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办案指南(2015年第10辑 总第190辑)
定 价:18 元
- 作者:胡云腾,陈国庆,孙茂利 编
- 出版时间:2015/10/1
- ISBN:9787565324093
-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55
- 页码:184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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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办案指南(2015年第10辑 总第190辑)》主要收录了我国颁布的与公检法机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工作指导性文件,同时对有关司法解释做了重点解读,并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及疑难案例做了分析,是公检法法机关执法办案的指导书,对于提高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法释(2015)15号)
《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5)16号)
细化“情节严重”严打“拒执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工作指导性文件及其理解与适用)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2015年9月16日法发(2015)12号).(11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5年5月13日法(2015)137号印发)
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构建案件信息新型标准体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答记者问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规定(2015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办字(2015)32号印发)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办案实务研究)
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典型疑难案例评析)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2015年7月22日)
案例1孙才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擅自将标的物拆毁,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2王开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后,将房产解封出售,但将所得款项挪作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3郭金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有200余万元的收入,却拒不履行21万元的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4李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转移名下存款并购置豪华汽车,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案例5郝富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处置名下财产后予以转移、隐匿,逃避执行近十年,被立案侦查后全部履行到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例6刘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至其亲友名下逃避执行,
被移送侦查后将全部款项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7徐云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以办年审手续为由,将扣押车辆借出后拒不交还,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抓获后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8黄圣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被执行人擅自转卖已查封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9冯家礼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10李殿军妨害公务案——被执行人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并抢走执法记录仪,造成恶劣影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5年第10辑 总第190辑)》:
但是,新《行政诉讼法》第18条只规定了一般地域管辖以及在地域管辖上的选择管辖,没有对双被告情况下如何确定级别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因为在双被告情况下,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往往是上下级关系,有可能分别对应不同级别的管辖法院,这样,究竟是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级别管辖,还是以复议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就成为一个应当回答的问题。对此,《解释》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这一规定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两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但是,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确定这一规则的主要考虑是:首先,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一般都是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果不加甄别,一律以复议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将会形成基层法院无案可审,大量案件涌向上级法院的“倒金字塔”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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