了两根,而且变更了线缆、钢索的整体支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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