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由胡锦光、莫于川教授编写的介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与基本原理的通用教材。作者在本次修订中,注重与国家的立法进程同步,尤其是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通过)的内容纳入相关章节。 全书概括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制度,章节的结构设计极为简洁,非常适合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与学习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基础知识。本教材以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为主线展开,既注重介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又有相当的案例介绍,增强了教材的可读性。
胡锦光,男,汉族,1960年2月生,安徽黄山市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宪法研究所所长。
莫于川,男,汉族,1956年4月出生于四川重庆。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是中国行政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的含义
在讨论行政法的概念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行政的含义。这是因为行政与行政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而人们对于行政有着多种多样、容易混淆的理解。所谓“行政”,英文为administration,语源出自拉丁文administrare,原意是“执行事务”。从早先的广泛用法来看,“行政”与“管理”是同等概念,它既指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这称为“公共行政”),也泛指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这称为“私人行政”,其中大量的是企业管理活动)。现代通行的用法即从狭义上来看,“行政”一词通常特指“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这种含义的“行政”与行政法密切相关。中外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著述也都是从此种角度来使用和研究“行政”这一概念的。从行政发展史来看,公共行政的许多原则和方法就是从私人行政特别是企业管理经验中借鉴和移植而来的。
关于“公共行政”中“行政”的含义,国内外学界的观点甚多,主要有:
(一)“除外说”
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分权制度的基础上并以国家职能的分工为前提的,认为“行政是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所有国家作用或曰国家职能”。这种曾非常盛行的观点,对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体模式来说是相适应的。①
(二)“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早期的观点是以美国著名行政学家F.古德诺(F.J.Goodnow,1859—1939)针对三权分立理论而提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为基础的,即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如制定政策),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如执行政策),政治与行政应分立。②
(三)“目的说”
这种观点认为,现代行政是“以积极具体地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具有整体统一性的连续形成的国家活动”,是“为适应国家社会的需要而具体实施公共政策的过程及行动”。此种观点是针对“除外说”的缺陷而从正面提出的定义。③
(四)“目的+职能说”
这种观点认为,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的目的和任务而行使的执行、指挥、组织、监督诸职能”④。
上述观点各从一定角度对公共行政作出解说,有助于帮助人们认识行政的含义,具有深化认识和指导实践的价值,但也各有其缺陷和不足。借鉴上述观点,本书在动态上将“行政”定义为执行国家意志的关于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执行性决策、组织、调控和处理等公共管理活动或过程,这也是最常用的含义;在静态上将“行政”定义为执行国家意志的承担执行性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公共管理组织,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除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行政机关。就动态的“行政”而言,在现代社会,行政活动面广、量大、涉及因素多且表现形态丰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行政作出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目的的不同,可分为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根据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根据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根据权力行使自由度的不同,可分为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等等。由于现代行政已介入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影响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每个角度、每个环节(故有所谓“从生到死的行政”之说法),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的实现有着巨大影响,故作出上述划分。这有助于全面认识行政,掌握其规律,通过立法和司法来更有效地规范和保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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