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三版)为下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蒋月担纲主编的民法总论教材新版。主编携各位参编学者,根据近年民法理论和法律实践发展需求和趋势,花了大量心血对原版内容进行修订、充实、调整和完善。本书稿代表了新的民法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本书展示了完整的理论知识体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界定和内容
一、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内容与体系
三、民法的性质
四、民法的由来和发展
五、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二、法律解释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四、民事习惯
五、指导性判例
六、法理
第四节 民法的效力与适用
一、民法的效力
二、民法的适用
三、民法解释
思考题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四、有关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争议
五、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
第二节 平等自愿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的由来
二、平等自愿原则的含义
三、平等自愿原则的要求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由来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四、意思自治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第四节 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
二、公平原则的要求
三、公平原则与等价有偿的关系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由来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四、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关系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由来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四、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二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界定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界定
二、民事义务的类型
三、民事义务的履行
思考题
第四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民事主体的确定
一、确定民事主体的依据
二、民事权利能力
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界定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制度
五、自然人的人格权
六、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七、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法人
一、法人的界定
二、法人的基本类型
三、法人的设立与成立
四、法人的人格权
五、法人的民事能力
六、法人的机关与住所
七、法人的变更与消灭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界定
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三、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能力
第五章 物
第一节 物的界定
一、物的基本含义
二、物的范围
三、物的整体与部分
第二节 物的类型
一、动产与不动产
二、主物与从物
三、原物与孳息
思考题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
二、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意义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三、意思表示的类型
四、意思表示的不一致与不自由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三、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第四节 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一、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三、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类型
四、效力未定法律行为效力的确定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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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时间
第九章 民事责任
《民法总论(第三版)》: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作为民事主体,需实际参加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均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在赋予法人以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也赋予法人以民事行为能力。
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制约,并非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也不一定是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消灭,两者在时间上并非始终处于并存的状态。
第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相同。也就是说,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不能超出它们的民事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其性质、目的范围等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样要受到这些因素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完全一致,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则可能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也可能小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此外,每个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也存在差别。这是因为法人只有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大小决定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大小。
第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前提的。法人作为一个统一的组织体,它有自己的内部机构、能够产生并实现自己的意思,从而决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团体意志不同于个人的意志,也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一种意志的综合。因而法人实现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亦不同于公民实现自己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机关对外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本身的行为,体现的是法人的团体意志,法人要通过法人的机关实际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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