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学清史专家文库:燕园明清史论稿(套装上下册)》系作者徐凯从事明清史研究三十余年所撰论文的选集。长短文计四十余篇,按内容分成六个部分,即“明史考论”、“满洲族史论”、“八旗史论”、“政治与制度史论”、“人物与文化论”、“中外关系史论”。文章主要内容是以清朝定鼎燕京前后一个较长历史阶段的满洲民族共同体形成、八旗变革、满汉冲突、人物品评、文化交融,以及满洲贵族“汉文化”化、接续中原文明统绪为主线,突现满洲民族的国家认同,论证中华民族文化“和而不同”与“多元一体的格局”。
《满学清史专家文库:燕园明清史论稿(套装上下册)》从文章分类看,此即徐凯以往研习明清史所关注的六个方面课题。
明史考论部分本集所录10篇明史习作,主要探讨了明朝初期、中叶到末期的政治、外交与人物等,即学人关注较少的题目,提出一孔之见。
满洲族史论部分,《满学清史专家文库:燕园明清史论稿(套装上下册)》针对这种极端看法,拙文提出,满洲贵族“汉化”的实质是“汉文化”化,即由多民族共同缔造的华夏文明化,为适应中原统治,将儒家学说作为王朝的主导政治文化,并采取诸多措施,接续中原文明统绪,认同中华,这是清朝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八旗史论部分,《满学清史专家文库:燕园明清史论稿(套装上下册)》梳理了满洲本部族成员构成与佐领分布,及八旗满洲内的蒙古、高丽、尼堪姓氏的佐领建制、事功与特征,拓展了八旗制度研究的新领域。
还包括政治与制度史论、人物与文化论、中外关系史论这三个部分。附录两篇为恩师商鸿逵教授、杨通方教授所作学术传略,以示感念。
徐凯,男,1946年12月生,祖籍山东昌邑。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历史学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主任,现任北京大学明清研究中心主任、国家档案局“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国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985工程”特聘教授、故宫博物院明清宫廷史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明清论丛》主编等。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中国史学史、明清史、14至19世纪中外关系史、北京史等教学与研究工作。出版《中国历史上的重要革新与变法》、《泰昌天启帝传》、《清代政治史》(合著)及《清代外务部中外关系档案史料丛编》等著述15部;发表《明代“礼治”外交与郑和下西洋》、《明清之际社会变革浅析》、《清代摄政、辅政与皇权》、《清代八旗制度变革与皇权集中》、《满洲“汉文化”化与接续中华文明统绪》、《清代列女与儒家婚姻伦理观念》等论文80余篇。
自序
明史考论
明代“礼治”外交与郑和下西洋
郑和下西洋的卫所人事补证
明代张居正改革
论蒙古三娘子的历史作用
赵全其人
明朝大厦倾覆与社会矛盾的合力作用——清前期对明亡之因探讨的再解析
明清之际社会变革浅析
明初北方边粮的运输
晚明廷臣出使朝鲜史事述略*——以《朝鲜迎接天使都监都厅仪轨》为中心
一史馆藏《明会要稿》献疑
满洲族史论
满洲氏族、谱系文化与本部族认同
满洲“汉文化”化与接续中华文明之统绪
满洲“八著姓”与清初政治
八旗史论
清代八旗制度变革与皇权集中
满洲本部族构成与八旗佐领分布*
蒙古氏族与八旗满洲旗分佐领*
八旗满洲旗分佐领内高丽姓氏
满洲八旗中高丽士大夫家族
朝鲜佐领考
尼堪姓氏与八旗满洲旗分佐领
八旗满洲旗分内尼堪佐领与事功考述
