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学/云南省普通高校“十二五”规划教材》的写作以作者多年从事禁毒理论研究和禁毒实践工作为基础,以国际禁毒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为支撑,以禁毒法学理论的构建为先导,以我国现行禁毒法律法规为核心,以国外禁毒法律制度为借鉴,以国际禁毒公约为指引,对相关禁毒理论、禁毒法律和多种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与配置进行分析,更加全面、系统地讨论阐述我国禁毒法律体系与主要内容。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禁毒法学概述
第二节 禁毒法的法源
第三节 禁毒法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第二章 我国禁毒立法历史沿革
第一节 晚清以来两次禁烟运动伴生的禁毒立法
第二节 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禁烟立法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禁毒立法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节 禁毒法立法背景
第二节 禁毒法立法价值
第三节 禁毒法主要内容
第四章 禁毒刑事法律
第一节 我国禁毒刑事立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禁毒刑事立法主要内容
第三节 其他法律文件与毒品犯罪相关的规定
第五章 禁毒行政法规
第一节 我国禁毒行政法规概述
第二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节 《戒毒条例》
第五节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六章 禁毒部门规章
第一节 禁毒部门规章立法概述
第二节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三节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第四节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五节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六节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第七章 地方性禁毒立法
第一节 省级地方禁毒立法概况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禁毒立法概况
第八章国外主要国家禁毒立法
第一节 美国禁毒立法概况
第二节 欧洲主要国家禁毒立法概况
第三节 亚洲主要国家禁毒立法概况
第九章国际禁毒公约
第一节 国际公约概述
第二节 《经(修正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61公约”)
第三节 《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71公约”)
第四节 《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88公约”)
第五节 其他国际禁毒合作文件
第十章禁毒国际合作协议
第一节 禁毒合作(部长)会议及《北京宣言》
第二节 中国与单个国家间禁毒合作协定
第十一章禁毒组织法
第一节 禁毒组织及组织法概述
第二节 禁毒国际组织
第三节 禁毒行政组织
第四节 禁毒非政府组织
参考文献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戒毒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7.《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8.《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9.《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10.《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11.《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
12.《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3.《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4.《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5.《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后记
《禁毒法学/云南省普通高校“十二五”规划教材》:
执业医师必须经所在单位组织的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方可取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①,对确实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开具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的处方。但执业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用药实行专门处方制度,执业医师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②,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因治疗疾病或者缓解癌症疼痛,确实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可以由其本人或者亲属,向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申请开具处方。个人向获准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也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根据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同时,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明确监管职能
《条例》明确了国家职能部门针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横向与纵向的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①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三)提倡行业自律
《条例》第6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在行业协会组织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作为国家监管的补充,确保生产、经营、使用限定于合法、合理和安全的范围。
(四)全程系统监管
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涉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的各个环节。主要通过限定行为主体的特许资格和操作规范来实现监管。关于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限制已在前文叙述,此处对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监管措施作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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