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共收录3篇学术专论和9篇沙龙纪要,对当前的网络环境、合理使用、侵权赔偿、商业秘密法、网络技术创新、用户权益维护与不正当竞争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论述,也包括知名学者、法官对热点案例的探讨和思考,为研究知识产权的人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学习机会。
黄武双:教授博士生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上海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院仲裁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术专论
澳大利亚版权法改革与合理使用新趋势
美国《通信规范法案》对网络环境中形象权保护的限制
论“实际损失”在版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的适用——以美国判例法为视角
沙龙纪要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激荡与融合
由“小i机器人”案引发的探讨
论辩“微信”商标之争
网络内容聚合服务的法律问题探讨
商业秘密法相关问题研讨
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
网络技术创新、用户权益维护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
“Robots协议”与公平竞争之辩
《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之争
自CDA创设网络服务避风港以来,法院在判决中对针对ISP提请的侵权诉请大量适用该项豁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层面上的判决比较一致,均认为“该法案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了联邦法层面上的豁免,不会为使用服务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网络服务的发展,然而CDA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规定的避风港原则较《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的标准要宽松,因为前者并未科以ISP任何义务,而后者规定了基于“通知—移除”规则的ISP免责制度,确立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明知网络用户上载信息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即著作权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律要求时,ISP仍不采取措施删除信息或者阻止他人再次访问,此时的ISP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涉CDA的诉讼中,原告提起的诉请种类涵盖了侵害合同、侵犯形象权、隐私权、知识产权、虚假指示来源、诽谤、不当得利等,ISP往往提出CDA网络服务避风港的抗辩并且屡试不爽,下文将从法律适用角度说明CDA网络服务避风港规则对网络平台上形象权保护的限制。