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30.9 元
丛书名: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规划教材
- 作者:王庆春,王晓亮 编
- 出版时间:2013/12/1
- ISBN:9787040383881
- 出 版 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3.01
- 页码:257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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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库位:
高等职业教育电子商务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项目编号:2011-1-7)是教育部、财政部为深化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与课程建设,推动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而启动的国家级高职教育建设项目。《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规划教材》是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规划教材。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规划教材》以电子商务活动中特定的法律法规为主线,内容包括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知识产权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风险防范、法律责任等法律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电子商务法概述,从《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规划教材》涉及的电子商务概念谈起,介绍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性质、特征、地位以及电子商务的基础法律法规。
第2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入手,探究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及其法律效力,介绍了电子认证服务法律法规。
第3章电子商务贸易中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讨论电子商务贸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主体及行业准入、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网络广告以及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及管辖冲突问题。
第4章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从消费者的视角,介绍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隐私权、名誉权、知情权、索赔权的保护。
第5章电子商务中的风险防范,站在商家的角度,介绍电子商务中网站域名、知识产权、侵犯他人人身权、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以及垃圾邮件、企业电子邮件营销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规划教材》适用于高职高专电子商务及相关专业学生,同时可为社会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本书是高等职业教育电子商务专业教学资源库配套教材之一,教材以电子商务活动中特定的法律法规为主线,内容包括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知识产权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风险防范、法律责任等法律问题。适合于作为高等职业院校、应用性本科、成人院校商贸、电子商务专业或工商管理相关专业的电子商务基础教材,也可作为自学参考书及培训教材。
第1章 电子商务法概述
1.1 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含义
1.2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1.3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特征和地位
1.4 电子商务的基础法律法规
第2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
2.1 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概述
2.2 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2.3 电子认证服务法律法规
第3章 电子商务贸易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3.1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行业准入的法律问题
3.2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3.3 贸易活动中的电子支付问题
3.4 贸易活动中的网络广告问题
3.5 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及管辖冲突问题
第4章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4.1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4.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4.3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名誉权的保护
4.4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4.5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索赔权的保护
4.6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
第5章 电子商务中的风险防范
5.1 电子商务中网站域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2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及风险防范
5.3 网络环境中侵犯他人人身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4 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5 反垃圾邮件、企业电子邮件营销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参考文献及网站
1.4.2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电子签名的定义及应当具备的法律及技术特征、电子签名的确认方法等作出了规定。该法对于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该法的主要内容为:
(1)对数据电文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①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②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①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②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③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②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③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④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①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②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③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电子签名和认证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③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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