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公安群众工作理论与方法》紧紧围绕新时期公安群众工作的主要任务,密切关注当前群众工作的热点问题,以基层公安民警做好群众工作的需求为导向,对当前公安群众工作的理论与方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提出了马斯洛人性需要原理、群众工作的系统工程原理、联系群众的大树原理、发动群众的杠杆原理、纠纷调解的滞后原理等公安群众工作原理;阐述了敬之以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授之以利、立之以法、束之以信等公安群众工作策略及其内涵;探讨了公安民警做好群众工作必备的礼仪知识、沟通技巧、语言规范、说服方法以及社会心理知识。在上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安机关的业务分工为主线,着重论述了纠纷调解、社区警务、治安管理、侦查办案、窗口服务、交通管理、警务危机处置以及维稳处突等公安业务中群众工作的要求和方法,并在每个章节之后附有相关延伸阅读的内容,以便于读者对具体要求和方法的理解。《新时期公安群众工作理论与方法》既有理论研究,又有生动实践,贴近民警、贴近实战,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与可操作性。
刘兴华,男,1961年出生,汉族,内蒙古通辽市人,辽宁警察学院治安系教授。1984年本科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获学士学位;1992年研究生毕业于东北林业大学,获硕士学位。从事公安教育工作近20年,主要教学和研究方向为社区警务、治安基层基础工作、公安群众工作等。
姜景林,男,1960年出生,满族,黑龙江虎林市人,1978年入伍,1988年参加公安工作,现就职于大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辽宁省公安厅群众工作兼职教官。先后在基层公安派出所、市局三处和户政处工作,具有丰富的公安工作经验,多次获得辽宁省公安厅、大连市公安局的表彰奖励。
第一章 公安群众工作概述
第一节 公安群众工作要求
第二节 公安群众工作内容
第三节 公安群众工作制度
第四节 公安群众工作原理
第五节 公安群众工作策略
第二章 公安群众工作礼仪
第一节 公安民警着装礼仪
第二节 公安民警举止礼仪
第三节 公安民警见面礼仪
第四节 公共场所一般礼节
第三章 公安群众工作语言规范
第一节 日常交往的礼貌用语
第二节 警务工作的规范用语
第三节 不宜谈论的语言禁忌
第四章 公安群众工作沟通技巧
第一节 语言沟通的基本技巧
第二节 有效沟通的其他技巧
第五章 群众工作中的心理学
第一节 个体行为心理定律
第二节 群体行为心理定律
第三节 人际交往心理定律
第六章 公安民警心理障碍及调适
第一节 民警常见心理障碍及调适
第二节 怎样与不同性格的人相处
第七章 公安群众工作的说服方法
第一节 说服的语言要求.
第二节 说服的基本方法
第八章 纠纷调解中的群众工作
第一节 纠纷调解工作的要求
第二节 纠纷调解工作的方法
第三节 不同纠纷的分类调解
第九章 社区警务中的群众工作
第一节 联系群众工作
第二节 宣传群众工作
第三节 组织群众工作
第四节 服务群众工作
第十章 治安管理中的群众工作
第一节 人口管理中的群众工作
第二节 治安检查中的群众工作
第三节 治安处罚中的群众工作
第四节 大型活动中的群众工作
第十一章 窗口服务中的群众工作
第一节 户籍办理中的群众工作
第二节 接处警中的群众工作
第三节 巡逻执勤中的群众工作
第十二章 交通管理中的群众工作
第一节 交通违法处理中的群众工作
第二节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群众工作
第三节 交通安全宣传中的群众工作
第十三章 侦查办案中的群众工作
第一节 阵地控制中的群众工作
第二节 案件受理中的群众工作
第三节 调查取证中的群众工作
第四节 侦查终结后的群众工作
第十四章 警务危机中的群众工作
第一节 涉警危机事件中的群众工作
第二节 涉警舆情危机中的群众工作
第十五章 维稳处突中的群众工作
第一节 信访事件处置中的群众工作
第二节 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群众工作
第三节 暴恐事件处置中的群众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新时期公安群众工作理论与方法》:
第八章纠纷调解中的群众工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上进行调解处理。但是,对于尚未引起其他法律责任的普通民事纠纷,如果接到群众的诉求,公安民警也要进行调解处理。因此,对于治安纠纷的调解和处理,既是公安民警的职责和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对公安民警的必然要求。
第一节纠纷调解工作的要求
一般而言,社会矛盾纠纷的共同特点,都是在民事权益上发生了争议。因此,公安民警在矛盾纠纷的调处中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纠纷调解要有耐心
矛盾纠纷涉及民事权益的争执,往往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希望迅速调解成功是比较困难的。这时,公安民警必须要有足够的耐心倾听双方的陈述与辩解,在弄清楚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策略进行处理。在很多时候,处理矛盾纠纷需要以时间换空间,不能急于求成。如果当事人正在气头上,就要拖一拖,让双方都冷静下来再进行处理会更好。要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公安民警还必须学会灵活运用法律法规、风俗习惯、道德伦理、典故实例等群众容易接受的道理说服、感化双方。如果什么事都一裁了之,深层次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就会留下治安隐患,甚至酿成事端。此外,调解民警还必须注意调解语言的运用,如果是非不清,急于求成,动辄训人,非但不能化解纠纷,反而容易激化矛盾。
二、纠纷调解要有诚心
任何矛盾纠纷的调解,都不见得有百分之百的成功把握。有时候看上去“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所谓“大事”,说不定三言五语就能解决。而一些本来感觉稀松平常的纠纷反而非常棘手,费尽精力却调而不解。但无论如何,只要公安民警能够诚心诚意去为双方解决问题,就能够获得双方的信任。信任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没有信任,纠纷双方就很难做到以实情相告,不掌握实情,当然就更谈不上矛盾纠纷的调处。让群众感到诚心,一要有和蔼的态度,二要有为双方着想的心情,三要做到向理不向情。如果在调解过程中让当事人产生民警有偏向的感觉,调解工作就会陷入被动。发现苗头性问题应及时过问,以免错过调处的最佳时机。此外,公安民警的诚心还表现在对调解程序的遵守和运用上。不论事情大小,只要经手调解,一定要形成完善的材料,这对纠纷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如果调解成功,把协议书往案卷里一放就是一份很好的档案;如果调解不成,协议书也是走下一步法律程序的主要依据,千万不可图省事不做笔录,人为地毁掉证据,使工作无法进行。坚决禁止他人代签协议书等法律文书,免得日后再生是非。
三、纠纷调解要有信心
如果没有信心,不论做什么事情都很难成功,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也是如此。信心是调解成功的保证。事实上,各类治安纠纷以及民事纠纷,或是涉及当事人双方民事权益的争议,或是涉及当事人自尊的面子问题,这些都不是敌我矛盾,没有你死我活的问题,自然也就一定能够找到解决的途径,关键在于如何能够找到妥善的办法,让双方当事人都能够体面地下台阶。为此,在调处过程中要注意技巧方法的运用,如选择适当的调解地点与场合,让双方都尊重的德高望重的长者参加,准确把握出示证据的时机,采纳当事人提出的正当理由和意见,指出当事人陈述的错误和矛盾等,这些都是容易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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