政治与制度史论
人物与文化论
中外关系史论
二、招募民运
屯粮不足,补以民粮。西北诸镇的边粮主要是靠四川、湖北、河南、陕西、山西等省布政使司提供,并责成该地纳赋农民将所缴米粟输送到边塞。明初,南粮北调其途径是军民联运,方式有两种。一是支运,二是兑运。所谓支运是在永乐年间疏浚会通河(由东平至临清的运河)的情况下施行的,江南地区的江西、湖广、浙江等省民运粮至淮安仓,分别派遣官军就近转运。如自淮安至徐州,由浙江、直隶军人运送;从徐州至德州,由京卫军运输;而德州到通州,则归山东、河南军士输送,依次转运,每年四次,可运三四百万石。未行几年,官军调遣,又复民运。宣德四年(1429),又采用平江伯陈碹和尚书黄福的复议支运法,令江西、湖广、浙江等省民运150万石于淮安仓;苏州、松江、广德等地民运粮274万石于徐州仓;应天、镇江、扬州、凤阳等地民运粮220万石于临清仓,官军续运京、通二仓。
江南百姓往诸仓运粮,因路途遥远,往返几乎需要一年。明廷于宣德六年(1431)实行兑运。令民运粮到淮安、瓜洲,给予路费耗米,则官军径运北上。兑运民粮加耗,以地远近有差。如每石粮,湖广为8斗,江西、浙江为7斗,南直隶是6斗,北直隶是5斗。民运粮至淮安兑与军运,只加4斗。不愿兑者任其自运①。南粮运贮京、通二仓,再调拨边塞诸镇。蓟州、固原等12镇,每年民运粮计1738303石。西北兰州、凉州、河州、岷州、洮州、宁夏、庄浪、西宁、临洮、甘肃、永昌等卫军粮,每年由西安府送纳大路官仓,民纳米麦,转输边卫。
洪武二十九年(1396),因陕西各府州县百姓转运边饷路远,明廷下令在驿道有军民的地方建仓,各就近地,计程接递。有时还大量雇用民运。永乐十三年(1415),发山东、山西、河南及凤阳、淮安、徐邳等处,民丁15万运粮赴宣府,所聘之民各给行粮脚价,并免差役1年。二十年(1422),令各府州县百姓运边粮,免一年差役。宣德三年(1428),令行在户部差官,以九月终,发永平府属县民兼运林南东店仓粮于遵化城内,以供官军。至景泰年间,召民自通州仓运米赴独石,每石给脚银六钱,马营五钱五分。为了鼓励民运,又出现了“冠带纳粮”,即对纳粮运粟的人赐以官爵。文武官员、舍人、旗官吏民纳粮者,许升授官级。
由于粟豆的涌贵,输纳者请减其量。淮盐每引米豆减作3斗,浙盐1斗8升,除文职不准纳粮升授外,武职正千户以上至指挥同知减作500石,副千户以下至百户,俱升一级。总旗400石,小旗450石,舍人余丁军人600石,俱授以试百户,就驻本卫管事,子孙承袭。若民人愿纳米豆600石,亦授以试百户,袭如武职①。山西平阳、太原、大同等府遭旱灾,边饷甚缺,明廷曾劝谕富裕之民招商纳米补官。按运粮地方远近、数量多少,授官爵各异。如运豆到宣府,纳米1000石者为总旗,800石者为小旗,90石者授百户。成化年间也照此办理过。
三、囚徒力运
《明史》刑法志记载:“初令罪人得以力役赎罪。死罪拘役终,徒流按年限,答杖计日月。或修造,或屯种,或煎盐,炒铁。”繁重的边粮运输,明廷时常动以囚徒罪犯为劳动力,赎罪运粮于边塞,以补民运之不足,洪武二十三年(1390)十二月,太祖朱元璋指示刑部尚书杨靖等:“自今惟犯十恶并杀人者论死。其余死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力不给者,或二人或三人并力运输。仍令还家,备赀以行。”⑦三十年(1397),曾令法司将徒流、迁徙、死罪囚人,先从平凉起,摆列到西凉,直至甘肃为止。所输之米收藏西凉,再运甘肃。此时,每两名囚人,合买车1辆,牛两只,运米4石。之后,每车又加囚犯两人,共同运粮。永乐十九年(1421),宣府等处缺粮,令司法囚人运粮赎罪,杂犯死罪10石,流罪8石,徙罪6石,杖罪4石,笞罪2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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